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专业建设自我诊断与改进工作,优化专业结构,规范专业建设管理行为,培育专业品牌,更好地培养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高技能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思想
专业建设应根据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专业建在产业链上”的导向,密切与产业和行业的联系,扶持和培育国家急需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加强紧缺人才培养。
第三条 专业建设原则
(一)结构优化原则。主动适应地方、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以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专业结构。
(二)诊断与改进相结合原则。建立专业建设诊断与改进机制,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目标,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强化教学过程管理。
(三)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原则。新办专业要进行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
(四)持续推进原则。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常抓不懈;要依据学校各个发展阶段的规划和定位,制定专业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逐项落实。
第四条 专业建设目标
(一)适度控制专业数量。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专业发展的规律,调整和培育新专业,形成若干个专业群,优先发展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特色专业。
(二)优化专业布局。以专业调整、改造为契机,调整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构建专业平台,柔性设置专业方向,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三)建立竞争机制。对于办学特色鲜明、招生及就业形势好的专业,立项重点扶持,建设一批省级一类、二类品牌专业,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对专业设置陈旧、社会需求不大,就业率低下的专业进行改造或减招、停招。
(四)形成专业特色。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根据人才需求规格的变化和岗位技能的要求,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更新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增强人才培养的质量,形成专业特色,建立一批有学校特色的品牌专业。
(五)开展专业认证。组织社会影响力较高的专业开展专业认证,形成“以学生为中心”“以成果为导向”“持续改进”的专业建设范式。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专业建设实行学校、系(部)二级管理。学校专业建设由教学工作委员会管理,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受理。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由专业所属系(部)负责。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其职责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社会发展需求,审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目标,以及专业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专业建设诊改体系等学校文件,组织新增专业的立项论证审查、报批工作,以及新增专业建设评估验收工作,负责品牌专业建设的立项评审、审查专业建设方案和计划书,审查、分配、检查品牌专业建设经费及其使用情况,检查专业建设的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品牌专业建设验收、专业认证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会同各系(部)依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学校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发展规划,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专业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由各系(部)主任负责,根据学校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部门专业建设规划,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建设规划、新增专业申报的论证工作以及专业建设工作的实施进行审查、监督,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自评、验收等。
第九条 各专业教研室主任或专业带头人负责牵头制定本专业的建设规划;组织成立由企业行业专家、高职教育专家和骨干教师组成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开展专业设置及建设工作;根据专业建设规划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新增专业申报书编制、调查论证、专业建设方案的制订、建设任务的分解落实、专业实验室规划以及建设论证等工作,并根据学校和系(部)相关要求接受检查或上报专业建设进度和总结,开展专业建设工作的自评考核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专业建设要按照专业建设规划执行,专业建设规划主要包括:专业建设指导思想,专业定位与特色,专业及课程建设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教材及图书资料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目标;教科研及社会服务目标等。专业建设规划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专业要在系(部)网页设置专业建设栏目,实时更新专业建设数据,向社会公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展示专业建设情况和建设成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经费,用于各专业教研室开展社会调研、对外交流、学习培训等支出。
第三章 新办专业建设内容及要求
第十三条 各系(部)应充分重视新办专业建设、改革和发展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适当倾斜,确保新办专业的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新办专业建设内容:
要有明确的专业办学思想和准确的专业定位;专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专业改革思路清晰、措施得当;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准确,培养规格符合本专业内涵。
新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主动适应广东省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新办专业应将建立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教师队伍,作为专业建设的重点。新办专业的主要必修课程至少应配备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根据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认真落实现有教师的培养计划,积极、慎重引进新办专业的高层次人才,形成以专任教师为骨干的稳定的新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和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形成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梯队,同时适当聘请兼职教师充实新办专业师资力量。
新办专业应将课程建设作为专业建设的中心环节,优先建设,注重实效。
1.优化课程体系结构,在保证专业的主要课程开设的前提下,强化职业素质教育。
2.优先建设作为新专业知识能力框架的重要基础课、主干课,形成具有专业特色的课程群。
3.加强课程的常规建设,各门课程应有完备的教学文件,建立基础课程试卷库,加快教学手段的信息化建设,以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
重视新办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建设,确保人才培养方案实训开出率达到100%。
1.根据专业建设规划,有重点地逐步建立专业教学所必须的设备齐全、管理规范的专业实验室,确保实训教学质量。
2.新办专业要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专业特点,建立足够的校外实训教学基地,对符合实训、实习工作要求和条件的校外实训教学基地,要以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
1.按照学校教材管理办法,从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等方面选择本专业的教材,不断提高教材的选优率。
2.鼓励有条件的教师积极申报规划教材编写项目,或者结合新专业的特点,编写符合职业岗位要求的校企合作教材。
3.积极组织教师制作适合开放性教学的教学资源库、习题库、拓展资源库。
第十五条 新办专业的评估与检查
(一)各系(部)应组织新办专业每学年定期开展自查,找出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诊改措施并加以整改。
(二)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对新办专业开展检查,检查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新办专业通过评估检查合格后,进入正常建设轨道。对评估检查不合格、不具备办学条件或因建设不力致使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新专业,给予限期整改、暂停招生、直至撤消该专业的处理。
第四章 品牌专业建设条件及要求
第十六条 品牌专业建设基本条件:
品牌专业应是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的优势专业或特色专业,至少有两届以上毕业生。
第十七条 品牌专业建设要求:
(一)专业建设方案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明确的建设目标、清晰的改革思路。人才培养定位准确、目标明确,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方案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教学团队相对稳定。专业带头人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团队体现“双师”要求,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团队建设规划科学合理、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三)教育教学改革有效果。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强化校企合作教材建设,信息化技术全面运用于教学方法手段改革中,加强考核评价体系改革,有省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教育教学成果。
(四)教学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校内外的实训实习条件能够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与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企业等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和有效合作。
(五)重视教学管理改革。努力推进质量、开放、融合的教学管理改革,建立切实有效的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六)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综合素质良好。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较高。
第五章 申请认证专业条件及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认证专业条件:
(一)开展国际认证的专业,其毕业生能服务于产品走“一带一路”的企业,毕业生能为企业参与国外项目竞标、产品售后服务等工作。
(二)该专业必须具备“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质量主体,以教学绩效评价为手段”的教学管理机制,专业教学管理和专业建设持续改进工作规范、科学。
第十九条 开展国际认证的专业,必须按照认证条件,对照开展专业建设工作。
(一)建立系统的专业学生成长与毕业生发展跟踪监测体系。
(二)建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量化考核体系。
(三)编制与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的毕业要求,其内容要可量化、可举证评价。
(四)建立常态化的专业诊改机制,保持持续改进的信息反馈渠道通畅和定期进行关键指标的增量测量。
(五)建立常态化的课程诊改机制,用科学的评价工具和方法,证明现行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的达成形成了有力支撑。
(六)建立师资队伍培养机制,教师的投入要达成培养目标。
(七)构建满足“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条件和教学环境。
第六章 专业建设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新办专业工作程序:
(一)根据教育厅的安排,每年上半年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对有一届毕业生的新办专业进行校级检查。
(二)各系(部)根据教育厅通知的相关要求,组织新办专业自查材料,总结专业建设成效、查找专业建设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新办专业自查材料经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组审查给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后,提交教务处汇总,上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
(四)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办专业自查材料,由教务处负责行文上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或备案。新办专业通过教育厅审查后,进入常规专业建设阶段。
第二十一条 品牌专业建设工作程序
(一)学校品牌专业按照省级品牌专业建设标准进行立项申报。
(二)每年下半年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专业开展下一年度院级品牌专业申报、立项评审工作。
(三)省级及以上品牌专业项目申报,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推荐项目名单。
第二十二条 认证专业建设工作程序
(一)开展国际认证的专业按照认证标准进行专业建设,并报学校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审定。
(二)学校将开展国际认证的专业列入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划拨认证资金。
第七章 专业建设改革
第二十三条 共建专业(或二级学院)
各系(部)在积极做好专业建设工作的同时,按照“特色化、集团化、国际化”目标及校企精准对接、精准育人的要求,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高校(办学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专业办学口径,改善专业办学条件,突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精准性,提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共建专业(或二级学院)的建设途径
(一)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共建专业(或二级学院)
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发挥学校建筑、化工、机电、信息技术、现代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地方培养急需的各类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专业设置以地方经济需求为导向,专业培养目标面向地方人才需求,以地方相关产业为主要实习基地,培养适应性强的各类专业人才。
(二)与企业共建专业(或二级学院)
根据企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发挥学校专业理论优势,实现理论与企业生产实践活动的互相补充,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人才需求,实现学校的持续良好发展。
(三)与其他高校(办学机构)共建专业
与其他高校联合,实现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资源的优势互补。除了拓展与国内高校(办学机构)的联合办学之外,积极寻求与国外职业院校的合作。
第八章 专业建设诊断与改进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教研室对照学校专业诊断与改进工作要求以及相关指标,组织开展年度专业诊断与改进工作,检查年度专业建设改进绩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年度专业建设改进建议,并撰写专业诊断与改进年报。
(一)学校根据各专业诊断与改进工作年报,对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加大软硬件条件的扶持力度,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二)对于疏于建设和管理、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建设成效不佳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适当压缩招生规模、及时进行整顿、改进和建设,实行隔年招生;
(三)对于办学条件差,或教学管理混乱,或学生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的专业,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论证,可以停止招生,或者采取合并、调整等方式进行改造。
第二十六条 专业建设诊断与改进绩效作为学校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系(部)、教研室各级各类管理人员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办学质量等因素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茂职院〔2016〕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