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22112号,202283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学校科研人员自主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是以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报(含联合申报),由政府部门立项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及经费,或由省部或地方政府中非科研主管部门立项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及经费。不是以“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承担单位以子项目或协作项目形式转拨到我校的,若有到账经费,也按照纵向经费管理。校级项目及经费是指由学校立项并安排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及经费。纵向项目经费和校级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系(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机制。学校是承担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各类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一)学校教务处是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研究进度检查、项目验收、成果推广及归档等工作。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以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并确保项目负责人等科研人员能及时掌握省级财政经费拨付到账情况。

(三)审计部门负责合作科研项目的合同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各系(部)是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配合学校科研、财务、设备、审计等部门完成项目的管理、审核、结题与验收、审计等工作。

(五)项目负责人为科研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科研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依据纵向科研项目申报通知提交申报材料,经学校教务处初审,必要时请相关专家评审或表决,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择优申报或立项。

第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按照学校下发的申报指南,由教务处组织申报、审核申报资格,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立项,立项项目数量及其经费根据当年申报指南确定。

第七条 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并按项目下达部门文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给学校教务处备案,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需提供项目合同书、项目合作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至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科研项目实施、结题和验收

第八条 科研项目获批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立项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经费预算(见附件1),提交中期或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应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照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项目计划的完成。

第九条 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成员需调整时,须向教务处报备。

第十条 科研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办理报批手续,经下达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学校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撤销该项目,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从事纵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归学校。在申报专利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均须为“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获得的知识产权认定为校内学术成果,可以作为相关科研课题的结题成果。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系(部)、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若项目负责人在学院批准离职之日起1个月内未办理相关手续,视为自行放弃,项目终止。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能延期结题。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等方式。 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按照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需按项目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书面、电子和图片资料:

(一)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合作协议书、合作合同书、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二)在研究过程中,有关研究进展的技术资料(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验收或鉴定申请书、研制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等)。

(三)校级项目结题后,由教务处出具项目结题证书。

(四)项目结题后,科技档案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移交或留存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同时在研、主持的市级以上纵向项目数量按相应的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办法执行,由学校配套经费完成的市级及以上自筹经费项目、校级教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研主持的同级同类别项目不得超过1项。有撤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纵向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不执行“包干制”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由学校配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设间接费用。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直接费用根据用途分为以下3个开支科目:

(一)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必须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业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材料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依托单位内部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明确检测费用标准。

3.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等。

6.其他支出。

(三)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

用于支付参与项目研究的学校在岗人员外的项目团队成员(含学生)、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以及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参与科研项目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可在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列支,其工资性支出金额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发放方式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代扣代缴。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一)对科学技术类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具体如下:

1.科技研究类项目

1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

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2.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二)间接费用开支内容

1.条件支撑费

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由课题组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缴交。

2.管理费

按学校到账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其中3%为学校教务处科研管理费;2%为系部科研管理费,用于教务处的日常管理运作,包括科研项目管理知识技能培训,项目档案材料费用,各类评审、检查、验收、鉴定资料费用,日常办公用品费用,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等上报材料的邮寄费用等。

3.绩效支出

指根据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分配给个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发放给合同书或项目书中明确的项目组成员,具体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开展实施情况发放。

(三)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时,在扣除管理费用后,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绩效支出要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

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预算按课题统一核定,如课题由多个单位共同申报,间接经费一般按照各单位经费比例分配间接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

(二)设备费、间接费用需要变更时,应当填写附件1-2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经所在系(部)审核、学校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使用。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

(三)预算调整情况需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发生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填写附件1-2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经所在系(部)审核、学校教务处、科研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 预算审核权限及控制

(一)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学校财务管理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方可使用。

(二)对重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100万元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类30万元以上)经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并提出建议,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编制预算。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实行包干制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外,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按《关于印发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的通知》规定的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科研经费支出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实行包干制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除项目绩效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其中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提高至不超过60%外,其他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清单如下:

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不得列支基建费;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等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间接费用中列支的绩效支出以及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发放的奖励支出,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一)绩效支出对象为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中明确的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绩效支出应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

(三)项目负责人的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绩效支出总金额的80%,项目成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工作实绩支出。

第二十七条 不在经费预算开支科目范围内的开支项目,不予支出。

第二十八条 需转拨的科研经费,应当以项目预算批复或合作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为依据,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转拨的经费需符合项目预算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对转拨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负责。

第七章 结转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处理:

(一)学校配套经费: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二)结余经费纵向项目按照科研项目主管单位相关要求执行。

(三)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在两年内留归学校统筹使用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留用原项目使用2年,用于与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或预研工作。开支范围为直接费用设定的3个科目,不得用于间接费用开支。

2.2年后仍剩余的结余经费,原则上收归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全校性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三十一条 终止实施或撤销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立项部门要求处理资助经费,并及时清理账目。经费中学校配套的部分,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一)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分管财务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校内各系(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同时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三)学校教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预算审核和科研合同管理,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核算与财务管理,配合项目立项部门的审核、专项检查等经费监管,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以及财务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五)学院采购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固定资产登记等管理工作。

(六)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依法、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决算,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认定,项目负责人必须退回全部不合理开支,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项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受理违反各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法规、制度行为的检举,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科研平台项目获得纵向经费资助的,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项目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项目立项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茂职院〔20181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

2.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

3.间接费用计算方法

















附件1-1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批准文件)

项目负责人


经费金额(元)


序号

开支科目

预算情况

使用情况(元)

金额(元)

依据及理由





1

直接费用

设备费







2

业务费

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其他支出







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







3

间接费用

管理费(到账经费的5%


学校教务处3%






所在系(部)2%





间接成本(学校提供的仪器设备以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







绩效支出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负责人签名:

 

教务处负责人签名:












注:1.经费使用卡预算编制必须按照已盖章的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表进行编制,经费卡审批及盖章时,需提供已盖章的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合同书佐证材料。

2.此表一式一份。


附件1-2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所在单位(部门)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科目

调整前预算

拟调整后预算

调整原因









合计




项目负责人签名:

教务处审核意见:

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并与原预算表复印件一起报送。

2.当项目设备费、间接费用变更时,需要填写此表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使用。

3.当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情况时,需要审批完成此表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附件1-3

间接费用计算方法:

(以科技研究项目为例)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

  ②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

  ③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学校承担的科技项目总资助大部分未超过500万元,那么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更不会超过500万元。

例:直接费用-设备购置费<500万元

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设备购置费×30%

项目总额-间接费用-设备购置费×30%

间接费用 ≤项目总额-设备购置费×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