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6〕111 号 2016年12月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预防学术不端行为发生,促进我校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专兼职教学人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建立校级学术诚信组织管理体系,开展教育与预防工作。
1.成立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指导制定学校学术作风建设工作指导性文件;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术作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和检查学校学术作风建设;总结推广校内学术作风建设的先进典型经验。
2.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学术行为,依法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受理校内学术作风问题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处理学校学术作风建设的日常事务工作等。
3.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并将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四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完善科研 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专业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按规定进行公开。
第五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六条 学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和意见反馈。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
3.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九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由科研管理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决定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材料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由学术委员会委托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对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组人数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二条 参与调查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参与调查的相关人员对调查过程和调查材料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则终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处理。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书面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并依职权做出处理或建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处理意见需经到会人数的2/3以上通过方才有效,否则处理意见无效。
第十六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务和职称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 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处分,受处分期间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通过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予以取消。由人事处牵头处理。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回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由科研管理部门牵头处理。
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由奖励项目颁发部门牵头处理;获得的奖项是校外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4.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同时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由学生处牵头处理。
5.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负责牵头处理的部门,必须下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包含以下内容: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处理意见和依据,申诉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1.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3.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5.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六章 复核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请依据教职工申诉暂行办法),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