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1911520191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各单位(部门)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行业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规范学校各单位(部门)对外合作行为,维护学校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与企业形成资源共享、人员互动、双向介入、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目标,带动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提高学校办学能力和教育与培训质量。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队伍建设、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四条 校企合作任务

1.合作培养师资:各系(部)每年安排专任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的实践水平。项目经人事处认定,列入学校双师培养计划。

2.合作建设专业:各专业建立专业指导委员会,企业人员参加专业建设、举办讲座,开展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习、实训指导等。合作探索教学改革,积极开展“订单式”等工学结合模式培养人才。

3.合作进行校园环境、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学校吸引企业参与学校建设,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用于学校环境改善、共建实验实训基地等。

4.合作开展科研、技术服务:共同申报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服务。

5.合作培训:合作开展各类技术、管理培训,培养社会急需的人才。

第五条 校企合作项目分类

1.引进企业:在校内设立生产性实训基地,或在校内设立集培训、生产、研发与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工程中心、实训基地等。

2.产业学院:以学校优势专业(专业群)为依托,有实体产业经济组织参与共建、以现代学徒制为主要教学运行模式的二级学院,为非独立法人机构。

3.人才培养:对在校生进行订单培养,或面向社会开展专项培训,或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方式。

4.校外实训基地:接纳在校生参加顶岗实习,或接纳专任教师企业锻炼。

5.企业赞助和捐赠:企业赞助技能、体育、文化等比赛项目;提供包括奖助学金、图书、设备、软件以及其它总值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

第六条 校企合作申报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服务等内容,纳入学校产学研合作项目,根据产学研合作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

根据《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试行)》,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战略,筹集合作资金,发挥联合优势,加强校企联系,协调校企双方的互动,共同推进校企双方发展。

第八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

学校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企办)是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的管理、统筹协调。

第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组

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内容确定,项目组负责人由各系(部)或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任课周学时超过14学时的教师不宜担任负责人。

项目组要明确负责人、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及时、妥善处理项目合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存好项目全部资料,存档从项目申请、立项、开展到结束全过程的重要资料。

第三章 合作条件及要求

第十条 合作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单位或合法机构、经过注册的社会团体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目标对接,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同意本校学生免费使用所引进的资源。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发展目标、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要,与各实训室、工作室、车间和场地的设施设备与发展的方向基本配套,可持续发展能力强,能积极搭建产学研紧密结合、互利共赢的合作平台。

第十一条 合作优先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优先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1.能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生产、科研平台,愿意与学校合办校中厂、厂中校、二级学院等,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招生的企业;

2.拥有行业内较为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并能与学校实现资源共享的高新技术企业;

3.能促进学生专业技能提高,并提供20个以上顶岗实习岗位的企业;

4.能提供2名以上技能大师到学校兼职授课,且能合作开发专业教材或实训教材的企业;

5.年提供20名以上订单人才培养需求或接收10名以上毕业生就业的企业。

第十二条 引进企业项目的合作要求

1.引进企业的运行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所引进企业的一切债务与学校无关,学校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协议)收取管理、水电等费用,没有涉及学校参与的生产,学校不参与生产所得利润的分配。

2.引进企业一般不能在校园内向政府注册成立新的机构。若特殊情况需注册,需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双方协商通过后方可注册。

3.受校园环境限制,引进企业规模要适中,凡有下列特征之一的企业不可引进设立校中厂:

1)产生大量废水、废气、废渣、异味、噪音等严重污染,对在校师生安全存在隐患、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的企业;

2)人员多、能耗大、物流量大的生产企业;

3)生产、经营及运作与专业没有关系的企业;

4)其它不适宜引进的企业。

第十三条 产业学院项目的合作要求

1.产业学院所依托的专业必须是学校优势专业(专业群),曾获得校级重点专业或品牌专业立项。

2.产业学院的合作单位必须是经相关部门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有人才或技术需求,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数不低于合作专业毕业生人数的30%;能够提供不低于产业学院招生人数的顶岗实习岗位数;能够承接学校的技术研发成果的转移与孵化;能够投资或捐赠产业学院建设。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项目的合作要求

1.校企双方合作开展社会培训,双方必须签订合作合同(协议),以双赢为原则,确定双方的责、权、利。

2.校企双方开展在校生订单培养,或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合作企业必须是国内知名企业或行业知名企业,是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可以提供不少于20人的就业岗位,同时可以为订单班或现代学徒制班学生提供每人每学年1000元及以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可以下列任一形式支付:(1)奖助学金;(2)仪器设备捐赠;(3)共建校内实训室,企业投入不少于该实训室建设总投资的40%

第十五条 校外实训基地项目的合作要求

签订校外实训基地合同(协议)的项目,合作企业每年可以提供不少于20人的实习岗位,或每年可以提供不少于2名专任教师企业锻炼的岗位。

第十六条 企业赞助和捐赠项目的合作要求

企业赞助和捐赠的资金、设备等,100%用于合同(协议)所规定的范围内,各单位(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设置校企合作项目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洽谈协商

以系(部)为主,从系(部)层面自主展开与企业的洽谈协商,或以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为主,从全校层面展开与企业的洽谈协商。涉及占用场地的事项、培训收益分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问题要征求总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征得学校主管领导的同意。

第十八条 立项

由系(部)负责人指定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一般项目组成员不宜超过5人,项目负责人要填报校企合作项目立项表(见附件)。行政人员担任项目组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需经分管校领导的批准。

第十九条 审定

校企合作立项项目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进行审核,涉及资金、资产等的重大合作项目须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协议)

校企双方需明确合作目的、意义、内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方面内容。所签合同(协议)的蓝本由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供,由系(部)指派项目负责人或系(部)领导审阅内容无异议,提交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审阅。签订合同(协议)必须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

1.合作项目所需校内场地属于本专业实训基地范围内的,由各系(部)自行解决,属于本专业实训基地范围外的,或本专业实训基地不足以安排的,由项目负责人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由总务处统筹安排。

2.合作项目中的校内场地所需的水电、装修等安装由项目负责人向总务处申请,由总务处统筹安排。

3.合作项目中的校内场地所需的电话、上网等安装由项目负责人向总务处和教信中心申请,由总务处和教信中心统筹安排。

4.引进企业落户学校前,保卫部门需核实常驻进校人员名单,发给有关证件作为出入校门之用,有关常用交通工具亦发给相关的出入证,并指定交通工具的停放地点。

5.引进企业若有员工需要食宿在校内的,由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协调、总务处统一办理。所需费用由引进企业支付。

6.引进企业需要在学校所提供的场地进行装修或改变原有结构的,需通过总务处审批。

7.引进企业若要在校内做广告或开展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宣传事宜,需向学校党委办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运作。

8.引进企业人员若需借阅学校图书资料,经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同意后向学校图书馆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证。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

1.项目结束有两种:一种是根据合同(协议)所定下的合作时间自然期满而结束,另一种是由于合作双方由于特殊原因而中段结束。

2.不论项目是自然结束或突然结束,都按如下规则处理:

1)由项目负责人通知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总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交清相关费用,若由于特殊原因合作方无法交清费用者,需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作方申请提出报告,经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查,按照相关管理流程上报学校,获得批准后可免除相关费用。

2)若结束项目是企业进驻学校的项目,学校保卫部门需收回全部发给合作对方人员的出入证及交通工具出入证。

3)项目结束时,不能擅自拆除所装修的设备。凡是需要拆除、带走的有关设备与装修材料,需由项目负责人向总务处报告,经总务处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拆除。拆除时,项目负责人应在现场并跟踪到底,发现有异常时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若未能尽职造成学校损失者,项目负责人需负全部责任。

3.项目终止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总结,分析项目对专业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技术服务、社会培训、国际合作、学生技能大赛、人才素质培养、校园环境建设等方面的贡献或影响,交所在系(部)存档。

第五章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日常管理

1.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由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各系(部)按照学校规定要向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数据和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各系(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交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登记。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不定期对各系(部)履行合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

2.校企合作项目合同(协议)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或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设备、动力、人力等)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及合同期限。

3.各系(部)校企合作项目纳入各系(部)岗位目标考核,并与教师的个人岗位目标考核和年度考核挂钩。

4.未经学校审批,个人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学校将予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学校纪委处理。

5.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合同(协议)履行职责,或未经学校同意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6.引进企业项目在实施中期评估不合格,学校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企业整改,并暂停项目经费的投入。在责令整改一个月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将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 收益及资产管理

1.引进企业利用学校场地进行生产或培训,学校没有参与任何环节的,所得利润学校不参与分配,学校按照租借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收取管理费或租金;若学校有教师参与,或使用学校的设备以及相关资源的,学校应收取所得之部分利润,具体收取额由项目组、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等共同与企业协商并写入合同(协议)中。

2.学校通过合作项目获得的收益,按照学校创收管理办法分配。

3.合作企业提供给学校的奖教奖助学金,全部用于奖励教师与学生,学校不收取任何费用。

4.引进的生产性合作企业,其水电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由企业自行承担。

5.企业向学校捐赠的设备、图书与软件,项目组应于设备或软件引进后一个月内将其上报至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妥手续。所赠软件需取得授权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茂职院2017120号)同时废止。


附表: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审批表








附表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合作单位名称


项目起止时间

日至

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经费

名称

预计到账时间

金额(万元)

用途





项目组成员

姓名

所属单位名称

分工













所在系(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分管部门校领导意见(行政人员担任项目组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需经分管校领导的批准。)


分管校领导签名








备注:1.此表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后填写。

 2.此表一式两份,部门存档一份,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