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办市函[2008]6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根据2008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将指导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合格标准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00分 | 60分 |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120分 | 62分 |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公路工程 | 各科目均为120分 | 62分 |  
                        | 水利水电工程 | 62分 |  
                        | 市政公用工程 | 62分 |  
                        | 建筑工程 | 62分 |  
                        | 矿业工程 | 62分 |  
                        | 机电工程 | 62分 |      二、各地按照上述指导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及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于2008年10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三、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将合格人员名单和有关数据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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