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21〕125号,2021年11月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爱的精神风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的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各系及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互相配合,努力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具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任何单位、部门、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在校园内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归口学生处管理,主要职能:
1.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原则:有关(单位)部门应尽可能预留适合勤工助学的岗位,原来雇请临时工完成的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学生来承担。
2.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金。校内岗位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制表审核后,按规定进行发放。
3.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活动。
4.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5.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6.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制度和规定。
7.制定勤工助学活动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8.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六条 各系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办公室” (以下简称系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主要职能:
1.负责了解和调查本系困难生的情况。
2.负责本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3.负责协调、解决本系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4.负责本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核实及推荐工作。
5.推荐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学校各单位(部门)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学校财务设立勤工助学金(专项经费)。
第八条 勤工助学金筹集主要有以下渠道:
1.在学杂费中,按有关规定划出一定的经费。
2.国家计划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3.社会企事业单位资助的经费。
第九条 勤工助学金的使用途径:
1.学校勤工助学金由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2.勤工助学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学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参加学校内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了解各单位(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各单位(部门)协议外的要求。
3.要求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各单位(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内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应遵循“课余、诚信、合法、安全”的原则进行勤工助学活动,服从用人单位(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严格履行与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各单位(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学生参加学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各单位(部门)同意,由各单位(部门)向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报请备案。参加学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需到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办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工作证方可上岗。
第五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合格。
2.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3.遵规守纪,无违纪行为。
4.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学生本人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指导各系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的工作,各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
1.各单位(部门)向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2.各单位(部门)公布岗位招聘信息。
3.学生根据岗位招聘信息联系各单位(部门)申请。
4.各单位(部门)考察录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上岗培训后,将聘用学生名单报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必须填写好《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作量、时间安排、录用人数、录用条件和要求等主要事项,经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申报。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教育和指导上岗学生的工作,对不服从管理、工作不认真的学生,可进行批评教育,并由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由各单位(部门)负责处理解决,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协助处理。学生与各单位(部门)发生矛盾,由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协议协商解决,或上报学校领导裁定。
第十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非正常损坏各单位(部门)的劳动工具和设备,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并按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劳动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和鉴定,在每月5日之前将勤工助学学生上月份的工作量、劳动表现等考核鉴定送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学生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劳动考核鉴定等核算学生的劳动报酬,报学校领导审批后,从勤工助学金发放。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粤教助函〔2018〕46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勤工助学酬金结合广东省公布的最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一般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产生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七章 勤工助学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在学校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校容管理;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劳动。
第二十八条 禁止学生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传销活动,禁止走私贩私,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出版物。
第二十九条 学校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冒用学校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者,将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要与各单位(部门)签订协议书;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勤工助学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茂职院〔2016〕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