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2321号,202331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国家教学标准落地实施,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突出职业教育的类型特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加快培养“价值观+知识+技能+创新工学结合育人机制,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和开展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方案一经发布,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保证学校、专业(群)培养目标的准确性、实现目标的有效性、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培养过程的实践性、培养模式的先进性、学生学习发展的主体性、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专业培养目标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学校特色和专业特色,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各专业。开展分类招生改革试点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党委书记、院长为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

第七条 教学管理部门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性意见》),组织制订并发布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统筹规划、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是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的主体单位,党政班子对本单位人才培养工作负主体责任。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学校《指导性意见》框架下,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推进并落实本单位人才培养改革任务。专业教研室负责具体制订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须体现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各要素和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专业(群)基本信息,含专业名称及代码、入学要求、修业年限;

2.职业岗位及发展;

3.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

4.人才培养模式;

5.课程设置及要求;

6.教学进程安排;

7.毕业资格条件;

8.教学实施保障;

9.其他说明情况。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以专业培养目标为基本遵循,根据职业岗位定位和需求、职业发展路径以及本专业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标准相关要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本专业培养目标,并结合职业典型工作任务能力素质要求设定学生知识、能力和价值目标,保证培养规格。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专业知识教育、技术技能培养、素质拓展以及社会实践各环节,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穿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持续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规范课程设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指导性意见要求及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科学构建课程体系。开齐开足思想政治理论、劳动教育、人文素养、体育及创新创业教育等课程,所有课程均应能够支撑培养目标的实现。专业课教学要对接最新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紧贴岗位实际工作过程,更新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结构,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的培养。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参与作用,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参与确立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开发课程等,推进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校企协同育人。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注重加强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学时原则上占总学时数50%以上。要优化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紧密联系生产过程、岗位能力和职业标准,系统开发实践教学项目,深入实施理实一体化教学,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

第四章 方案的制订程序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年3月份启动、6月份完成制订。

第十六条 每个年级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期间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程序:

(一)教学管理部门每年根据教育主管机关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专业(群)人才培养目标、招生专业等,提出新一年的制订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明确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原则、核心任务、编制要求等事项,征求教学单位意见,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论证,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发布,指导全校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

(二)二级教学单位根据《指导性意见》成立由党政班子成员和专业教研室主任组成的领导小组,部署落实各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各专业由专业教研室主任牵头,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一线企业代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各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三)各专业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后,通过专业(群)教研室研究论证、二级教学单位教学工作会议审议后,提交教学管理部门做合规性审核。

(四)教学管理部门提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和论证、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行业企业、教师、学生、家长和全社会监督,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组建由行业企业专家、职业教育专家、一线教师和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教学单位在制订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前应做好必要的调研与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企业调研、毕业生跟踪调研和在校生学情调研,分析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明确本专业(群)面向的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形成专业(群)人才培养调研报告。

第五章 方案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条 二级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按计划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不得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和任务安排。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宣贯工作,每年新生入学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中向全体专业学生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方案解读活动,每次制订后组织全体任课教师开展学习人才培养方案的教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于每学期结束前完成下一学期教学实施计划编制任务,落实学期课程教学任务、教师安排、场所安排以及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组织教师制订相关课程标准、完善教学设计、丰富教学资源、规范教材选用、完善评价标准等。教师要依据课程标准和教学设计方案,合理运用各类教学资源,规范教学过程,做好课程教学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业、企业对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变化而需部分调整的,应依据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整:

(一)课时数微调(不超过8%)、或课程微调(调整课程数不超过3门)或仅课程进程调整的,由专业教研室主任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批。

(二)课时数调整量在8%15%之间,或课程调整数在36门之间,由专业教研室主任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三)涉及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课程数调整量超过6门或课时总数调整量超15%以上)、毕业资格条件等重大事项调整的,由二级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教学管理部门提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和论证、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