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1698 2016111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成立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将根据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捐资办学的积极性,并从各方面协助配合茂名市委、市人民政府办好学校,为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等各方面建设和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三条 理事会按照“自愿、平等、求实、互利、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并在国家法律、政府的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按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理事会成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理事会应维护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理事会在广东省教育厅、茂名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具有良好社会声誉,承认本章程,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能力和愿望的人员组成,应有以下方面的代表:

1.茂名市人民政府、茂名市委宣传部、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

2.学校代表,包括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

3.社会组织或单位,包括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校企合作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

4.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包括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省内外知名专家等。

5.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六条 理事单位出任理事会理事者为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第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理事会设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主席由茂名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常务副主席由茂名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担任。

副主席由中共茂名市委宣传部、茂名市教育局有关领导、对学校办学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省内外知名人士、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校友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担任。

理事由市直有关单位领导、茂名职业技术学院领导、校企合作企业代表、校友代表(校友总会副秘书长、各地校友分会会长、秘书长)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担任。

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由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提出方案,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茂名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人员数不少于21人。

第八条 理事会聘请若干名有影响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为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理事。

第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人选由学校推荐,报全体理事会议通过后,由主席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在理事会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全体理事会议行使理事会最高权力,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或委托常务副主席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 出席全体理事会议的人数应为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含)以上,人数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十二条 全体理事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主席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如遇特殊情况,各相关会议可以适当提前或推后。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立专项基金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人才培养合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项委员会及组织,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项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围绕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委员会的活动方式和工作制度,由各委员会自行研究决定,并报理事会主席和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在学校设立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在其他地点设立办事处或联络点。

第三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2.决定理事会人员增补或者退出;

3.就学校的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建设、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并对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进行指导;

4.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5. 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6.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7.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责

l.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负责理事会全面工作。

2.签署理事会决议和重要文件。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召集、主持主席会议,决定有关临时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主席外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主席或副主席行使主席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单位和理事的权利

1.参与制订、修改理事会章程、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等;

2.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并对理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通过多种形式,由学校为理事单位培养各类急需的专业人才,或与学校联合办学,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

4.学校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理事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实习指导教师,不定期邀请来校授课或讲座;

5.与学校合作创办实体,并享受国家给予学校的有关优惠政策;

6.审定理事会基金使用方向和重点,审定基金的年度预决算,并实行监督;

7.有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和理事会理事的义务

1.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学校,积极为理事会发展新的理事单位或理事;

2. 向学校提供教学、科研、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方便,积极支持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场所和学生实习基地,促进学校教育、科研事业的不断发展;

3.根据互利互惠原则,视单位或个人财力、物力情况,为学校提供资金和物质资助;

4.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等工作;

5.理事单位及时将本单位理事的人选、机构变更情况向理事会秘书处告知;

6.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行使以下权利

1.推荐理事会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理事和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和理事人选;

2.建议理事会解聘或罢免对学校和理事会造成损害的理事;

3.按照理事会的决定使用理事专项资金;

4.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1.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学校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接受理事会的指导、咨询和监督;

2.优先向理事单位输送所需的各类专业优秀毕业生;

3.通过普通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形式,积极为理事单位培养所需的各类人才,并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4.与理事单位合作开展科研,优先转让教科研技术成果,帮助其进行科技攻关和开发,解决经济技术难题;

5.优先优惠承担理事单位的委托项目,学校在政策范围内相应给予优惠;

6.为理事来学校所在地或到校参观、考察提供方便,搞好后勤服务;

7.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其它活动中宣传理事单位,扩大其社会影响,增加其无形资产;

8.对为学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理事单位和个人的事迹载入校史。由理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的建筑物、大型仪器设备、奖励基金,征得单位或本人同意,可以以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或在校内建立永久性纪念物。所有资料存入学校档案室,永久留存。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原则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主席、副主席决定,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围绕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推进学校工作。委员会的活动方式和工作制度,由各委员会自行决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向社会公布组成人员及章程,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主动接受教职工、社会和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理事会基金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奖教奖学助学基金,其基金主要来源于下列途径:

1.社会各界团体、企事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2.省内外基金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3.各理事单位缴纳的基金和提供的经费;

4.以理事名义面向社会募集的款项;

5.其它合法途径所获得的收益。

第三十条 理事会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1.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

2.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在学业上拔尖的学生;

3.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理事会决定投入的有关项目。

第三十一条 制定《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基金管理办法》,依据《办法》管理和使用基金。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基金设立基金帐户,收支独立,专款专用,其会计业务委托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基金每年向全体理事大会报告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鼓励各成员单位加强联系,开展横向联合和进行双边、多边项目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提倡各理事单位主动申办每年一度的“理事会全体会议”和承办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名誉理事享有本章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各专项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在理事会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