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6〕124号 2016年12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与企业、地方全方位合作,优化学校外部资源,增强学校服务社会能力,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校企合作,全面推动产教融合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智能库和审议机构,是学校教学管理决策和咨询指导机构。其宗旨是以服务求支持,在贡献中发展,作为学校加强与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积极探索具有我校特色的产教融合平台。
第三条 校企合作原则是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等方式,实现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人才培养能力,增强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借助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实践平台和人才需求导向,促进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打造学校教育品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校企合作的院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合作单位主要领导、学校其他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兼任,委员由学校各系部主任、有关部门领导和校外实训基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一届校企合作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各系(部)推荐、企业人员自愿加入,院长办公会审定。每届校企合作委员会成员由上一届成员推荐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秘书处设在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六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名誉主任、聘请顾问;
(四)决定委员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年会制,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三章 委员会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委员会会员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原则,自愿加入产生。会员单位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经校企合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即成为会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是学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条 会员单位权利:
(一)享有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二)享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学校重大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优先申请学校培训本单位职工的权利;
(四)享有优先与学校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开设二级学院或“校中厂”等产学合作项目的权利;
(五)享有优先挑选接收学校毕业生的权利;
(六)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在企业科技和人才培养需求中,优先考虑与学校的合作;
(三)承担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实习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义务,按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的相关规定,承担学生实习(含顶岗实习)管理职责;
(四)向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五)优先招聘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
(六)协助学校开展产学调研,教学管理论证、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咨询及其他教学教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并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会议审议可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第四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合作。学校根据企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为企事业单位“订单”培养人才,向企事业单位输送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企事业单位可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奖教金”,为学校提供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五条 课程/教材开发与建设合作。校企双方共同设置满足订单培养需求的课程、教学标准,双方有关人员共同编写符合企业、行业需求的教材。
第十六条 共建校内外实验中心或实训基地合作。整合校企双方的优势资源,结合企业生产与研究需要,由校企双方共建立相关技术领域研究实验中心或职业培训实训基地。
第十七条 人才技能认证及开展专业技能竞赛合作。通过校企双方共同举办的技能认证及专业技能竞赛,提高我院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也为企业输送技能操作水平较高的综合型人才。
第十八条 科研及成果转化合作。联合申报、攻关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产学项目,优惠向对方提供和转让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等。
第十九条 团队建设合作。企事业单位为学校提供专任教师训练场所和条件,为学校选派企业、行业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担任学校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事业单位培训在职员工,组织兼职教师培训,办理聘任手续,为优秀兼职教师申请省级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称号。
第二十条 信息交流合作。企事业单位为学校反馈人才需求信息,学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毕业生信息、学术科研信息和成果转化咨询。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政府和学校的资助。
(二)学校每年给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用于管理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
(三)企业合作中的企业赞助或企业校企合作专项费用。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按学院财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为委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等项目,由学校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各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会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学校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向会员单位授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训基地”;会员单位向学校授牌:“×××公司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与学校开展如专业共建(或培养方向)、实习实训基地共建、人才订单培养、师生实习实训费用等合作项目,由校企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6年5月20日经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变通,可由秘书处暂行决定,待下一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