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21〕131号,2021年11月8日印发)
为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发展和安居环境,满足高层次人才对过渡房的需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过渡房是指南校区的各类型周转房。高层次人才过渡房处置权归学校,教职工通过承租享有居住权,所租住的高层次人才过渡房只限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使用,不得转租、出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等。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二条 学校总务处代表学校对高层次人才过渡房进行管理,负责学校高层次人才过渡房房源的统筹安排、调配、签订租房协议、办理入住、退房等手续,并监督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的使用。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的租金、水电费等款项的收取。
第三章 租住对象及选房原则
第四条 学校常驻南校区工作的在编、同工同酬、固聘教职工可申请入住高层次人才过渡房,而常驻北校区的教职工、行政人员不能申请南校区第一栋高层次人才过渡房,常驻南校区工作但已租用北校区周转房的教职工不能申请南校区第一栋高层次人才过渡房。选房先后顺序按积分从高到低排队。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学校双职工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选两房一厅,其他职工不得独立租住两房一厅套房。合租两房一厅的职工均摊使用面职、水电费。原则上一房一厅不提供合租。
第四章 租住程序
第五条 凡要求租住学校高层次人才过渡房者,由本人填写租房申请表。对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学校人事处签署意见,总务处审核,并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根据学校高层次人才过渡房房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由总务处代表学校与租户签订租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 租房期限
第六条 租赁期限的计算是以住户收到住房钥匙之日起至交回钥匙之日为止。
第七条 租住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无条件退还高层次人才过渡房:(一)调离学校的;(二)解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出国留学的;(三)开除、除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约的;(四)退休等其他依本规定应退房的。
第八条 办理退房手续前,住户应自行办理网络、电视、电话等项目的报停结算,结清房租、水电费、清洁费等,将室内地面、洗手间等清洁干净,不留污迹,经总务处验收认可并交回所有住房钥匙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九条 退回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的教职工,应在10天内搬出高层次人才过渡房。不及时退出者,不能享受学校优惠政策,房租按市场价收取。逾期1个月以上的,其房租每平方米按10元收取。
第六章 租金、物业管理收取标准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所用水、电费等由总务处制表交财务处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参考北校区周转房租金标准,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租金暂按如下标准收取:
1.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租金(每年按12个月收取)。
2.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物业管理费(每年按12个月收取)。
3.被认定为全职引进到我校工作的博士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按引进协议执行。
4.如遇国家、省、市房管政策调整,学校有权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第七章 房屋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户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房屋管理、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住户应爱护公共财物和室内一切设备、设施。住房的租住和搬迁过程中,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完整。不得自行随意拆除室内设施设备、家具等,属自然损坏的室外公共设备、设施应及时报学校的相关部门维修,室内水龙头、灯具、门锁等易损坏的维修更换需收取相关材料费;属人为损坏、遗失的,按有关规定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住户应讲究个人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安静和文明。不得在公共区域随地吐痰、乱倒污水垃圾及乱堆杂物、乱停车辆。
第十四条 住户必须注意用电、用水安全,不得乱接电源、乱拉电线或在公共电源上私用。凡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担。禁止电动车进入电梯、上楼充电等行为发生。因住户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住户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
第十五条 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积极有效的排除火灾隐患,规定不许在公共区域放置煤气罐、厨具和堆放杂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十六条 租住人员严禁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在住房中拆墙、开门窗、开墙洞。不得私自进行装修改造和拆卸室内设备、设施等。租住者违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坏屋内设施者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按规定收回高层次人才过渡房。
第十七条 租住人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如有乱搭乱建,应立即拆除,否则,学校有权强制拆除并收回高层次人才过渡房,并追究租住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承租人将高层次人才过渡房退还学校房前,需经学校总务处核查,核对所租住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有人为损坏,则按价赔偿,由财务处从其工资或津贴中扣取赔偿款。
第十九条 在退回高层次人才过渡房时,按有关文件规定,不得私自拆卸自费装修部分,应保持房屋完好;退房后学校不负责补偿原自费装修费用。
第八章 租住纪律
第二十条 申请租住学校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及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租赁住房资格,已租住的学校可收回该高层次人才过渡房。
第二十一条 租住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除收回住房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转租、转借、出租、调换住房,或私自改变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的使用性质,利用高层次人才过渡房谋取私利;不得私自保留原承租房钥匙。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将没收非法所得,收回高层次人才过渡房,取消再次租房资格。
第二十三条 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房屋维修、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承租人迁出原住房,承租人应当配合学校按期完成搬迁任务,不得借故阻挠,对拖延时间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住房处理,并限期搬出。因故意阻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的日常维修保养由总务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反映、检举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总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1.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租赁协议
1-2.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申请登记表
1-3.校内教职工住房借用物品借条
附件1-1
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租赁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出租方):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承租方): 电话:
根据《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租赁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租赁情况
甲方同意乙方租住南校区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第一栋 室,租住形式:单租( )合租( ),租住面积 ㎡,租金标准 元/㎡,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租赁时间自 2021 年 月 日起。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做好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确保乙方正常使用。
2.做好公共区域内环境卫生的清扫服务。
3.接到公共区域设施设备损坏报修时,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委托甲方财务处按月从乙方银行或工资账户中扣除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的租金。乙方银行帐户存款不足按逾期不交租金处理。
2.乙方应在租住期满10日内搬出高层次人才过渡房。不及时退出者,不能享受学校优惠政策,房租按市场价收取。逾期1个月以上的,其房租每平方米按10元收取。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不敲拆墙体,不拆卸室内设备、设施,不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不占用公用区域。如有违反必须修复及赔偿,甲方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4.乙方必须注意用电、用水安全,不得乱接电源、乱拉电线。禁止电动车进入电梯、上楼充电等行为发生。凡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严禁乙方在公共区域放置煤气罐、厨具和堆放杂物。
6.严禁乙方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7.严禁乙方在学校高层次人才过渡房内从事任何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8.乙方有服从甲方调整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的增员、退租或调整,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房屋处理。
9.乙方办理退房手续前,应自行办理管道燃气、网络电视、电话等项目的报停结算,结清房租、水电费等,将室内地面、洗手间、厨房等清洁干净,不留污迹,经甲方检查认可并交回所有住房钥匙后,办理退房手续。
10.乙方退房时,应保证各种设施完好,若有损坏,应当修复或者赔偿。乙方经甲方批准对租赁的住房进行的装饰、装修,退房时,乙方不得敲拆,不向甲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
11.乙方到期退房或到期三个月后不退房又未办理续约手续时,甲方对乙方遗留在承租房内的物品具有处置权,因此产生的费用支出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调离甲方学校,若不及时办理退房手续的,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收回租赁房,并没收室内全部财产。
13.租赁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将按违章、违约用房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乙方的住房,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1.拖延两个月未交纳房屋租金或水电费等费用;2.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转让、转借、转租;3.未经管理部门许可,违章改造室内设施、户外乱搭乱建;4、不服从甲方的调整和安排; 5.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
1.甲乙双方签订的上述条款和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照《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第一栋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若该办法重新修订,甲乙双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均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