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资金项目遴选和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促进学校内涵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为用于科研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和用于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各级各类高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宗旨,着力提高内涵建设发展水平,着力改善教学条件,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学校的综合实力。
第三条 按照《茂名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强校工程”(2016-2020年)建设规划》,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品牌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基础能力提升、管理水平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对外交流与合作等项目。学校将质量工程项目纳入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学校定位发展规划为基础,以“扶需、扶特、扶强”为原则,通过“学校规划、校内评审、学校统筹、绩效评估”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学校规划
各系(部)根据学校“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强校工程”(2016-2020年)建设规划,以及本单位自身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建设项目,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建设项目,并按轻重缓急申报。项目管理按照《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执行。
(二)校内评审
财政科研专项资金项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财政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主要根据上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申报范围、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在各系(部)发展规划之内且符合教育教学的要求、资金预算是否合理、人员配备是否保证、建设场地是否落实等评审原则进行项目的遴选。
科研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获得的专项资金项目,教育专项资金项目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获得的专项资金项目,或各类教育奖补资金用于校内遴选建设的项目。
(三)学校统筹
学校根据遴选结果建立项目库,每年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的额度以及重要性原则、急需性原则从项目库排序中选择申报项目。
财政科研项目专项资金涉及的科研项目库由教务处科研科负责建立,教育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专业建设项目库(含品牌专业、专业教学资源库、课程、实训中心或实训基地、规划教材、教育教学改革等质量工程项目)由教务处科研科负责建立,师资队伍建设项目库由人事处负责建立。
(四)绩效评估
已启动的建设项目由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根据项目归口情况实施日常管理。对达成目标并需继续实施的建设项目给予滚动支持;对未能达成目标的项目将缓拨建设经费直至停止建设;对管理不力、绩效差的建设项目单位,将暂缓启动新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学校、项目建设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以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我管理为主。学校统一规划,组织领导,实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职能部门或各系部)直接管理和具体实施;在学校层面,分管各项目的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建设单位,职能部门或各系(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项目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情况
- 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分配结果
-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 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 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教务处、人事处根据项目归口情况,分别牵头负责归口项目的日常管理。
(一)教务处和人事处主要职责:组织项目库建设,包括项目申请、遴选、立项;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
(二)财务处主要职责:审核各建设项目的经费使用;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决算。
(三)项目建设单位职责:组织各项目的遴选与申报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组建建设团队;审核建设项目经费使用;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并定期或不定期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四)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进行申报;组织项目建设团队,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合理安排项目经费,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等。
第九条 项目管理流程:
(一)及时发布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多种途径扩大项目申报指南知晓范围。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以及绩效目标申报,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信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作单位,并通过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学校按照项目评审相关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严格审核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和工作能力,加强项目查重,杜绝项目人为干预,评审意见及时反馈给项目申请者。
(四)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完善档案,如实记录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实施、绩效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述、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项目结题验收时,可根据项目需求聘请第三方专家组对项目成果进行论证评价。
(五)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财政资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要在结题验收前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经立项批准后,项目建设方案原则上不能变更。若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变更项目建设方案的,应按项目归口情况,分别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才能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建设期内需要变更建设负责人或建设团队组成人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出新的建设负责人或建设团队成员推荐人选,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项目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归档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并交学校档案室检查、验收和存档。项目建设期满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对该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音像和数字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并及时送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项目负责人必须送交的档案材料有:
(一)项目建设期间所取得的学术科研成果,如该学术科研成果获得奖励的,应提供相应的奖励证明材料;
(二)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取得的教学研究成果,包括教材、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学计划、课件和试题库、实验教学软件和项目等,如该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奖励的,应提供相应的奖励证明材料;
(三)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取得的横向或纵向咨询成果,如该咨询成果获得奖励的,应提供相应的奖励证明材料;
(四)项目在建设期间所举办的各类研讨、调研和咨询活动的相关资料;
(五)能反映项目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或社会影响的各种新闻报道材料;
(六)其他学校认为应该提供的档案材料,包括项目建设规划、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梯队或团队建设情况、科研情况和科研成果、国际与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研究基地情况、经费筹集及使用、项目申报书、立项文件或通知书、项目合同书、年度考核报告书、终期评估验收报告书等。
凡所提交的档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该建设项目不予结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四章 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所需资金以财政专项资金为主,学校配套为辅。
第十四条 学校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行过程控制和目标管理。教务处、人事处根据项目归口情况,对建设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和评估,在项目建设验收后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书确定的建设目标;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因项目建设而促进和衍生的建设成效;项目管理制度创新及机制改革的成果等。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为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国际化建设等大类;二级指标为发表论文情况,教学效果,教学资源建设、使用情况等;评价内涵覆盖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的工作面。品牌专业、精品在线开放课程、高层次兼职教师等有省级评价指标要求的项目,按照其省级评价指标考核。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的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绩效评估的重点为项目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财务与资产的管理情况。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目标的项目采取暂缓、减少乃至停拨后续经费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