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的要求,为了构建创新型广东,建设文化强省,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建立最具版权产品认定资助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最具价值版权产品是指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且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俱优的作品。
第三条 最具价值版权产品认定资助原则上每年1次,如遇特殊情况顺延。广东省版权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资助资金总额,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进行认定资助。被认定为最优价值版权产品的作品每件资助1万元并颁发广东省最优价值版权产品证书。
第四条 广东省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创作并已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的作品方可申请最具价值版权产品的认定和资助。
第五条 申请认定资助最具价值版权产品的,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当地地级以上市(包括佛山市顺德区,下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认定资助最具价值版权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产品认定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示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相关行业协会或广东省版权基层工作站的推荐书。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广东省最具版权价值产品认定资助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广东省版权局核准。
第八条 广东省版权局对符合条件的认定资助申请予以确认,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地级以上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由地级以上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转付给申请人。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资助资金的转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资助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凡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如数追缴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如果弄虚作假或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如数追缴已资助的资金,同时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版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