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1855 2018514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务费管理工作,规范各类劳务费支出,高效、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从严控制。教职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劳务费用的发放。

2.工作必需。劳务费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校内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等工作,以及本职工作以外的评审、鉴定、论证、评标、验收等方可发放劳务费用。

3.事先报批。全校性法定节假日加班、值班,以及评审、鉴定、论证等活动要履行事先报批手续,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校领导批准。

4.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制度,严格劳务费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

第二条 劳务费发放范围

1.接受学校邀请来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的人员的劳务酬金。

2.受学校聘请为学校相关工作提供指导、评审和承担与专业建设有关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劳务酬金。

3.校内教职工以评委身份参与项目评标、项目验收(属本职工作的除外)等劳务酬金。

4.其它临时劳务的费用支出。

第三条 劳务费标准

1.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报告的酬金标准

1)学校邀请校外来校作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报告的,劳务酬金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学时劳务酬金标准如下: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行政厅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行政处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行政科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

2)经学校批准的校内专家作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报告的,劳务酬金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学时劳务酬金标准如下: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行政厅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行政处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

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行政科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元;

2.会议评审。

1)校内专家(担任党政职务的人员除外): 400/(半天200)

2)校外专家: 600/(半天300)

3.专业技术职务学科组评审。

校内专家:1000/(半天500)

校外专家:按校内专家的2倍标准支付。

4.省、市级以上专项建设项目或评估项目聘请校外专家评审劳务费,原则上2000/(半天1000)根据实际情况需浮动的需报学校领导审批。

5.组织招投标及验收项目,进行评标,校内专家(不含相应职能部门工作人员)100/次,校外专家按茂名市相关规定执行。

6.高校教师资格教学能力测试、招聘人员试教测试,400/(半天200)

7、经学校批准开办的针对本校在职教职工、学生的各种专场培训,不收取培训费的授课酬金支付标准如下:

1)校内教职工:

正高(行政副厅):100/学时;副高(行政处级):80/学时;中级(行政科级):50/学时;初级及以下(科员):30/学时。

2)校外人员:

正高(行政副厅):150/学时;副高(行政处级):100/学时;中级(行政科级):80/学时;初级及以下(科员):50/学时。

8.聘请校外人员进行专场的安全教育、技术指导,劳务费支付标准如下:

正高(行政副厅):80/学时;副高(行政处级):70/学时;中级(行政科级):60/学时;初级及以下(科员)50/学时。

9.各单位(部门)临时任务用工的劳务费,由总务处统筹,涉及费用超过2000元的,由总务处提出方案,报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需要招标的,按程序办理。

10.考务人员费用

由学校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的巡考、监考、工作人员费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不发放劳务费,工作时间以外的,巡考员、监考员、工作人员200/天(半天考两科发放100元)。

由学校组织的公开招聘面试

校内面试:考官400/天(半天200元),工作人员200/天(半天100元);

校外面试:考官500/天(半天300元),工作人员200/天(半天100元)。

以上劳务费支出,由主办单位(部门)事前呈报人事处审核,分管业务副院长、分管人事工作副院长、院长审批后,从学校相应经费中开支,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批

第四条 以上劳务酬金数额均为税后金额。各单位(部门)在支付劳务费前,应落实劳务费支出来源。在未落实劳务费支出来源情况下擅自决定用工的,学校一律不支付劳务费。

第五条 各系(部)组织的面向本系(部)学生的有关报告、讲座等发放的劳务费由系(部)制订相应发放标准,从系(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支付。

第六条 学校领导、工作主管部门领导除学术报告、讲座、校外招聘面试外,不得领取其他任何劳务酬金。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开支暂行规定》茂职院﹝201282号同时废止。


附表: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附表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负责人


事由



单位: (加盖公章)

工作天数


参加人数


标准


总额


经费渠道


人事处

意见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人事分管领导意见


院长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