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1784 201793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1416号文)、《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 (教思政〔20142)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粤教工委思〔200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学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本着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优化结构的原则,使辅导员队伍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发展。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效率高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辅导员的配备比例按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同时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专职辅导员配备比例原则上按师生比1250300配备,系(部)学生人数不足250人的应至少配备一名辅导员。少于150人的年级或系(部)在配备辅导员后将不再配备兼职班主任。

各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少量专业教师、管理干部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五条 辅导员的选聘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品行好。

(二)中共党员,拥护党的领导,德才兼备,为人师表,工作勤奋,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五官端正。

(三)本科以上学历,专业原则上要求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属的其他二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专业,也可以是工学(土木工程学科、机械工程学科、电气工程学科、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经济学等学科专业。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执行力强。在校就读期间,担任过学校、二级院(系)学生主要干部,能力突出者优先选聘。

(五)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的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和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竞争与择优选聘的原则;

(四)坚持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具体招聘工作由党委办、人事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审计室按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称职者予以录用任职,不称职者不予录用。


第三章 工作要求和职责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根据学校和所在系(部)对学生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学期末应对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写好个人工作小结,学年结束时写好学年工作总结;

(二)认真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三)遵循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四)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育人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五)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研,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全面了解和准确分析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六)教育学生自觉地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七)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八)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

第十条 主要工作职责

(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协助学校开展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诚信教育、法纪教育,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敬业意识、服从意识和劳动意识,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3.深入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引导和教育,化解矛盾冲突。建立特殊学生档案,做好个别教育工作。

4.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有效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主旋律。拓展工作途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平台为学生提供学习、生活、就业、心理咨询等服务。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

5.加强调查研究,善于总结经验和教训。每月完成一篇至少300字的学生思想动态简讯,每学期完成一篇至少1000字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经验汇报材料,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论文、调查报告和工作总结。上交相关部门。

6.定期向系(部)党总支负责人汇报工作。

(二)学生党团和班级建设工作

1.抓好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工作,积极做好入团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党团员工作,做好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引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

3.指导学生自觉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从中培养学生的公德意识和服务奉献精神。

4.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大型活动,保证出勤率。

(三)学业指导和学风建设工作

1.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能初步掌握学生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专业前景等,组织开展专业教育。

2.认真抓好班风建设,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组织力量,形成优良班风。定期召开班干部会和主题班会。

3.组织开展学风建设 ,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学习中的不良倾向,指导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规范学生学习方式行为,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引导学生形成优良学风。

4.不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定期与所带班级各位任课教师联系,配合科任教师做好学生学业指导工作,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定期深入学生顶岗实习企业,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实习情况,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教育。

5.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学校有关考试的相关规定,所带班集体考风考纪良好。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1.做好新生的入学教育工作。通过主题班会、参观实践、讲座报告、交流讨论等形式组织开展入学教育、开学典礼、专业教育、学生手册的学习及考试工作。帮助新生熟悉、接纳并适应大学生活。

2.组织好学生军训工作。通过宣讲和谈心等形式做好学生军训动员工作,指导学生积极参与军训。

3.有效开展奖、助、贷、勤、减、补等工作。认真做好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做到真实、细致、无遗漏,及时传达政府和学校的帮困政策,组织评审各类奖、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协助做好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为学生办理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4.做好对学生的关心和帮扶工作,定期与学生谈心,并做好谈话记录,特别要关心学习上有困难或生理、心理方面有障碍和疾患的学生,防止出现极端情况。学校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辅导员与学生的谈话记录。

5.做好学生的综合测评、评先与评优工作。组织学生开展素质综合测评,公证、公开、公平地做好评先和评优的评审工作。

6.为学生的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和指导。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社会、生活常识为学生解答一些日常问题,指导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7.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通过召开宿舍长会议、组织文明宿舍评比等形式活跃宿舍文化;通过团体辅导、个别谈心等形式化解宿舍学生之间的矛盾,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8.主动指导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与社会实践。组织有特色有成效的校园文化活动与社会实践。

(五)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1.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组织大一新生开展心理筛查的组织实施,并根据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评估意见,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跟踪回访,并将回访结果报送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2.了解大学生的心理特点,熟悉大学生常见的发展性心理问题,掌握倾听、共情、尊重等沟通技能,与学生建立积极有效的师生关系,帮助学生调适一般的心理困扰。

3.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如举办讲座、设计宣传展板等或组织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练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4.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工作,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自我调试和承受挫折的能力。

5.积极关注、关心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并做好记录。

(六)突发事件应对

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尽快确认相关人员基本情况,执行学校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及时稳定相关人员情绪。

2.通过学生骨干、密切接触人员等渠道快速了解事件相关信息,对事件性质做出初步判断,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3.掌握基本安全教育方法,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专题活动,培训指导学生骨干具备初步应急常识。

4.掌握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疏导工作,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七)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工作

1.协助学校就业指导工作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让所有毕业生都能了解学校、广东省及国家的各项就业方针政策和办法措施。

2.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及时全面发布就业信息,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如就业指导课程、通用求职技巧指导、就业政策及流程解读、各类有关就业的培训、竞赛和讲座等,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3.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开展就业观、择业观教育,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培养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力。

4.热情接待用人单位的来访,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毕业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登记表》,根据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配合用人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招聘工作。

5.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和档案整理工作。

(八)教学与科研工作

辅导员每年应承担一定量的学生思想政治课、就业指导课、军事理论课、心理健康类教育课等或专业课教育教学任务,原则上每周不超过6学时;以及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科研工作。课酬津贴根据教师系列课酬标准计算。

(九)完成学校和系(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构建和完善辅导员培训体系。依托教育部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开展辅导员队伍的岗前培训、专题培训、高级研修和学历教育,形成由教育部示范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骨干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组成的三级培训体系。

学校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科研和培养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全面强化辅导员队伍培训。建立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准入制度,新录用的专职辅导员必须参加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实行辅导员轮训制度,学校组织辅导员每4年接受一轮省级以上专业培训或骨干培训。定期组织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考察活动,为辅导员工作专业化发展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第十三条 加大辅导员科学研究的扶持力度。学校积极鼓励辅导员参与学生工作或思政工作相关的校级、省级、国家级项目的立项申报及科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四条 全面实施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提升工程。鼓励辅导员在学校工作三年后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专业的硕士和博士学位,不断提高辅导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化层次。

第十五条 学校要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学校有关部门要科学制定辅导员培训计划,把专职辅导员作为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

第十六条 学校要把辅导员培训、培养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依照高等学校教师培养的有关规定,确保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培养与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职务评聘与待遇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职务评聘应体现其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职业特点,科学设置辅导员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岗位,既可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又可聘任管理干部行政职务。

第十八条 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依托的学科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主,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其它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按相关职称评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中级(含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满3年,在考核及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可择优聘任为副科级辅导员,特别优秀可破格聘任。具体按学校干部选任相关规定执行。

(一)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德育工作者”、“全国优秀辅导员”或“全省优秀共产党员”、“全省优秀德育工作者”、“全省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的,可分别提前一年、半年破格聘任。

(二)在国家级辅导员技能大赛中获奖者,可根据具体获奖情况酌情提前破格聘任。

第二十二条 连续担任辅导员5年以上,因学校工作需要调整到学生管理岗位的,保留原岗位津贴。连续担任辅导员10年以上,因学校工作需要调整到其他岗位的(教师岗位除外),保留原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 在制定收入分配方案时,考虑辅导员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要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辅导员的待遇根据不同的级别而定,确保辅导员的实际经济收入不低于学校同级专职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根据学校实际,发放一线专职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和通讯费补贴。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采用聘任制,每一聘任期为三年,由各系(部)提出聘任意见,并报人事处和学生处审核,由学校领导审批。

为确保专职辅导员队伍的稳定,确保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专职辅导员原则上须在其岗位上工作满三年,期间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借调。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的管理

(一)辅导员实行学生处和系(部)双重管理。学生处是学校统筹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校辅导员的上岗培训、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考核等工作。各系(部)负责本系(部)辅导员的业务落实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各系(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二)辅导员原则上入住学生宿舍,以便加强对学生的全面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一)按照《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及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要求对辅导员进行考核。

(二)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优秀学生辅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学校优秀辅导员和报送省级优秀辅导员的依据。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1.工作不符合党、国家及学校的教育目标与要求;

2.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3.因工作大意疏忽,对学生的思想或心理问题未能采取及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政治思想或道德作风上出现较严重错误;

5.得不到所带年级60%以上学生的认可。

6.年度考核两次排名倒数第一;

7.组织或煽动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集会、活动;

8.组织或煽动学生参与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活动;

9.其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工作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辅导员的全面发展,原则上实行每六年换系(部)进行流动。

第二十八条 兼职辅导员

(一)学生人较多的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少量专业教师、管理干部担任兼职辅导员,报学生处备案。

(二)兼职辅导员由所在系(部)党总支直接管理和领导。

(三)兼职辅导员聘任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

(四)兼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协助专职辅导员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各系(部)根据专职辅导员工作职责要求和本系(部)工作任务进行细化。

(五)兼职辅导员待遇:按本人现有工作岗位计算津贴,另按每位学生1元计算兼职岗位津贴。

(六)兼职辅导员的考核由各系(部)自行组织(考核标准参照专职辅导员考核办法)。

(七)任兼职辅导员考核称职,通过双向选择,可转聘为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转为专职辅导员后,其兼职辅导员工作年限按50%折算为专职工作年限,计入聘任上一级管理干部行政职务工作年限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