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2347号,202357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3年修订)》《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等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纪检监察室、教务处、总务处(保卫科)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必须是单数)。

学生代表由学生会主席、学生团委副书记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人应填写申诉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四)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九条 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不予受理。

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予以受理。

学生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将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5日内补齐。申诉人补齐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可以作出建议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可以作出建议学校重新作出决定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处理或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处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行,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茂职院〔201779号)同时废止。


附表:1.学生申诉申请表

 2.学生申诉召开听证会通知书、受理学生申诉

召开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回执

3.学生申诉复查结论书

4.学生申诉复查结论书送达回执








附表1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


班级


学号


生源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处理决定及

决定书编号


被申诉人(原处理部门)


申诉事项


申诉理由


申诉要求


申诉人签名

申诉日期

申诉受理情况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盖章)


















附表2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受理学生申诉召开听证会通知书

____________

你因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被____________部门做出______________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编号_________)。

你于_______________日提出了申诉申请,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正在对你的申诉要求进行复查。

经研究决定,定于____________________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召开听证会。

关于听证会中你的权利和义务等可查阅《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收到本通知书后,如有其他说明可在回执中注明。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盖章)


………………………………………………………………………………………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受理学生申诉召开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回执

本人已收到听证会通知书,能按时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针对本人申诉所召开的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配合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本人申诉进行复查。

其他说明:

签收人:

送达人:


附表3  编号________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复查结论书

申诉人:

性别


学号


()


班级


被申诉人(原处理部门):

原处理决定书编号:

原处理决定内容:


申诉事项:

申诉要求:

复查方式:

经复查,查明事实如下:


复查结论: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盖章)




附表4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复查结论书送达回执

申诉复查结论书编号


申诉人


学号


性别


()、班级


被申诉人(原处理部门)


签收人

年  月

送达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