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1851号  2018713日印发)


为了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根据学生的具体实际情况对特困生实行入学资助的政策,使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帮助他们解决在校期间的部分费用,鼓励他们刻苦学习,积极进取,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新生(以下简称:特困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根据《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29号)进行认定。

1.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5.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6.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7.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8.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三条 入学资助项目:交通费补贴;新生助学金;学费减免。

入学资助项目只限特困生。

特殊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1.交通费补贴: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特困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

2.新生助学金: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特困新生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3.学费减免:已享受国家学费补贴和生活补贴的学生不再享受学校学费减免。

第四条 资助资金来源:从每年学生学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本项资助资金。

第五条 资助金额:

1.交通费补贴:每人100 200元,不设置指标;

2. 新生助学金:每人1000 元,不设置指标;

3.学费的减免视情况而定,不设置指标(已享受国家学费补贴和生活补贴的学生不再享受学校学费减免)。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告知。我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我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和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学校认定。(1)新生入学时,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本年级(专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2)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专业)、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系(部)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批准。

4.公示。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系(部)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学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5.建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广东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 。同时,将我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9月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茂职院201874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