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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

作者: 文章来源:《求是》 更新时间:2018-06-19 12:55:28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寄予殷切期望,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提高自身免疫力,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强化内部分工制约,实现权力运行全流程相互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权限重要、影响重大,必须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被滥用。要根据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积极推进内设机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创新,强化内部分工制约。探索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制”,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审查调查部门专司审查调查工作,一案一授权,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避免熟人关系的干扰和“围猎”。探索各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实行“分权制”,即对信访举报、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分别由不同的领导分管,使执纪执法全过程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对执纪监督、审查调查部门呈报拟了结的问题线索实行“两审制”,即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理部门分别实行“一审”和“二审”,防止执行和裁决混合,杜绝一个部门说了算。对于下级监委拟采取留置措施的,实行“上报一级审批制”,强化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的监督,保证办案措施使用科学、规范。

强化自我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监督别人首先要用严格的制度管好自己。监察法专设“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两章,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制度化,充分表明纪检监察机关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监察干部是受严明纪律和严格法律约束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监察法,在建立健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制度体系上下功夫,强化调查措施使用审批和监管,严格报批程序、严格流程管控、严格依纪依法实施,做到逐级审批、全程留痕,严防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等问题的发生。对问题线索处置、决定立案、案件定性量纪等关键环节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坚决防止个人说了算。严格执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把监督“探头”架设到执纪执法的各个环节,防止权力“出笼”。

强化查处问责,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内部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党的信任与重托,承载着人民群众对荡涤腐败、弘扬正气的热切期盼。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队伍中的问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做到全面过硬、始终过硬。要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有苗头就提醒、有倾向就纠正,该谈话的谈话,该调整的调整,该处分的处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坚持刀刃向内,把党纪国法的尺子首先对准自己,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严惩不贷、决不姑息,对违法行使职权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坚决防止“灯下黑”。

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在党和人民的监督下履职尽责。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接受监督作出明确规定,把监察权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把监督当成一种关心、爱护和保护,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欢迎监督、诚恳接受监督。要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监察委员会在行使权限时,重要事项需由同级党委批准。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就必然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建立依法公开监察信息制度,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开放日”、网上查询、电视报刊公布等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强化自我监督,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工作,坚持集体决策,细化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内控程序,自觉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执纪违法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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