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的教学质量,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需求,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丰富学生实习实践教学内容而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联合建立的教学基地,是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能够提供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基地是指本校学生的校级实习实践教学基地。立项为国家级、省级或校级项目的校外实践教学示范基地等校外实践基地项目按照立项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基地建设目

第三条 通过建设基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企业需求,探索建立我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推进产学研融合,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三章 基地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习教学与劳动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基地的建立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岗位就业能力,有利于实习教学活动的开展和学校实践育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第五条 坚持先进性和多样性的原则。基地要尽可能涵盖多个学科专业,且资源共享机制健全。基地的生产水平、管理能力、科研工作等方面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六条 坚持稳定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基地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基地可以相对固定。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基地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实习质量。

第七条 坚持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建设、协同育人的原则。通过建立基地建设与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双方受益,共同发展。学校鼓励多单位联合建立布局合理、共用共享、多功能的综合型基地,提高实习基地的建设水平。

第四章 基地遴选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基地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并能满足相关专业的教学要求。

第九条 基地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为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能满足我校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

第十条 基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能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 基地合作方重视协同育人工作,有合作共建基地的需求和联合开展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愿意承担相应的实践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基地合作方为知名企业、上市公司或特色高新技术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明显的经济、科技、行业与专业优势。

第十三条 基地共建单位应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四条 不得与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共建实习基地;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或第三方共建实习基地;不得与只是让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流水线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场所合作共建实习基地。

第五章 基地的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有关专业所在系在对待建基地实地考查的基础上,与基地共建单位初步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基地的初步意见,出具考察评估报告,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立申请书》,提交学校教务处。

第十六条 学校审核。教务处接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对设立基地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是否符合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基本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报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 签订协议。经学校批准后,由申请校外实习基地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协议的签订。

协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收益;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师生的学习、食宿、交通等安排;协议合作年限等项目。校外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一式陆份,由教务处校企办、基地共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各执1份。

第十八条 基地挂牌。学校与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视具体情况,可先运作12年再挂牌,也可直接挂牌。

第六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九条 基地管理实行校系两级管理机制。

1.学校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检查和评估。实习基地申请单位(系部)负责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与共建单位沟通联系、协调配合,搞好基地的建设、管理和检查,并有专人负责。

2.各系部要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资料档案,内容包括基地概况、承担实习或实训项目、规模容量、基本设施设备、专业特点及基地负责人、现场指导教师等情况,并报教务处备案。

3.各系部应加强与校外实习基地的联系与管理,每年初应根据实习教学的要求制订实习基地工作计划,年末要对校外实习基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报教务处校企办备案;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不定期到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评估为不合格的基地,学校将提出整改要求,并帮助其进行整改,如限期达不到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将取消挂牌或撤销基地。对协议到期但建设良好的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4.对在实习基地建设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及奖励。基地建设的相关费用可在实习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 基地共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2.学校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在实习基地方的指导协助下,制定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提前送交实习基地,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参加实习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及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5.各系部要和实习共建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校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6.各系部要会同实习共建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第二十一条 基地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

1.基地合作方应按学校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与学校选派的实习指导教师共同对实习学生进行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2.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基地合作方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3.基地合作方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与生产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4.基地合作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制定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5.基地合作方应考虑实习场所的实习条件,保证实习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对相关人员(尤其是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考试。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6.茂名市区以外的基地合作方,应按协议与学校共同妥善安排好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事宜。

7.基地是学校与合作方的育人场所,双方应维护其教育功能的良好声誉,未经双方同意不得用其进行商业宣传或运作。

8.基地合作方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9.基地合作方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10.基地合作方要和学校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生所在系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11.基地合作方要会同学校,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12.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实习安排外,基地合作方不得突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试行)》(茂职院〔20077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立申请表


附表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立申请表

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名称


校外实习基地地址


校外实习基地所在单位负责人


电话


校外实习基地的系(部)对接人


电话


申请系(部)


基地考察评估情况(可附续表

基地共建单位的诚信状况(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等)


教学条件(设备条件或师资力量、指导力量、规模)


生活设施(实习生在基地的食宿情况)


组织管理(基地领导重视程度、有关实习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管理情况等)


适合实习的专业


其他情况


系部意见


签章:

教务处意见



签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

审批意见



  

 公章:

院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