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6〕77号 2016年9月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粤教思〔2006〕9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一旦有学生发生心理危机事件,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立即转为大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为重大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办公室职责:建立健全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机制,多渠道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咨询工作,组织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人员参加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技巧和方法学习、培训,聘请专家开展讲座,为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做好预防教育、早期预警、危机干预、后期跟踪、制度建设等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的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由系心理辅导站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辅导员、班主任、班心理委员应积极协助系心理辅导站领导抓好系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协会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寝室心理信息员在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预警与干预对象
第六条 心理预警与干预对象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与心理测评中发现以及筛查出来的可能存在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这些对象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七条 对于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高危个体予以关注。
1.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性危机、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2.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3.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4.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5.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6.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8.性格有过于内向、孤僻、缺乏社会支持等突出缺陷的学生。
9.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0.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深感自卑的学生。
11.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12.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危险程度更大,应成为重点预警和干预的对象。
第八条 对近期发出以下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咨询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图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容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九条 做好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办公室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条 各系(部)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心理剧场、心理沙龙等活动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一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治疗,信息通畅,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大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办公室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系(部)辅导站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介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同学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班主任或系(部)辅导员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系(部)辅导员汇报,并每月填写《班级学生心理状况晴雨表》上交系(部)心理辅导站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各一份。
2.系(部)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中并通过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寝室心理信息员、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3.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系(部)心理辅导站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大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医务人员的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报告制度。学校医务室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学校大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建立师生员工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报告制度。全体师生员工一旦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对话或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学校大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普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大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八条 对已经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名单,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九条 建立支持体系。学校、各系(部)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学校、各系(部)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陪伴学生。
第二十条 建立治疗体系。咨询中心对有一般性心理问题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辅导与咨询。对症状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通知家长并协助将其送往专业医院进行药物治疗。
第二十一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和系可以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和系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和系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系(部)心理辅导站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及学生所在系(部)。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系(部)应成立以心理辅导站站长为负责人以及辅导员、学生干部、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系(部)汇报该生的情况。
2.经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系(部)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系(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救助体系。大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办公室要设立热线电话,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系(部)的心理辅导站成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处、保卫部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校医务室等。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将学生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学生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部门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校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校及医务室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学校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入医院治疗。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四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以外,由教务处将复学通知送到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系(部)心理辅导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以后,学校和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其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向大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办公室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六条 要根据学校提供的情况,以个别咨询或预约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系(部)。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系(部)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关心,应安排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应对他们保持密切关注。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应对心理咨询的专兼人员、班级心理委员、寝室信息员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部)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备案,并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系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或到由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的预警与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全校各部门特别是参与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况之一,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预警与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或个人协助而单位负责人或个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预警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系(部)对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预警与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三十条 各系(部)应针对本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系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在开展危机预警与干预、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学校授权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实施方案》(茂职院〔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