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16132 201612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了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文件和操作规程,为积极、扎实、有效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普通专科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申请此项贷款(称作借款人)。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贷款方式,在学校期间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贴付,毕业后到还款期止的利息由借款人自负。我校本项贷款业务由中标银行承办(称作贷款人)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费用用于借款人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支付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目前我院只联系学费贷款,学费贷款只能用于缴纳学费。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贷款,纳入国家正常贷款管理。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额度

第六条 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具有我校普通专科学籍全日制学生;

(四)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习认真,品德优良,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符合上级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每个学生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6000(最高限额根据国家的最新规定而浮动)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本人申请书;

()学生证复印件;

()家长承诺书;

()村委会(街道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借款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用A4纸复印,身份证上,户口下)和学生证复印件;

()家长(父、母)身份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复印件(用B5纸复印,身份证上,户口下);

()学习成绩;

()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准备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在系(部)初审;

()学校审核,盖章后送交银行;

()银行审核,确定初审核合格名单;

()初审核合格单在校内公示三天;

()银行与学生签定借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条 学生所填写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如查出有假,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贷款合同一经生效,由学生本人和贷款经办银行共同履行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办理助学贷款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九、十月份。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终止、变更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第十四条 学费贷款由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学费收费帐号。

第十五条 借款人的借贷关系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贷款金额应保持不变。借款人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申请终止或减少贷款。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的学生毕业后四年。贷款的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而无法按原计划还款的,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办理有关借贷手续(具体办法由银行另定)。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办银行可终止其贷款:

()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在申请助学贷款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者的;

()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不按借贷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中途转学、退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试读期间终止贷款。休学期满复学或试读期满转入正式学籍后可重新申请贷款。

第十九条 中途转学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出国境留学定居者,须还清贷款后学校才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归还

第二十条 助学贷款偿还的期限按借款人与银行签署的借贷合同条款办理。借款人毕业前未还清贷款的,其毕业证书由经办贷款银行委托学校保管,还清贷款后,返还毕业证书。贷款合同附入学生档案,还清贷款后由用人单位将贷款合同退出档案。学生的贷款信息及信用状况将反映在毕业生档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的相关栏目上。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偿还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或提前归还或申请展期,毕业时必须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借款人未按合同偿还贷款,银行可向其发出催收通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金。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后到异地者,可采取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也可与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后,须及时将其工作去向、变动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箱)等通知银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承诺书的要求向银行提供其工作变动情况和联系地址,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可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照法律途径和程序,向借款人追回贷款。必要时可在各大媒体不定期地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同时在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上注明。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各系(部)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操作的宣传、诚信教育、动员初审等工作(政策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助学贷款操作规章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定期向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申请额度,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具体协调学校与银行方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妥善保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定期与经办银行、财务科核对贷款帐目;各系(部)应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中心的指导下,建立本系(部)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妥善管理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定期与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中心、财务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贷款帐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将学生贷款的相关资料存入学生档案,便于用人单位了解学生的信用状况和督促学生及时还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应代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及时根据各系(部)书面上报的信息统计并向省教育厅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信息;管理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备案,并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茂职院〔2007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