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6〕128号 2016年12月29日印发)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科学地组织和管理教学工作,是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过程顺利实施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为使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明确院、系(部)两级教学及管理部门在教学组织过程中的管理职责,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教学组织管理模式
第一条 学校实行院、系(部)两级教学管理和运行模式,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的日常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评价检查工作。各教学系(部)负责所属系(部)的教学管理、教学基础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的基层教学单位,在系(部)指导下,负责完成下达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并承担师资队伍培养和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书育人等任务,开展与其他院校、企业、地方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校历编制与执行
第二条 校历是学校的“教学年历”,按学年度编制,每学年的教学运行周数不得少于40周。
第三条 校历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执行
第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培养专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制订,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相对稳定。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变动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设置、开课顺序、学时分配和考核方式等,均须征得负责教学的系(部)主任同意,由该专业所在系(部)填报《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报送教务处审定,重大变动要报请分管院长或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教务处备案,并将批件转给有关系(部),由系(部)通知相关教研室、教师和学生。
第七条 必须保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凡不经批准,擅自变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者,应按违反教学纪律处理。
第四章 课程标准制订与执行
第八条 课程标准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授课和编写教材的依据。各门课程都必须有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标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都必须编制对应的课程标准。
第九条 各门课程的课程标准由各专业教研室组织编写。在广泛征求校内外教育专家和企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写出能体现教学目标的思想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课程标准。
第十条 课程标准应力求相对稳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变动课程标准中的内容,若需修改课程标准,应在开课前提出变动范围和理由,经教研室主任审查,报系(部)主任同意后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系(部)、教研室应对任课教师执行课程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课程标准执行到位。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妥善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教学任务表编制与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任务表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实施的现实体现,是安排课程和核算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它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各专业教研室编制而成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到教务处审核。
第十三条 各系(部)教研室应在每学期的第16周前安排好下学期本系(部)各专业班级的教学任务表,并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数据,教务处负责审定数据。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各教学单位的教学任务安排情况,汇总并按班级编制每学期的教学进程表。
第十五条 在编制教学进程表过程中如发现与教学条件有冲突或学生负荷严重不均衡等不合理因素时,教务处可提出修改方案或与相关系(部)协商调整,如无大的分歧,由教务处确定,必要时由分管教学校长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教学任务表经教务处确定后实施,通常情况下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系(部)主任同意,由教务处核准后报分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六章 任课教师的安排与执行
第十七条 各专业教研室必须根据教学任务表以及教师任课资格(含实训教学)安排好教师的教学工作。对不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教研室不得安排其担任授课工作。
第十八条 各专业教研室在安排任课教师教学工作时,要兼顾教师开展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等非授课教学工作,合理分配教学工作量。
第十九条 新任课教师在担任教学任务前,应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在有经验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备课和试讲,各专业教研室在确认其能保证基本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再安排其担任教学任务,教研室应在各个教学环节上对其加强具体指导,尽快帮助其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在没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拒绝教研室安排的教学工作,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 课程表的编排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表是保证教学任务顺利实现的安排表,是稳定教学秩序,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依据。课程表应严格按照学期教学任务表的安排和各教学环节的特点,进行合理编排。
第二十二条 课程表由教务处负责统筹,各系(部)教务员负责编制,并于每学期第20周将下学期的课程表下达到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
第二十三条 编制课程表时,要坚持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的原则,合理分配教学过程的时间、地点、人力和实训资源,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编排课程表过程中应注意均衡学生和任课教师的课程负担,同一课程一周内应保持一定的间隔,一般采用两节连排的方式。对于理实一体化或实践性课程,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两节以上多节联排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课程表一经确定不宜变动,必须变动时应履行调代课申请及审批手续。教师发生随意停课、缺课等行为,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章 授课计划编制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师授课计划是授课内容、方式和进度的具体安排。各任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学任务表、课程标准的要求和课程表的安排认真填写。授课计划在教师开始授课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 教师授课计划须经教研室、系(部)和教务处审批后执行。授课计划一式三份,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送交系(部)和教务处各一份,另一份本人留底。
第二十七条 授课计划审批确定后,任课教师必须按授课计划制定的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教学进度。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教学进度者,在不降低课程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由教研室主任妥善解决,对提前或拖延一周以上者,须查明原因后,由系(部)主任解决,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教研室应经常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授课计划的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执行授课计划者,按教学事故中“擅自变更教学进度计划”处理。
第九章 教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教学研究,是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各专业教研室每学期都应制定教研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三十条 教研室至少每两周应利用一个下午时间,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教学研究活动,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含外聘和本校兼课教师)学习高职教育理论和有关教学文件;研究教改方案,总结推广教改成果;组织教师集体备课,讨论重点、难点;开展听课、观摩教学、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三十一条 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申报质量工程项目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项目,通过教研活动、教学改革项目建设活动,培育一批专业优秀教学团队。
第三十二条 外出参加有关教学研究活动或学术会议的教师,返校后应当向教研室和有关部门汇报,并提出建议,同时,将有关资料交系(部)或资料室登记保管,供教师参阅。
第十章 教学检查及诊断改进
第三十三条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取得教学反馈信息,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革、推动教学工作不断提高的重要措施,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系(部)、各专业教研室的管理人员都要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效果及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调研分析解决影响教学质量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四条 每学期第十周前后两周为全校期中教学检查时间,主要由各系(部)负责进行,各系(部)可根据学校的部署和本学期教学工作的重点及教学情况,决定本部门检查的重点和检查方式,督导室有重点地参加各系(部)期中教学检查工作,期中教学检查结束后,各系(部)应将检查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的改进措施书面报督导室,由督导室汇总报分管教学校长。
第三十五条 各系(部)要通过教学检查、召开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企业调研、分析毕业生就业质量等方式,在广泛听取高职教育专家、行业企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专业自我诊断和改进,建立常态化的教学质量诊断与改进机制。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期末,各系(部)要组织专业教研室开展教学总结,分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设计、实训教学条件、专业教学团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法,编写专业教学质量自我诊改报告,分别报教务处和学校质量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院、系(部)两级教学管理办法(试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教学规则(试行)》(茂职院〔2004〕33号),《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文件审批制度(试行)》(茂职院〔2006〕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