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7〕154号 2017年12月11日印发)
安全用电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为切实加强安全用电管理,规范用电行为,实现开源节流,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后勤〔2016〕3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粤教保函〔2017〕106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和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未履行相应职责,违背管理办法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条 禁止使用违章电器的相关依据
1.《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28号)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2.《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后勤〔2016〕3号)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学生公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做各类实验;不得使用煤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将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违禁品带入公寓内”。
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学生在寝室违章用电、生火做饭、使用危险品或在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而引发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款规定:“违反用电管理规定(在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私接电源、使用高功率用电器)者,除按规定没收电器和收取管理费、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酿成严重后果,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防事故;严禁非法使用、破坏消防设施;不得在室内、走廊或其他公共场所生炉煮东西、烧杂物、放鞭炮、点蜡烛;不得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宿舍;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五条规定:“爱护水电设施,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网线和水管,有意损坏水电设施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若发现宿舍有大功率电器,将予以没收。因违章使用水电设施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违章者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宿舍内可使用的电器主要是:照明灯具,电风扇、手机充电器、电脑及个人自用洗衣机等。
第四条 违章用电器的界定
这里所指的违章用电器是指在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明确禁止使用的大功率用电器,比如电磁炉、电饭煲、电水壶、电吹风(大于800瓦)、电热杯、热得快、冰箱、复印打印机、桶装水加热器等以及未经学校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大功率电器指直接使用220伏交流电、大于800W的用电器。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含中专生)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安全用电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总务院领导
组员:相关职能部门、各系(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学校学生用电安全工作
2.指挥处理各类学生用电突发安全事故
3.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4.及时汇报学校学生用电安全工作情况
5.不定期检查校内用电安全隐患,监督各部门整改情况
6.定期召开学生安全用电工作会议
二、学校学生安全用电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学生、总务校领导
副组长:总务处、学生处负责人
组员:相关职能部门副职、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学生安全用电意识和防护能力。
2.负责学校学生宿舍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检查、联合抽查、整改,完善台账;杜绝学生使用违章电器。
三、学校学生安全用电工作人员职责
1.辅导员、班主任职责:
(1)组织学生学习用电安全相关制度文件,教育学生安全用电的重要性,宣传违章违规用电的危害;
(2)掌握基本用电安全教育方法,组织学生召开安全用电主题班会,教育学生具备初步应急常识;
(3)重视学生安全员、宿舍长的培训,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4)严格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宿舍走访,检查是否存在违章违规用电情况,及时报告、有全程记录和跟踪教育方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5)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建立整改台账,杜绝学生使用违章违规电器;
(6)掌握学校应对和处置用电突发事件的预案,做好预防和疏导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2.电工职责:
(1)定期检查宿舍区用电情况,每学期至少对用电接地等安全措施进行一次检查;
(2)接到维修报告需及时进行维修。
3.宿管员职责
(1)配合做好用电安全教育和高功率用电器的检查、清理工作;
(2)代管清缴的电器、统计、登记等。
第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违规用电用火;违规使用煤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电磁炉、电饭煲、电水壶、电吹风(大于800瓦)、电热杯、热得快、桶装水加热器等以及未经学校批准的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做饭、烧开水等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行为;严禁在宿舍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等。
第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蜡烛、蚊香或放鞭炮,以免发生火灾危险。使用电源插座应随插随用,用后立即拔掉插销;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况下,应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 严禁在灯具上拴蚊帐,晾晒衣物,悬挂装饰物;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床头,在电器上悬挂覆盖饰品等易燃物品。
第十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使用、损坏和改装公共场所配电箱、公共饮水机、消防设备、开关、灯具等设施。
第十二条 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其它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切实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电脑、收录音机、充电器等)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用电设施由该宿舍学生使用管理,因违章用电造成寝室控电开关跳闸或使供电线路及其它设施损坏的,必须报宿舍管理人员,由电工修理,视责任承担工料费;如属人为故意损坏,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宿舍人员均摊赔偿。
第十四条 违背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情况者,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按照价赔偿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向宿管中心管理人员报修,并由其派人维修,学生不得自行拆修。
第十六条 学生用电实行“指标管理、定量供应、超量收费、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每人每月免费用电定量为8度,超出部分按本地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学生自行支付。
第十七条 总务处与学生处对学生宿舍安全用电情况采取不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公共电器设施的完好和损坏;普通电器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拉电线现象;是否有违章电器;是否有使用明火(如燃烧废纸、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煤饼炉等)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现象。
第十八条 高校学生公寓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主阵地,学校与学生之间并不是单纯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学校相关部门有权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在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应佩戴证件,并及时出示证件,向学生说明检查的内容和目的。对学校相关检查,学生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 学生应尊重、支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阻止和妨碍正常检查工作者,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若出现违章用电器,无论何种原因,一律清出宿舍,违章用电设备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予以收存保管,至期末或直至毕业,学生领回违章电器后,不得再次在宿舍内使用。超时未领回的违章电器将按无主物处理。违章用电器清出宿舍的同时,应在该宿舍留有检查部门印制编号并加盖检查部门公章的《违章用电器清出宿舍通知单》。违反第十条规定,“三无”用电设备将予以收缴销毁。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查处违章用电器,第一次查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宿舍停电1天的处理,第二次查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和宿舍停电2天的处理,第三次查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和宿舍停电1周的处理。若查处的违章电器无人认领,给予宿舍全体成员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生放假离校,各宿舍最后一名同学离开时,应检查宿舍电源开关、用电设施、插座等情况,锁好舍门,做好离校登记。学校将为留校的学生统一安排集中住宿,没有学生留宿的房间将停止供电。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树立安全用电的意识,对违章用电行为,任何学生均有权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会同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