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9〕117号,2019年12月9日印发)
第一条 体育课程是学校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籍、课程考核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以及学生个人身体特殊原因等因素,特制定体育课程管理规定。
第二条 执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开设不少于108学时的体育必修课,其中76学时为课内学时,主要完成体育专项课、体育理论课和体质测试等教学和测试考核工作;32学时为课外学时,主要完成课外体育活动。
一年级开设体育公共必修课,由体育专项课(如篮球、足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健美操、武术、散打、田径、力量与健身、舞蹈与形体、爵士舞、定向越野等)、体育理论课、体质健康测试组成。每学期38学时,其中30学时为体育专项课,教学班人数在40人左右;2学时为体育理论课;6学时为体质健康测试。每学期2学分,共4学分。
体育专项课占体育总评60%(其中出勤10%),向学生传授体育基本知识、基本技术和基本技能。
体育理论课占体育总评10%,参加理论课学习的学生,可获得体育总评10分,缺席为0分。
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占体育总评10%,成绩达不到50分的学生,体育课成绩权重10%为0分。
第三条 二年级开设体育公选课(如:篮球裁判证书班、足球裁判提高班、游泳等),完成所选课程并通过考核,每学期可得1.5学分。
第四条 课外体育活动及体质健康测试的要求:
一年级学生阳光跑课外体育活动占体育总评成绩的20%,完成课程要求的,最高可获得体育总评20分。
二年级学生完成阳光体育课程要求且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的,每学期可得1学分,共2学分。
三年级开设体质健康测试,3学时/班。鼓励学生参加阳光体育活动,完成阳光体育活动要求且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的,发给“体测健康达标”证书。
第五条 学生毕业前需取得体育课程规定的学分。
第六条 学校不断推进体育课程改革,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开设不少于15门的体育项目,包括为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的学生提供保健类项目课程。
第七条 每节体育课须保证一定的运动强度,其中提高学生心肺功能的锻炼内容不得少于30%;要将反映学生心肺功能的素质锻炼项目作为考试内容,考试分数的权重不得少于30%。
第八条 退伍大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免修体育、军事训练、军事理论课,由退伍大学生退伍返校后两周内提出免修体育课程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学校基础部文体科、教务处学籍科审批同意后准予免修。
第九条 除退伍大学生外的其他学生,体育课程不能免修,不能自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育项目选项,并按照所选项目,完成体育课程学习。因病或伤残等原因不能和正常学生修学体育课的学生,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伤残证明到基础部文体科体育教研室办理审批,经同意后,可以选修体育保健项目课程。若学校当年未开设体育保健项目课程,可以由体育选项课的任课教师在课内安排体育保健类活动或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出勤,每学期体育课缺课累计达四分之一者,该学期体育课成绩记为零分,必须重修;因身体原因只能参加保健类活动或力所能及体育活动的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出勤,其考勤管理与学校其他课程的考勤管理相同,其体育成绩记为60分。
第十一条 将课外体育活动(体质健康测试、阳光体育、运动队训练、体育竞赛等)纳入体育课程教学计划,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保障。面向全体学生设置多样化、可选择、有实效的锻炼项目,组织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