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1648 201674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活动,加强学校收入管理,防止收入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购入或印制

(一)《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票据管理员填写财政票据领购申请表向市财政局票据中心购入。

(二)向税务局申购的发票,由票据管理员凭税务登记证、发票申购表向税务局购入。

(三)办税员购入收据或发票时,必须核对票据有无缺页、缺号,保证所购发票准确完整。

二、保管

购入(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由票据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人查点收据(发票)无误后,应根据收据或发票的购入(印制)时间、数量、类别及号码等列册登记。

三、领用

收据(发票)不得随便领用。财务处的领用人为收费管理员,校内各部门领用收据或发票须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批准。保管人应列册登记发票、收据领用情况,将领用人、领用发票类型及号码、领用时间、交回时间等逐项进行登记。保管人应经常查核领用情况表,对久未交回的发票,应及时向领用人催收。保管人应对发票的安全、完整负责。

四、开票

(一)发票或收据由领用人负责填开。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发票或收据的填开内容必须具备:接收凭证单位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金额的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填制单位的公章,填制人、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二)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三)每本发票或收据用完,填开人应按票据封面的要求填列起讫号码、使用日期、填写份数、收款金额总计、使用单位名称、填票人和收款人。

(四)发票或收据填制后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填制单位印章,原填制金额有错误的,应当重开,不得在原单据上更正。

(五)发票或收据的填开必须以真实的业务为依据,任何人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填开人应依据业务的内容正确选用发票或收据,不得自行扩大发票或收据的使用范围。因违反规定造成学校损失的,将追究填开人的责任。

五、交回

(一)开出的发票或收据应及时结帐,财务处开出的收据(发票)每天一结。校内有关部门领用由财税部门印制的收据,每月初与财务处进行上月结账,交回时需由领用人填写《收费汇总表》经复核款票金额一致,会计签章入账后交由档案部门保存。

(二)领用的发票一经用完,应及时将存根交回保管人。保管人收回发票存根时,应核对存根是否连号,作废的发票联数是否齐全,有无记帐联漏撕下结算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报告财务处负责人按规定处理。领用人交回发票时,保管人如不认真查核,事后被检查发现的发票或收据错漏,保管人须负连带责任。

六、丢失

发票或收据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票据确实丢失,应于发现后第一时间书面报告财务处,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要求在相应级别以上的报纸刊登作废声明。由于票据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七、核销

票据管理员应定期汇总学校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收费情况,填写《财政票据盘点、核销表》、《财政票据领购证》相关栏目,按规定到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

八、提前开票

学校各类收入到账后才能提供收款票据,因特殊原因对方单位要求先提供收款票据再付款的业务,由经办单位(部门)填写《开票申请书》,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给予开票,经办单位(部门)负责票款的追收工作。

九、违规与处罚

(一)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章的;

3.利用合规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4.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5.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6.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违规进行收费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追缴全部收入,追究收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