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20〕8号 2020年2月27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全社会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全力防控疫情确保开学安全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通知》、《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生。
第三条 为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疫情形势尚未明朗,学校尚未发布返校通知之前,学生不得擅自返校。特殊原因的确需要提前返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系(部)负责人核实后向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审批同意后方可返校。
2月4日前正在开展校外实习培训的,具备撤回条件的,在符合相关地区疫情防控要求、确保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前提下有序撤回;不能撤回的,疫情持续期间应尽可能留在原地,待疫情结束后再返回。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暂停实习培训的,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2月4日后尚未实施的校外实习培训一律暂停。
第四条 在疫情防控排查工作中,学生要向所在系(部)如实报告目前所在地(居住地)、可疑接触经历、旅行经历和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
当前在疫情高发地区或到过疫情高发地区、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如实报告情况,并每天向学校报告体温、咳嗽、气促等情况。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还要按居住地社区或卫生防疫部门要求进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第五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返校通知前,要统一填报健康卡,如实报告返校前14天的接触史及身体健康状况,决不允许带病返校。
第六条 返校后,对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与确认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身体有异常的学生要进行校内集中健康观察14天。
第七条 学生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出现违纪行为,未构成违法的,由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未经批准,提前返校;
(二)不听劝阻,提前返校;
(三)不听劝阻,执意外出实习。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提前返校后,隐瞒不报的;
(二)宿舍楼封闭管理,不遵守封闭纪律的;
(三)返校隔离,拒绝隔离或不遵守隔离纪律的;
(四)不听劝阻,执意外出实习,本人被感染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提前返校,隐瞒不报,感染他人的;
(二)返校隔离,因拒绝隔离或不遵守隔离纪律而感染他人的;
(三)不听劝阻,执意外出实习,感染他人的;
(四)不如实报告前往疫情高发地区、接触过疫情高发地高危人员情况,以及有其他疫情防控信息瞒报、谎报情形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提前返校,隐瞒不报,感染多人的;
(二)返校隔离,因拒绝隔离或不遵守隔离纪律而感染多人的;
(三)不听劝阻,执意外出实习,感染多人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提前返校,隐瞒不报,造成严重感染情形的;
(二)返校隔离,因拒绝隔离或不遵守隔离纪律,造成严重感染情形的;
(三)不听劝阻,执意外出实习,造成严重感染情形的。
第十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附加处罚、处分认定程序、处分执行及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及实施,参照《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执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处理后,学校按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决定学校纪律处分类型。
第十五条 发生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按照《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参照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