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相关领域技术攻关、技术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产业导向、带动集成、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科技厅印发申报指南、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二)第一、二、三次产业和社会民生事业中涉及到的行业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及研发;
(三)粤港联合资助项目;
(四)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技术自主创新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相关项目支出。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科技厅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依托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将项目联合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省属及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各地要求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申报或招标指南的要求,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广东省境内;
(二)申报单位两家以上的,须合作基础良好且签订了合作协议;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
(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六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项目申请,对各地上报项目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符合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要求的项目,逐步纳入项目库管理,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批准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事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方式在当年申报指南中一并予以明确,并按照有关配套的操作细则进行管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承诺函及合同制管理,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报时需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交承诺函,确保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及资金专款专用。项目立项时,由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完毕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按规定对有关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的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变更或中止。对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批复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对擅自变更或中止项目的,除收回资金外,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省级科技类财政资金资格,涉及本章第二十五条行为的,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