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6〕77号 2016年9月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粤发〔2005〕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1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与学校许多部门有着密切联系,要做好这一工作需要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紧密协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学生处、各系(部)党总支、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医务室负责人担任委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与方案,审查批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工作计划,对有关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全面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具体的开展,接受委员会指导,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并向委员会定期汇报工作。咨询中心有专用场地并配备办公设施和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四级服务网络。
1.一级网络是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其职责为制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宣传、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等的教学工作,进行新生心理普查、心理咨询、危机干预,指导心理协会开展活动,开展培训等。
2.二级网络是系(部)心理辅导站,其职责为制定本系(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落实相关政策与意见,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接受培训,进行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等。
3.三级网络是班级心理委员,其职责为统筹把握学生在班级情况,制定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朋辈心理辅导,落实学校和系的工作方针,积极进行危机干预。
4.四级网络是各宿舍舍长(寝室心理信息员)和宿舍管理员,其职责为收集学生在宿舍的情况,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宣传活动,接受培训,开展朋辈心理辅导,协助辅导员、班主任、班心理委员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等。
5.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四级服务网络由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领导,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适合本系(部)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积极进行危机干预。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六条 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
第七条 在一般的心理咨询中,主要的服务对象有:
1.在心理健康普查中,发现属A、B类或一级负性情绪的学生;
2.受学校纪律处分、预淘汰和多门补考的学生;
3.系或学生班级提出需要辅导的学生;
4.沉迷网络或电脑游戏的学生;
5.主动上门寻求帮助的学生。
第四章 各部门工作要求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要紧密配合,提供相应的支持与指
1.学生处指导和支持咨询中心开展好新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朋辈咨询、心理健康协会组织建设、心理健康课外活动等工作。
2.医务室支持咨询中心处理学生的相关身心问题,开展生理健康教育、性心理教育。
3.教务处指导和支持咨询中心开展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教学工作。
4.人事处保证咨询中心的人员编制。
第九条 各系(部)应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以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和班级心理辅导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对社会环境、大学生活和学习的适应能力。
第十条 各系(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咨询中心开展好工作。
1.各系(部)要在系(部)学生会、班级设立相应的心理委员职位,其行使职责主要为:在系(部)、班级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接受培训开展朋辈咨询,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心理委员一般由乐于助人、得到同学信任的人来担任。
2.各系要将本系(部)学生在学习、择业、交友、生活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心理问题以及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同咨询中心沟通,协助中心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要组织动员本系(部)的学生积极参加中心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评和团体心理训练等活动。
第十一条 咨询中心应在不违背心理咨询工作保密守则的前提下,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各系(部)通报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辅导员及各部门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善于区分学生的思想道德问题与心理问题,当有心理问题或问题性质不清时应及时请中心人员进行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 咨询中心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学生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或其他危机情况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所在系(部)和学生处。
第五章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四条 心理危机是因为外在事件的影响或内在身心的变化而引起的,主观体验到内心平衡被严重打破、思维混乱、绝望、沮丧、迷惑和痛苦的一种心理剧烈变动状态。常见的心理危机往往由生活中的一些挫折性事件引起的。如:亲人的亡故或疾病、恋爱失败、学习成绩不理想、求职受挫、患病、人际关系发生冲突等。
第十五条 心理危机往往会导致较严重的后果,必须高度重视。对待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应遵循早发现、早预防,科学处理,慎重善后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一旦发现心理危机学生,辅导员应时刻提高警惕,要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调查原因,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必要时还要及时安排人力对当事人进行监护。如果情况复杂、严重,不能马上解决,则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与家长及时沟通。
第十七条 各系(部)辅导员和班主任在处理心理危机学生的过程中,要遵循心理咨询工作的自愿原则,不要强行要求学生做心理咨询。
第十八条 咨询中心对电话咨询或上门咨询的学生,如发现属心理危机,应该立即优先接待处理,不得拖延。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员接待心理危机学生,要做好如下工作:
1.一定要做好咨询记录,详细记录接待时间、主诉、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并在记录本的显著位置标明“危机”字样。
2.应尽量要求当事人留下住址和电话号码,并在初次接待后不定期进行电话追踪访问。
3.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自杀、自伤、侵害他人或严重精神疾病倾向,应立即向学生所在系报告。
第二十条 对心理危机较严重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监护,及时通知当事人家长或亲属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咨询中心和相关管理机构,对心理危机学生处理过程中的所有文字资料要妥善保存归档。
第二十二条 若因心理危机原因出现突发伤亡事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保持镇定,积极应对,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采取准、快、尽的原则进行处理(准确了解情况、分析问题、采取应对方案、处理干净彻底);及时对当事人家长、亲人、同学进行安抚,采取情、理、法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后事、解决困难、稳定情绪、理性分析、明确责任、以理服人、依法办事);启动大学生心理问题高危人群预警机制和快速危机反应机制;及时控制舆论和传言,避免造成大范围的传播,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和指导机构的支持和支援。
第六章 严重精神疾病学生的转介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表现的学生可界定为有严重精神障碍:被害妄想、钟情妄想、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躁狂症、严重的抑郁症、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性变态、自杀行为、长期孤独自闭、遭受严重挫折和应激事件后出现反应性精神障碍等。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一旦发现有上述临床表现的学生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学生处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精神支持、镇静和监护措施,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防止出现意外事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怀疑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学生,应马上通知其家长,并积极配合送往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一旦确认,立刻转介到精神病医院等专业机构进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治疗。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等病人可能因为没有自知力而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因此,一旦发现这类病人,应对与病人同班同学(尤其是同宿舍的同学)进行自我保护教育,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精神疾病是一种病因复杂的疾病,与生物、心理和社会等因素密切相关,各级学生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对全体同学进行精神卫生教育,要关爱有精神疾病的学生,不能歧视他们,要维护精神病学生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八条 精神病人的康复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良好的人际氛围,如经过系统的治疗,精神病症状已经被控制并处于康复期时,经过家长、医院和学校三方商量可以考虑让学生尝试复学。但家长和系(部)要监督学生按规定服药,定期接受心理辅导,加强对当事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动态监控。
第二十九条 对于新生阶段即发现有严重精神障碍的学生,虽经系统治疗,但学校认定当事人不再适合继续留在学校读书时,应为当事人办理退学手续,并注意事前做好同学生家长的协商沟通工作。
第三十条 对复学的患病学生,应由学生家长进行全程监护,学生所在系(部)应同学生家长签定相关责任协议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茂职院〔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