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我们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深刻领会党中央重大决策和战略意图,把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我们的全部事业都建立在党的坚强领导基础上,我们推进各领域改革都是为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离不开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迫切需要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积极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有效路径、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制约、破解“历史周期率”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检验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认识不能含糊,立场不容动摇。
坚守政治机关根本定位,推动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具体形式,也是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鲜明标志。合署后的纪委监委本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合署优势,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着力在建立健全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制度上下功夫。要进一步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的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和实施举措,建立党委(党组)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状况、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的制度,加强对本级管理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审查调查处置的决策把关;发挥中央和省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构建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继续在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上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要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及实施过程,确保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运转机制和工作流程,坚持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相互贯通、一体贯彻,坚持纪检监察工作统筹考虑、同步推进,找准共通点、把握边界、用好“两把尺子”,努力实现“一加一大于二”。要正确把握接受党委领导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关系,按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要落实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体制,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强化专责监督的权威性。要进一步加强对派驻(派出)机构的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赋予和明确其监察权限和工作程序,推动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探头”作用。
加强政治监督,为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提供纪律保障。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否有效落实这一要求最终要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的工作效果来检验。纪委监委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自觉承担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具体落实到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巡视巡察、追责问责等各项工作中。在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同时,要坚持把监督挺到前面,下更大气力抓好监督这项基础性工作,注意从政治上观察、思考和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政治监督的引领、支撑和保障作用,以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带动全面扎实履职。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聚焦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担当和政治纪律,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状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和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背党的政治路线、破坏党内政治生态、搞“七个有之”等问题,坚决清除“两面人”“两面派”,坚决清除党内重大政治隐患,坚决同一切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行为作斗争。要立足于强化对监督的再监督,加强对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当前要集中力量加强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准脱贫、强化作风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少数”,用好问责这个利器,督促和协助党委(党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改进工作作风、务实推进工作,确保中央要求和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