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21〕119号,2021年10月26日印发)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教职工个人因公务需要进行核酸检测的,相关费用可由学校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学校教职工个人参与因公出差、培训、学术交流、技能竞赛、参加会议、监考等公务活动时,按要求需进行核酸检测的。
第二条 费用支付。教职工个人因公需进行核酸检测的,根据相关文件及通知要求,个人自行到定点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在支付费用时请选择公务卡自费支付(请勿使用个人医保卡),支付过程中可以将微信或支付宝绑定公务卡进行核酸检测费用的支付。
第三条 费用报销。核酸检测费用报销时,凭相关公务通知文件及审批意见、核酸检测发票、公务卡刷卡签单等相关材料进行报销。从差旅费、防控经费、培训费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 如因公务需集体开展核酸检测的,由防控办或相关部门与定点医院联系,由定点医院安排专业人员上门进行采样和送检工作。所需费用由防控办或相关牵头部门报销并与医院进行结算。
第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