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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团员团籍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9-03-23 11:57: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即取得了团籍。为加强对团员的团籍管理,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及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团

第二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申请入团的青年必须有两名团员作为介绍人。介绍人应当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第三条  申请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在系(部)团委批准,由所在系(部)团委报学院团委备案。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三章  团员证使用及管理

第四条  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团员可以通过团员证直接转接团组织关系,接收和转出团员组织关系时,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入、转出组织关系时间,转出时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团员证平时由个人保管。

第五条  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团员在参加各级团的代表大会选举时,以团员证证明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六条  团员证所需工本费,一般由团员个人支付。

第七条  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  团籍注册

第八条  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团籍注册时间:每年九月。

第十条  团籍注册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由团员本人持团员证向所在支部提出注册申请。以团支部为单位听取团员对自己一年来各方面情况的汇报,在团员自查的基础上,各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开展群众评议,评议团员自查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注册条件。

二、团支部将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结果,报所在系(部)团委,由所在系(部)团委将评议情况汇总后,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部)团委集中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

三、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所在系(部)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章。

四、在团员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者,团支部要进行批评、帮助,并限期要求他们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待他们取得明显进步后,经本人提出团籍注册申请,再为其办理注册手续(暂缓注册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经教育帮助仍不改正者,团支部可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团籍。

五、因实习、外出等其它原因未参加教育评议活动者,回校后应及时补办手续,注册程序同上。

六、超过规定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即为失效。失效者应向学院团委申请补发并交书面检讨后,凭该系(部)团委证明方可办理补发手续,失效后未向团组织申请补发者,应注销其团员证,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五章  团组织关系接转

第十一条  团员由于学习或工作等原因,要转入新的团组织时,由团员本人持团员证到所在系(部)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所在系(部)团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内填写团员单位,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转出原因,团内职务,从事工作,业务专长,奖惩情况,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学生团员毕业离校,由团支部集中到所在系(部)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新生入校,在规定时间内,凭团员证或原学校团组织介绍信办理团组织关系转入手续。没有团员证的团员须补办团员证。

第十三条  如无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六章  离团

第十四条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办理超龄离团手续,其办法是:

一、由团员本人向团支部提出口头申请。

二、团支部在该团员年满28周岁时,向所在系(部)团委提出办理超龄离团手续的申请。

三、所在系(部)团委在该团员的团员证上注明离团时间,加盖印章后,由团支部宣布其离团,并在其入团志愿书中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团员证交由本人保存,留作永久性纪念。

第七章  保留团籍

第十五条  下列团员和团干部应该或可以保留团籍:

一、团员入党后,年龄未满28周岁,可保留团籍。

二、团干部入党后,即使年满28周岁,也应保留团籍。

三、出国留学的团员和短期请假出国出境的团员也可保留团籍。

 第八章  脱团

第十六条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自行脱团:

一、连续6个月不交团费。

二、连续6个月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

三、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

第十七条  团支部对脱团团员处理办法:

一、由团支部对该团员进行批评和帮助。

二、团支部在对事实进行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作出除名决定,由所在系(部)团委审核,报学院团委批准。

三、在该团员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自行脱团日期,同时收回团员证。

第九章  退团

第十八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办理办法如下:

一、由团员本人向所在支部递交要求退团的书面报告。

二、团组织做工作进行劝告。

三、如团员本人不听劝告,由支委会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宣布除名,经所在系(部)团委审核,报学院团委备案。

四、在该团员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退团的原因、日期,同时收回团员证。

第十九条  团支部对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团员,可劝其退团。办理办法如下:

一、团支部对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团员进行帮助教育和劝告。

二、对不接受教育和劝告的,支委会可以召开支部大会对该团员作除名处理,经所在系(部)团委审核,报学院团委批准。

三、在该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退团的原因、日期,同时收回团员证。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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