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我院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党员交纳党费,一律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二)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三)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四)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五)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六)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待党委审批以后)起交纳党费。
(七)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交纳党费办法。党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支部应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党总支部交纳党费,各党(总)支部于每月底前向党委办公室交纳党费。
第四条 退休党员因病、因事不能按月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批准,可半年交纳1次党费。
第五条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出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自愿1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由学院党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全部上交中央。
第七条 遇到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党支部收缴党费时,应注意登记填表。党员交纳党费时在《党费证》上登记,同时要填写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缴交党费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上交党委办公室,一份由支部存底),并按年度装订保存。
第九条 党委办公室在收取党费时,要开出收款收据一式两联,一联交党支部与《党员缴交党费登记表》配套保存;一联留党委办公室保存。
第十条 党总支部、党支部不留存党费,应按月逐级全额上交。任何党总支部、党支部、党员个人不得无故拖延党费交纳时间。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按规定比例向市直工委上缴党费。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部、党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原则上,支部由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收缴,党总支部由组织委员负责收缴。如遇党费专管人员因故离岗影响按月收缴工作时,要指定临时负责人接管工作;如是党费专管人员工作变动或改选等原因不再负责此项工作时,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党总支部、党支部应妥善保管党费收支原始凭证、单据,包括《党员缴交党费登记表》和上缴收据等,每年将各种凭据材料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作为保存移交材料予以管理。
第十四条 要将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检查工作纳入党员目标管理和党总支部、党支部目标管理内容予以考核。各党总支部、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党费交纳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年底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和数额进行核对。重点核查党员是否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以及本单位是否按时足额上交党费。
第十五条 定期公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党总支部、党支部每年将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向所属党支部、党员公布,接受监督。党委办公室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各党总支部、党支部通报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接受询查。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换届选举时,应向全体党员报告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