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事业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6号令)、《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6〕32号)、《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处置内容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2.学校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3.经国家、省和市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4.经学校批准并上报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指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置范围
第三条 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省和市政策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资产。
第四章 处置原则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五章 处置权限、程序
第六条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资产处置应当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列明拟处置资产清单,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核对价值,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一)对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土地的资产处置,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学校资产主管领导审批;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学校资产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院长审批;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资产主管领导、院长审核后,由资产使用部门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
(二)对交通工具的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报表》,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学校资产主管领导审批;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由学校资产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院长审批;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资产主管领导、院长审核后,由资产使用部门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
(三)对电脑、空调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专用设备、家具用具以及其他的资产处置,同一类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主管领导审批;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学校资产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院长审批;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资产主管领导、院长审核后,由资产使用部门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 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
(二)审批。由资产使用部门按本规定的第六条执行审批。
(三)评估。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的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
(四)处置。经校内审批同意的资产处置,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统一按相关规定,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并取得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批复书》后,才能执行资产处置。
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部门的应当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的,学校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报废的资产处置价格,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确定;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备案。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后,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调入部门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及申请材料;
4.经学校批准调拨赠送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有学校的批文,并与受赠单位签订赠送协议加盖公章。
(二)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置换,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置换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进行资产置换的理由;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学校批文。
(五)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后,分别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凭上级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实际处置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应当在进行财务账务处理的同时,及时调整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的资产信息,进行资产账目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条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取得的收入、置换补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在冲减有关资产评估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每年集中安排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监督部门要加强学校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2.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附表1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一、交通运输设备
(一)机动车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15年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
3.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 8年
4.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10年
5.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 8年
6.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10年
7.矿山作业专用车 8年
8.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6年
9.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6年
10.装配多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9年
11.两轮摩托车(15万公里) 10年
12.三轮摩托车 8年
13.医疗救护车 10年
(二)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1.高速客船 25年
2.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 30年
3.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31年
4.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 33年
5.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 34年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1.大型计算机 10年
2.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5年
3.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5年
4.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5年序号资产类别使用年限
5.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5年
6.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 5年
7.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5年
三、电器设备
1.电视机 7年
2.电冰箱 6年
3.洗衣机 8年
4.摄像器材 6年
5.照相机和摄影器材 6年
6.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7年
7.中央空调设备 10年
四、家具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10年
五、专用设备
1.消防设备 8年
2.厨房设备 8年
3.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8年
4.道路清扫设备 8年
5.电子设备 6年
6.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6年
7.音响设备 10年
8.健身房设备 8年
9.通讯设备 6年
10.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0年
11.机械设备 12年
12.动力设备 15年
13.传导设备 22年
六、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0年
七、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8年
注:国家已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表2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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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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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名称 |
型号
规格 |
计量
单位 |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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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
建造
日期 |
价值 |
处置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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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账面
原值 |
已折
旧额 |
评估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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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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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申报单位负责人: 申报单位制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