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22163号,202211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的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实习,是指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学生实习工作实行校系两级管理机制。学校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实习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管理,学生处协同做好岗位实习服务工作。各系(部)应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学校实习管理部门备案,学校应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各系(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各系(部)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六条 各系(部)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学校习管理部门,考察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由教务处负责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布。

第七条 各系(部)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习开始前,各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方案和计划,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并开展实习动员和安全教育等活动,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和实习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教育应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意识形态、防诈骗等方面内容。

各系(部)应当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良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与企(事)业兼职教师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八条 各系(部)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由各系(部)统一安排,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同意。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学生其实习要求、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事)业兼职教师安排等与学校统一安排的岗位实习要求一致。

第十条 各系(部)统一安排的岗位实习,应与实习单位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要求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学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各系(部)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各系(部)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各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各系(部)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各系(部)不得随意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习计划,若确因教学需要进行变更,需按照教学计划变更审批流程报批。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实习管理实行校系两级管理机制。

一、教务处为学生实习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学生实习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负责组织各系(部)编制实习教学标准、实习教学计划,协调安排实习教学任务;负责制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负责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备案工作;利用实习管理平台提升管理效能,指导各系(部)有序开展好岗位实习教学管理工作。

二、督导室负责实习教学质量监控,对各系(部)实习指导教师的实习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三、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校外实习基地的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学生岗位实习手册》;组织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保险;探索与完善学生实习管理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省教厅备案。

四、学生处协同做好岗位实习服务工作。负责统筹、指导、督促系(部)学生管理人员、辅导员按工作职责履行学生实习期间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学生实习在岗动态、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教育引导、档案材料等工作。

五、学校防控办、教务处、学生处、系(部)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六、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学生实习全程管理工作;实习任务的组织、实施、管理与考核;定期开展学生实习检查,内容为实习纪律、实习管理、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况;做好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

负责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培养目标组织编制实习教学标准、实习教学指导书、实习教学计划,做好校外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报教务处审批和备案。

(一)各系(部)应当与实习单位构建好学生实习信息沟通渠道;负责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二)各系(部)联系落实实习场所,安排岗位实习指导教师与企(事)业兼职教师同时负责学生实习期间各项工作任务,定期检查并向学校或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岗位实习过程各项工作记录。

(三)学生参加实习前,各系(部)会同教务处统一为学生购买实习保险,组织学生进行培训,让学生明确实习任务和考核标准,开展实习纪律教育、安全教育,组织学生签订实习安全协议书,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四)检查实习实施情况和质量,组织本系(部)总结、交流实习管理经验。

(五)定期统计学生实习情况并上报学校岗位实习管理部门备案。对实习过程中形成的教学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七、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实习教学任务实施工作。

(一)熟悉学生实习的总体安排,掌握实习单位基本情况,并做好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工作。

(二)制定实习计划,包括:实习地点、实习时间、人员安排、实习任务、成绩考核方式等。

(三)编写实习指导书,包括:实习项目名称,实习目的和任务,实习应掌握的知识点和技能点,实习安排及注意事项,实习结束后应交的资料,实习成绩评定标准等。

(四)实习前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实习指导书,讲明时间安排和步骤,介绍实习单位情况和实习注意事项,宣布实习纪律,落实实习任务,明确学生应提交的实习报告、实习日志等的撰写要求、考核要求和提交时间。开展安全教育,强调交通安全、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意识形态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诈骗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意外,要立即向系(部)和学校报告。

(五)实习期间要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指导、跟踪联系和实习管理工作,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加强与企(事)业兼职教师的交流。对于岗位实习,严格做到每周至少与学生联系1次,在实习管理平台及时批改学生日志,全面掌握实习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并与企(事)业兼职教师共同确定每月实习任务与目标,并将指导情况及时记录在《指导教师联系学生记录表》中。每月向系(部)汇报实习指导与管理工作情况。

(六)对于地理位置较为集中或学生人数较多的聚集型实习单位,每个月至少到企(事)业现场指导学生1次,并与企(事)业兼职教师沟通交流;对实习学生人数少的分散型实习企(事)业,可采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等手段进行指导。

(七)及时向实习学生传达学校有关会议精神、工作要求及相关通知,负责落实实习学生的信息汇总、统计工作,指导学生办理好各项相关实习手续,按时完成实习成绩评定,建立学生岗位实习档案。

(八)实习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全面分析与评价实习质量,并对今后的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岗位实习准备阶段

一、各系(部)负责编制《学生岗位实习教学标准》,明确岗位实习的性质、任务、基本要求及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各系(部)负责落实校内及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并明确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二、各系(部)组织教师落实岗位实习单位并编制《岗位实习实施计划》和《学生岗位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管理规范和完成实习教学标准规定内容的办法,于实习前发给学生。

三、各系(部)组织召开岗位实习动员大会,明确岗位实习的内容和任务,宣布岗位实习纪律,开展实习安全教育,提出具体的实习要求,分发岗位实习资料,并组织学生签订《岗位实习安全协议书》和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四、各系(部)统一安排岗位实习单位的,可由各系(部)代表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岗位实习合作协议》;实习学生各签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应取得学生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名;实习单位需购买实习保险,并报学校实习管理部门备案。

各系(部)应将统一安排岗位实习的学生送至岗位实习单位并配合实习单位妥善安排好学生。

五、学生自主联系岗位实习单位的,需填写《学生自主联系岗位实习单位申请表》和《知情同意书》。《学生自主联系岗位实习单位申请表》需加盖实习单位公章,《知情同意书》需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并于岗位实习开始前一周交到所在各系(部)审核。

各系(部)应当组织实习指导教师核实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安全抵达实习单位。

六、学生到岗两天内必须报告实习指导教师,一周内将实习的作息时间安排告知实习指导教师,以便实习指导教师抽查指导;并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每周至少保持1次与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联系。

第十四条 岗位实习实施阶段

一、学生应该根据实习管理平台的要求,认真细致填写好相应的信息。

二、按照岗位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学生要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刻苦锻炼,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

三、学生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岗位实习安排表》,在岗位实习开始一个月内寄回所属系(部),系(部)填写《岗位实习情况一览表》报学校实习管理部门备案。

四、学生按要求认真填写《学生岗位实习手册》,岗位实习结束后将《学生岗位实习手册》上交所在系(部)存档。

五、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与岗位实习学生通过日常检查、电话、QQ、微信及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保持联系,每周至少联系1次;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岗位实习学生进行指导,需填写《学院指导教师岗位实习联系学生记录表》,并及时更新《岗位实习情况一览表》报学校实习管理部门备案。

六、学校和各系(部)定期对岗位实习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岗位实习检查表》。

七、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企(事)业兼职教师按考核要求评定出学生岗位实习成绩,及时录入学校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提交《学生岗位实习汇总表》上报教务处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必须签订以教育部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的实习三方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经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照此执行。

第十六条 三方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实习纪律;

(十)实习终止条件;

(十一)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八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省教育厅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九条 实习单位在接收学生岗位实习时,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岗位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条 实习期间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实习单位分不同风险等级做好分类管控工作,学校与实习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响应、处置化解风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有事必须同时向企(事)业兼职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请假,不得擅自离岗,不做损人利己、有损实习单位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参与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应当相互配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健康、职业精神、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各系(部)及时处理学生岗位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遇到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实习学生突发急病、打架、盗窃、聚众打砸抢、实习学生走失、失踪等重大问题应当立即向实习管理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组织安排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应当和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系(部)报学校岗位实习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

各系(部)安排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学校岗位实习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教厅备案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需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可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派人实地考察,学校审批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方可安排实习。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原则

认识实习由实习指导教师负责考核;岗位实习由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事)业兼职教师共同考核。

各系(部)要与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制定学生实习成绩考核方案,共同实施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学生实习考勤未达到实习要求的,其实习成绩不予合格。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岗位实习成绩评定办法

一、企(事)业兼职教师对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表现(包括职业素养、学习态度、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成绩占比为35%

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岗位实习表现、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完成情况等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定,考核成绩占比为50%

三、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管理平台的填报质量、签到、健康填报等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定,考核成绩占比为15%

四、无故不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按照学校学生考勤纪律管理办法、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和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五、考核等次分优秀(≥85分)、良好(70分≤x<85分)、合格(60分≤x<70分)和不合格(<60分)四个等级,学生实习考核不合格者需重修合格后方可毕业。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学生处与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需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各系(部)要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如出现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时上报校系领导,并按岗位实习应急预案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应重视实习教学资料的制定和档案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三十二条 每年6月份教务处将组织各系(部)教学副主任对各系(部)岗位实习材料进行检查和评比。

岗位实习材料应包括: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岗位实习实施计划、学生自主联系岗位实习单位申请表、知情同意书、岗位实习安全协议书、学生签署的安全责任书、学生岗位实习信息表、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联系学生记录表、岗位实习检查记录、学生岗位实习手册、岗位实习总结等。

第三十三条 实习结束后,各系(部)应组织有关企(事)业代表、实习指导教师等及时进行实习工作总结评价。岗位实习总结内容包括学生岗位实习基本情况、岗位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岗位实习效果、岗位实习指导方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撰写典型案例等。并对岗位实习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各系(部)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由各系(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十四条 岗位实习基地的建设采取院系共建,以系(部)为主。各系(部)应主动与接收我院实习学生的企(事)业保持经常性联系,开展协作,并与实习企(事)业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逐步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协议经学校同意并授权可由各系(部)负责人签订;如果涉及两个或以上系(部)的,由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办理。

各系(部)与企(事)业签订实习协议后,需在一个星期内递交学校实习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各系(部)和实习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和财产安全。

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七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八条 各系(部)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是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系(部)应结合自身专业的工作特点,制订相应的实习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在不同企(事)业、岗位实习时的安全要求。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保险;实习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四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四十一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向财政管理部门申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24号)文件精神,主动接受教育、治安、安全、职业卫生、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通过电话热线、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馈渠道,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分类整改落实,不断提高学生实习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组织学生实习的各系(部),由学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生岗位实习期未满,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未经所在系(部)及实习单位同意擅离岗位者,实习考核按不合格处理。若由于岗位实习单位单方面原因而无法继续进行实习的,必须上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所在系(部),由实习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联系证实后,方可办理相关的离岗手续,并调换到新的实习单位,不允许先离岗后报告。

学生因擅自离岗或违反企(事)业的规章制度而受到处罚的,系(部)将参照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若被企(事)业开除的,则岗位实习成绩为零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各系(部)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系(部)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茂职院发〔20173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