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函[2008]6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根据2008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将指导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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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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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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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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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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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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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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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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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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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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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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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目均为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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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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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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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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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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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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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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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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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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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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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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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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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按照上述指导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及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于2008年10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三、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将合格人员名单和有关数据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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