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6〕128号 2016年12月29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过程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使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有标准可依可查,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第一章 课前环节质量标准
第一条 任课教师
1. 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履行教师的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教风,严谨的治学态度,崇高的敬业精神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以育人为天职,为人师表,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严格要求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做到言传身教。
2. 具有本科及以上的学历,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在某一领域具有特殊技能的专家、技师,并经学校认定具备教学能力。
3. 树立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熟悉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方法,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能够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和手段进行教学。
4.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按照拟开课程标准要求,熟悉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内容、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其他参考资料,了解本专业(课程)的最新发展信息和最新技术等。
5. 新教师必须通过岗位培训且成绩合格,新教师和新调入教师任课前应由教研室组织试讲,经评定能胜任教学工作后,报系(部)批准后方可任课。
6. 教师承担或开设新课(含公共选修课)应符合以下条件: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或进修过同类课程;教师对这一技术领域有较为丰富的理论基础,达到该专业应有的知识水平和教学水平,有相关的资格证书或资质证明。
7.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工作:
(1)已开课程教学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2)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本人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3)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二条 授课计划
1. 授课计划是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进度的具体安排,是完成课程标准要求的基本保证,是各门课程组织教学的具体计划。
2. 教研室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在每学期开课之前,应召集本室课程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校历,共同研究、全面安排讲课、实验、课堂讨论、习题或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的学时、进度和教学要求,认真制定并填写好课程授课计划表,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执行。
3. 授课计划一式三份,一份教师使用,一份系(部)备案、一份教务处备案。授课计划应在开学后二周内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4. 任课教师在执行授课计划时,一般不得随意变动。确因教学需要而调整时,应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调课、代课管理规定》执行。教师所在系(部)及学校要检查授课计划的实施情况。
5. 教研室、系(部)、教务处、督导室随时检查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章 课堂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第三条 备课
1. 任课教师必须在了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该课程的课程标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授课准备工作。
2. 教师备课应根据课程标准和授课计划进度安排,深入钻研教材,编写教案和讲稿。
3. 教师备课应按课程标准确定教学内容的重点与难点、深度和广度,结合高职教育特点,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高度,同时考虑到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去认真备课,合理组织教学。
4. 教师应认真钻研教材,了解教材体系及各章节内在联系,明确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内容,掌握重点难点。了解与本课程前后衔接课程的教学内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并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将本专业新技术和发展动态不断充实于教学内容中,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5. 教师备课中要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改革,研究设计有利于增强教学效果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和方法的优化组合。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
6. 教师应在开课前写出至少四周内容的教案和讲稿,并确保手头始终备有至少后两周授课内容的教案和讲稿。不允许不同教师共用教案和讲稿。
7. 教师上课前应拟定好为学生布置的思考题、练习题及自学内容;做好各种教学设备、教具等各项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8. 教师应根据专业发展情况、教学要求的变化和学生实际水平,补充、修改或重写教案及讲稿,不同教材应有不同教案及讲稿,以保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和实用性,提高教学质量。教师不得用过去的不经修改、补充的教案及讲稿教授新一级的学生。同一学期重复讲授的课程,应注意更新教学内容,根据教学对象的变化调整教学方法。
9. 教师的教案要接受教研室、系(部)和教务处、督导室的随机抽查,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考核内容之一。
10. 教研室要组织同一课程的教师定期进行集体备课。讨论贯彻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处理教材重点,研究统一教学进程和教学基本要求,安排练习和作业,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和体会,集思广益,取长补短。
第四条 授课
1. 教师授课必须采用普通话,用规范字;举止文明、仪表端正,上课不得穿拖鞋、吊带裙等影响仪容的着装;一般应站立讲课(年龄较大、身体不好或其他特殊原因者除外)。严禁教师在课堂上接听拨打电话、吸烟等。
2. 教师应按时上课,按时下课。需要使用多媒体设备或其他教学用具、教学器材、教学软件的教师,应在正式上课前落实完成相关的准备工作,确保设备、用具、器材、软件等能安全、正常使用。需要用到教室之外的其他教学场地的课程,必须提前落实教学场地安排,并确保场地安全。
3. 教师授课前应向学生简要介绍本课程授课计划,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以及实验(纯理论课程除外)等在总评分中所占比重,让学生对本课程有总体了解。
4. 教师授课的基本要求:目的明确,概念清晰,阐述准确;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和疑点;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语言清晰,板书或课件思路简明,组织严密。知识容量密度适宜,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不得讲授与教学目标无关的内容。
5. 在教学方法上,要采用启发式教学,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积极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学生发表不同见解,以激励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 教师授课过程中要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在授课中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沟通,教学相长。
7. 教师授课过程中要同时兼顾课堂学生管理工作,维持好课堂秩序,对违纪学生要及时提出批评,进行教育。
8. 教师应严格按课程表和授课计划进行上课。不得随意调、停课,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随意变动教学内容,调整授课计划需提前向教研室提出申请。
第五条 作业和课堂练习
1. 作业布置。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及时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应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深度、广度适当,数量适中,一般每4-6学时至少布置一次作业。作业内容要体现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本课程的特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培养提高学生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业由学生在课外完成。
2. 作业批改。任课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仔细、严格。批改作业要规范,错误部分尽可能标识明确。教师批改作业时,要认真分析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并适时进行讲评,做好对应的批改记录,作为改进教学的参考。教师应登记好作业成绩,作业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参与课程评分。各门课程的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对于超过100人的大班上课的课程,可以采用轮番批改的方式,每次轮番批改的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1/3。对于不符合要求、或有较大错误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或订正,凡订正或重做后回收的作业,均应详细批改。
3. 电子作业批改。电子作业的批改原则上要求与书面作业相同,对于批改量大的电子作业可采用轮番批阅的方法。轮番批阅作业的课程每次作业的详批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1/3,且应保证每名同学每三次作业中必须有一次被详细批改,未被详批的作业应检查其总体情况。
4. 教师要督促学生按时完成作业。对欠交和抄袭作业的学生要及时教育,欠缴作业情况严重的学生,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5. 教师布置和批改作业的情况,要接受教研室、系(部)和教务处、督导室的随机抽查,作为对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6. 课堂练习能较准确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存在的问题。教师要重视课堂练习,认真做好准备,深入进行指导,帮助学生当堂理解所学的知识。
第六条 辅导答疑
1.辅导答疑应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来安排,一般在自习课时间进行,或者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教师要针对学生学习中带有共性的问题,面对全班学生集体辅导,也可针对个别学生存在的问题进行个别辅导。
2.辅导答疑一般由主讲教师负责,要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前的准备工作。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存在的疑难问题、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
3.教师要注意记载辅导答疑过程中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以便积累经验,不断改进教学。教师在辅导答疑时,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有学习困难的学生要给予重点帮助。
4.辅导答疑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学生自愿参加,考试前一般不组织辅导答疑,严禁辅导答疑时向学生暗示考题或列出复习提纲。
5. 助讲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了解教学内容,学习讲课方法。习题课或辅导课的内容要与主讲教师研究。辅导后,助讲教师要将辅导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主讲教师汇报,使教学和辅导统一,保证教学质量。没有配备助讲教师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承担。
第七条 课堂讨论
1.课堂讨论的选题要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选择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题目,要体现教材的重点难点、本质内容及内在联系。
2.教师要在讨论前拟定出讨论题发给学生,周密设计讨论的内容、要求、步骤、如何引导以及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指导学生按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撰写好讨论发言提纲。
3.讨论要在教师指导下有组织地进行。教师要参加讨论的全过程,把握好讨论方向。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的教学内容,又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特别是具有创新性的观点,注意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讨论课宜小班或分组进行,以便使每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
4.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做好总结,要抓住讨论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关键性的本质问题以及争论的焦点,进行明确的归纳概括并上升到理论高度;对暂不能作结论的问题应留给学生做进一步的探讨。
5.教师应根据每个学生的发言情况、掌握运用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定成绩,作为学生平时成绩或学期成绩的评定依据。
第三章 课程考核质量标准
第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考核要注重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相结合,支持并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式改革,鼓励教师针对课程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适当的考核办法。考核方式的改革经教研室同意,报系(部)审批、教务处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试卷命题基本要求
1. 命题必须符合课程标准、授课计划要求,要能够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不出偏题、怪题。
2. 试题要有较大的覆盖面,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既有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考题,又有测试学生的能力和创新思维考题;份量适当、分布合理,且难易比例适当,要有良好的区分度,既能考核学生全面掌握知识的状况,又利于甄别出学生的优良中差和客观地反映学生知识能力方面存在的差别。
3. 命题应注意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的能力。除必须熟记的知识外,避免死记硬背。
4. 命题的类型应多种多样,从多种角度对学生进行考核。命题的题量适中,学生完成答题所需平均时间应控制在考试时间的2/3。
5. 试卷的考核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如果某门课程的考试结果、成绩分布严重失常,系(部)要进行复查和纠正,教研室需要调查研究,撰写报告,说明失常原因。
第十条 考试命题组织
1. 考试命题由系(部)负责。课程标准、教材比较稳定的课程要逐步建立试题(卷)库。各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共同研究确定试题题型、题量、深广度后,拟定8—12套试题建成试题(卷)库,报系(部)领导审定批准后入试题(卷)库使用。课程期末考试原则上从试题(卷)库抽卷测试。没有题库的则要求必须出A、B两套题量和难易程度大致相同的试卷,A、B两套试卷不得有重复试题。由教务处或系(部)任选一套作为试卷,另一套准备补考时使用。对批准开卷的试题,教研室、系(部)要按开卷考试的特点和要求严格审定。
2. 试卷一律用标准考试纸命题。试卷需经命题人校对签字、教研室主任签字,系主任审批后送交教务处。同时要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并报教务处。凡无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试题不可用来考试。
3. 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一般为120分钟,如确因课程性质和考核方式特殊,需延长或缩短考核时间的,须在命题时一并提出,经系主任审定批准后,报送教务处备案,一般不得在考试过程中临时更改。
4. 各科试卷应于考试前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教务处在考试前组织做好印制、分卷、密封、保管工作。
5. 试卷在命题、审批、印制等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任课教师在辅导答疑时不得故意泄题,要防止无意情况下的泄题。系(部)、教务处在试卷交接过程中应有交接手续,进行登记。凡未办理试卷审批手续者,教务处应拒绝接收印制。试卷装订、分卷、领卷人员应严格保密,并认真将试卷与考试科目、考试人数、考场安排等逐一进行核对,防止出错。
第十一条 考试组织和实施
1. 教务处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各系(部)分别按照统一要求负责本系(部)考试组织和实施。考试实行单人单桌,每个考场至少安排2位教师监考。每片考场均安排教务处、系(部)领导巡考,由教务处安排的系(部)巡考人员无故不得缺席巡考工作。
2.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三周向教务处提交学生考试资格审核情况,凡是缺交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以上或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应取消该课程的正常考试资格。
3.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确实因病或因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持证明申请缓考,经班主任和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凡擅自缺考者,一律以旷考论处。
4. 学生考试时,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发现学生舞弊,应及时处置并报告巡考人员。
第十二条 阅卷要求
1. 评阅试卷应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防止过松或过严,尤其对补考试卷的评阅,不得降低要求和任意提高分数。
2. 统考课程应由教研室组织集体评卷,统一评分尺度,评定试卷成绩要严肃、认真、公正、客观。试卷批改要规范,对错标示清楚、具体,扣分项目指向明确,标明每类题型得分和阅卷人。
3. 成绩评定后,一般不得更改。如确因评阅错误必须改正时,须经教研室、系(部)主任审查同意方可更改并报教务处备案。
4. 不同任课教师的同一课程,必须采用同一考试试卷。教研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实行教学小组集体阅卷评分制,实行分题阅卷。教师要在规定阅卷场地认真细致地评阅试卷,评分要严格参照评分标准,公正客观。
5. 评定学生考试课程的总成绩,统一采用百分制,总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课堂讨论、测验、实验、实习、出勤、听课的学习态度等)﹢实验实训成绩或技能考核成绩,具体比例在该课程的授课计划中规定。评定学生考查课程的成绩,可采用五级评分制,一般分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各系(部)也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合理的评分比值。
6. 试卷评阅后,任课教师均应进行试卷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试卷分析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学生成绩数据分析,二是文字说明,包括试卷反映出来的教与学的问题,经验与教训及教学上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7. 评阅后的试卷要按要求及格式规范进行装订存档。
8. 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和教务处、督导室可以根据需要抽查试卷,了解考试和评卷情况。
第四章 实践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顶岗实习等主要环节。
第十四条 实验
1.教研室负责人应从专业需要、课程标准规定和学校实际出发,主持实验室建设工作并列出课程标准规定的实验项目,必修实验课开出率达100%。
2. 指导教师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开出实验课,不得随意增减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做实验项目,确保仪器设备、软件等正常运行、药品齐备。
3. 实验课程开设前,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详细介绍实验室安全守则、消防通道,以及常见事故的处理和自救方法。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实验程序和实验室有关规定,自觉维护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
4.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制订实验授课计划,认真设计实验: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步骤,学生分组、实验器材、实验准备、实验指导和实验报告。实验课程的授课计划、教案和讲稿的管理要求与理论课程相同。
5. 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应先行示教并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教师实验示范操作必须熟练、规范。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6. 教师在实验进行中要加强指导,不得随意离开实验现场,要加强巡查,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规则,及时指导和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实验安全进行。
7. 实验教师要认真仔细批改全部实验报告,记载、考核和评定实验成绩。实验成绩所占总评成绩比例由授课计划规定。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实验报告应要求学生及时重做。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
8. 实验指导教师要开展实验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改进等方面的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要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和创新型的实验项目,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9. 主讲课程理论部分的教师必须跟班参与实践指导教学,防止理论与实践脱节。
第十五条 实习
1. 各系(部)必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习课程标准和实施计划,确定实习内容,选定和联系实习场所,提前到实习场所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有实践经验或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也可同时聘请实习单位的兼职教师。参加指导实习的教师要明确分工,根据实习课程标准要求和实施计划及现场情况制订实习进程计划、实习内容与要求、各项考核要求及办法,并在学生进入现场前公布。实习指导教师应在了解实习地点后提出具体执行计划。实习计划由带队的实习指导教师执笔,在实习前一个月交系(部)审批、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3. 每次实习必须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根据实习课程标准编写,包含①实习的目的要求,②实习的内容与方法,③实习时间(日期安排),④实习指导教师职责,⑤对实习生的要求及注意事项,⑥带队教师和实习生分组安排,⑦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方法,⑧实习的组织与保证,⑨完成实习任务的措施等。实习计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一般不得随意取消或增减实习环节或内容,因故必须更改时按授课计划变更要求执行。
4. 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视学生人数和实习性质而定。一般的自然班配2名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解答实习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做好总结工作。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指导教师应及时向系(部)和学校汇报。
5. 实习前实习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及岗前安全教育,督促学生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实习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讲解为辅,要严格执行实习课程标准,加强实习操作安全教育。实习结束,学生应及时完成实习报告,指导教师要认真评阅实习报告,并根据学生实习中的表现和实习报告质量,同时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评定实习成绩和写出实习鉴定评语。指导教师要及时上报学生实习成绩并做好实习总结等各项工作。
6. 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由教研室、系定期了解检查,教务处、督导室不定期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
1.各系(部)负责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组织和实施。制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成立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小组,完成选题、确定指导教师、组织答辩、审定成绩等组织工作。
2.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遵循的原则是: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力求理论联系实际,结合课程实践、顶岗实习中的问题;难度适中,在规定时间内能顺利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学生能较全面的运用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在实践过程中培养基本的动手能力,有助于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增强。
3.指导教师应由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较强的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4.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考核成绩评定由各系(部)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制定具体的
第十七条 顶岗实习
1. 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
2. 顶岗实习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职业院校专业(类)顶岗实习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教学环节质量标准与上级颁布的标准不一致时,按上级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教学环节质量标准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茂职院〔2004〕33号)、《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设计(含大型作业)工作规范》(茂职院〔2004〕41号)、《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实训教学工作规范》(茂职院〔2004〕41号)、《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茂职院〔2005〕57号)、《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茂职院〔2006〕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