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19542019610日印发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学校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学校教师、各单位(部门)均可申报。

第三条 教学成果是指在职业教育教学过程中,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体现职业教育特点,能够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等。主要包括:

(一)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机制,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实践教学,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促进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科学管理,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改革教学管理机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奖项数量由当届申报项目质量、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 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教学与方针、政策,经过2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特等奖成果一般应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获一等奖的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校内具有领先水平,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获二等奖的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所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在省内具有先进水平并发挥了重要示范作用。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次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申报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部门),由成果主要完成单位(部门)或主要完成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部门),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部门),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部门)。鼓励多个单位(部门)联合开展教学改革研究。

(二)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风范。

2.承担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等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3.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其完成者联合向学校提出申请。

(四)涵盖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的教学成果,由成果主要完成单位(部门)或主要完成人根据成果主要内容或主要创新点等,确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类或中等职业教育类成果奖申报。

(五)同等条件下,校级教学成果奖优先考虑区域合作、多校合作、校企合作或学校多单位(部门)联合完成的、具有较大受益面和突出推广应用价值的教学成果。

(六)已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二)教学成果报告(总结报告)

(三)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等;

(四)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还需要提供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领导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确定评审工作方案;

(二)提取评审工作报告;

(三)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并确定获奖成果。

第九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作为教学成果奖评审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成果的申报;

(二)制定评审工作方案;

(三)根据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成果评审工作;

(四)受理异议,并组织开展异议核实工作;

(五)向学术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

(六)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建立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省内外职业教育专家、高职院校教师等组成,评审专家由学校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其主要职责为:

(一)评审教学成果,提出奖项建议;

(二)调查核实有关异议,提出办理意见;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程序:

1.学校教学管理部门针对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的成果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

2.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给出获奖项目名单和获奖等级建议;

3.学术委员会审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建议,确定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

4.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校级教学成果奖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颁奖;公示期有异议,按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工作,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形式审查将不予通过: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推荐;

(二)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或规定的附件不齐全;

(三)不符合奖励对象、内容与范围;

(四)成果完成人或完成单位(部门)不符合规定;

(五)实践检验时间不符合规定;

 (六)存在权属争议或弄虚作假行为;

(七)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对评审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和评审结果的公信力。评审专家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部门)的教学成果奖项目,或者在评审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项目时,应实行回避。

第十四条 评审实行公示制度,成果名单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发布,接受公开监督。拟获奖成果在正式公布前公示,公示期为5天。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成果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科研管理部门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单位(部门)提出异议的,须写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并署本人亲笔签名。教科研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对提出异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保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异议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处理,复核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成果主要完成单位(部门)和主要完成人如再提出复核申请,不予受理,但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复议。经学术委员会复议决定取消奖励的项目,其空缺名额不实行递补。

第十五条 拟获奖成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发文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教学成果奖获奖单位(部门)或个人,授予获奖证书并颁发奖金,其中特等奖奖金3000/项,一等奖奖金2000/项,二等奖奖金1000/项。教学成果奖经费在学校预算中安排解决,确保专款专用,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由学校撤销奖励,责成有关单位(部门)协助收回证书,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学校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可以优先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学校组织开展推荐评审,按照推荐限额,从中择优推荐符合当年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要求的成果。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项目遴选和培育办法》(〔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