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外聘专家津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活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的通知》(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 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专家类别与条件
外聘专家是指与我校开设专业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推动专业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且身体健康(特聘请教授、名誉客座教授不受年龄限制)。
(一)特聘教授
须具备正高级职称或更高学术头衔,具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和影响。
(二)校外专家
1.名誉教授:工作在国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且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一般应担任国内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在社会活动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2.客座教授:工作在国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某一学科领域已取得较大成就的专家学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已担任国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务。
3.兼职教授:工作在国内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并具有教学或科研或管理工作经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或担任大型企业(知名企业)高级管理职务并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项目专家
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政府部门等优秀人才。
二、受聘职责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项目专家应履行下述职责之一。特聘教授的职责,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一)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或前沿进展、学术动态等。
(二)主持、指导、合作国家级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研究。
(三)领导、指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团队建设,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四)经协商,确需附加的其他职责,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聘请单位(部门)在聘用合同中具体细化。
三、聘请程序
1.提出人选 学校、系(部)按照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
2.集体决策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集体审议通过拟聘人选名单。
3. 公示拟聘人选 学校将拟聘人选的有关材料(个人履历、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等)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将拟聘人选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国家和地区、出生年月、学位、所在单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受聘学校、受聘时间)在全院进行公示。
4. 颁发聘书 学校为拟聘人选颁发聘书。外聘专家实行聘用制,每个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聘用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视聘期内的工作业绩和聘用单位意见决定续聘或解聘。
四、外聘专家待遇及要求
(一)特聘教授
1.实行聘用合同方式的年薪制。根据聘期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和任务,参考我校同类同级职务人员年收入标准合理确定。
2.聘期内须承担实质性工作,工作内容须详细写入《聘用合同》;实施聘请的单位,须明确受聘人责任、目标考核的具体内容,受聘人须提供详细的受聘工作计划与目标。
(二)校外专家(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按实际教学任务发放课时聘金(酬金)。由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汇总并须附《教学任务书》及相关材料。
1.开设学术报告每场次(一般不少于2小时,下同)
(1)“两院”院士6000元;
(2)博导、知名教授3000元;
(3)教授2000元;
(4)副高职称或行业专家1000元;
2.指导性(辅导性)工作讲座,每场次500元。
3.授课课时酬金标准按学校同级职称人员课时标准的2倍计算。
(三)项目专家
1.评审专家费
(1)评审时间半天的,按每人每次6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一天的,按每人每次1000元支付;
(3)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4)交通补助:乘用公共交通的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报销凭证实报实销;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的参照《茂名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茂财行〔2015〕245号)执行。
2. 咨询专家费
(1)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0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200元/人天(税后)。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4)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通讯三种形式,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会议:半天,按照标准的60%执行;不超过两天(含两天)按照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第一二天:按照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标准的50%执行。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3.项目专家进行学术报告、指导性(辅导性)工作讲座、授课按校外专家的待遇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