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6〕128号 2016年12月29日印发)
为充分发挥学校校内实训基地在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明确实训基地实训室管理员、实训教师、学生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校内实训基地安全平稳运行,特制定学校校内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内实训基地是指校内各专业实训室、实训工厂、公共机房等学生实习实训场所,以及教师工作室等教师教学、科研场所。
第二条 各专业负责本专业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教育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学校公共机房的建设和管理,教务处负责学校校内实训教学任务的统筹安排,总务处负责校内实训基地软硬件设备等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以及学校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计划等情况,各专业和教育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的校内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有重点、有步骤地分年度实施,确保校内实训基地设备能满足教学、科研、培训等工作需要。
第二章 校内实训基地运行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实训室主任负责制定本单位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实训基地日常运行管理、实习实训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实训基地实训设备效率,确保各项实训任务安全、有序完成;负责本单位实验员管理工作,确保每台设备、每个实训项目都有专人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实训室要选派有经验的教师或技术人员担任实训室管理员(以下简称实验员),因工作调整时,实验员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确保实训室设备管理的延续性。
第六条 各实训基地实验员负责完成实训室的建设、日常管理和教学辅助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负责所属单元的安全防护工作,定期检查、处理各项安全隐患。
2. 确保管辖单元环境整洁、干净,设施、设备及物品摆放整齐,各类标识、告示、警示等要醒目明确。
3. 熟练掌握单元内实训教学设备的操作,并能定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出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单元内基础设施、设备合理正常运转;熟悉单元的基础设施、水、电、气等位置及上一级阀门位置,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4. 负责单元内物料的申购、管理工作,手续齐全,管理台账清楚,原始记录完备。
5. 管理单元内的仪器设备,做好设备使用、保养、维修记录。掌握设备定位情况、装备水平、技术状态、使用效率,为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更新提供参考依据。
6. 负责单元内各类仪器设备说明书、教学文件等资料整理归档。
7. 课前与任课教师沟通,确保实训课程所需物品及数量到位,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课中加强安全巡查,督促学生按操作流程规范使用仪器设备;课后督促值日生做好清洁卫生等善后工作,对物品、设备、药品等进行整理并准确归位,确保该实训室处于正常待课状态。
8. 承担实训室公共服务工作,如采购、报账、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实训室建设工作。
第七条 实训教师(指承担实训教学指导工作的专任教师或实验员)负责实训项目教学指导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课程标准的要求,设置实训项目,落实实训授课计划,并提前一个月提交给实训室,以便实训室做好实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 学生实训操作前,实训教师要根据课程教学标准的要求,详细讲解本次实训的目的和要求、内容、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并按要求做好示范操作,指导学生做好实训前的准备工作。
3. 实训过程中,实训教师要积极巡视学生实训的整个过程,随时解答学生的提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耐心细致地为学生做好实践教学服务,保证实训课程按照课程教学标准进行。
4. 实训结束后,实训教师要认真做好实训室使用的相关记录,做好学生实训成绩的考核,结合学生实训态度、能力水平、实训报告等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分。
5. 实训教师要及时吸收最新的科技成果用于实践教学、研究,探索和改革实践教学及技能训练方法,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6. 实训教师要重视和研究实训室仪器设备功能的开发利用,与实验员一起做好仪器设备及测量工具的计量、校准、标定工作,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 实训室有义务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培训等利用实训室授课的任务。原则上实训室设备必须放置在相应的实训室,一律不得外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需经学校分管教学领导书面批准,用后需按时归还。
第九条 实训教师或实验员发现实训设备故障,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维修,尽量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条 实训室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由实训室请示系(部)领导解决或协商解决,必要时由实训室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校内实训基地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实训室要经常对所有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首次进入实训室开展各类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实训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防触电、防漏水、防火、防毒、防爆、防盗、防止违规操作及其他安全事故。针对火灾,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必须掌握“四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疏散逃生。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实训室主任在制定年度实训室建设计划时,要将安全建设纳入计划中,确保实训室消防器材、安全设施配备齐全,固定存放,专物专用,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各实训室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各室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四条 每个实训室的实验员同时兼任该实训室的安全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安全工作,有权对不遵守规定或违反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提出劝告,令其改正,直到停止其行为。发生事故要及时向系(部)或学校汇报。定期对消防器材、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离开实训室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仪器设备,关好门窗。
第十五条 对特殊设备或部件(如压力容器等),设备负责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定期送检。对剧毒、易燃易爆、强酸强碱、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按规定设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制定严格的领用手续和管理制度。保持实训室良好的通风条件,及时排放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
第十六条 实训场所严禁下列行为:
1. 自行更改公共配电系统,超负荷使用电源;
2. 私自排放废液废物,剧毒物品未经处理排放;
3. 在实训场所进食、吸烟、饮用有色饮料;
4. 未经同意随意带与实验无关的人员在实训室逗留;
5. 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实训室门锁,私配实训室钥匙;
6.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实训过程中擅自离开现场;
7. 通道内堆放杂物,阻碍通道顺畅,擅自封堵门窗;
8. 未经许可,擅自开启或动用实训室仪器设备。
实训教师、实验员出现上述行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酿成安全事故者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学生出现上述行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酿成安全事故者按照学生管理相关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一旦发生事故,需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四章 校内实训基地设备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 各专业校内实训基地设备物资要建立台账、技术档案(包括但不仅限于申购资料、验收单、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记录)等管理文件,健全仪器设备使用的登记、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 各专业校内实训基地仪器设备专供实习实训教学和科研所用,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将该实训室所属仪器设备借给校外单位、私人或私自携出实训室。
第二十条 外单位借用、租用仪器设备,必须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办理借用或租用手续。借出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交代仪器设施的完好和精密情况及注意事项,归还时须详加验收。若在借用期间发生损坏、遗失或性能、精度显著下降时,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校内实训基地仪器设备陈列要符合安全管理规范,不允许超时、过载、违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校内实训基地内的大型精密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其配套电脑不得联入互联网,不可使用光盘、移动存储设备;其配套打印机只允许打印与设备操作相关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校内实训基地内的易耗品和消耗品,要本着“合理储存、防止积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年需求计划由实训基地所属单位申报,相关领导审批,由总务处组织一次或分期分批采购。
第二十四条 易耗品和消耗品采购到货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需用时,要按照先入先用的原则有计划取用,并办理出库登记。每学期各专业实训基地要对易耗品和消耗品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实训基地管理人员要认真、仔细地保养和维护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做到定期检测、定期保养,切实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于损坏、不能维修的设备要登记并及时上报总务处。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实训基地管理人员应学会自行维修;需要进行计划预防性维修时,应由熟练的技术人员担负;需要进行事故性或学校不能解决的维修时,应查明原因,以报告单形式报总务处处理。实训设备的所有维修记录都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校内实训基地内的实训设备报废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训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 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确已丧失效能。
2. 经技术鉴定确定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
3. 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
4. 继续使用可能引起事故,危及安全且无法修复。
5. 老旧设施,耗能超过国家标准而又无法改造。
第五章 校内实训基地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在指定的实验(实训)室进行实验实训。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实验、实训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前必须认真预习实训内容,明确实训目的、原理、方法和步骤,了解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进入实验、实训室后应听从任课教师及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位置入座,保持安静,遵守实验、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大声喧哗,不得玩手机或做与实验实训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一条 注意保持实验、实训室的环境卫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污染和强磁性物品进入实训室;严禁把食物和饮料带进实训室;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
第三十二条 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如实、详细地向任课教师或实训室管理人员反映。
第三十三条 爱护实验、实训室的一切设施,严禁更改机器设置,严禁更换实训室机器配件。不得擅自拆卸设备或将实验、实训用品带出实验、实训室。对于故意损坏实验、实训室设施的行为以及人为设置障碍或故意损坏设备的行为,除赔偿相关费用外,参照《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离开实验实训室前应清理好桌面物品,保证实验、实训室的整洁,将桌椅板凳摆放整齐。负责卫生值日的同学要将黑板擦干净,卫生状况经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关闭实训室的水、电、气、窗、门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茂职院〔2008〕8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