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6〕78号 2016年9月3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持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严肃教学纪律,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行为。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课程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三类,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级。
第五条 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知情人也应及时向教务处、相关系(部)报告。
第六条 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管理人员在教学检查、巡视中发现事故故意拖延不报者,也应列为责任人,并按该事故最终认定的级别同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课程教学事故认定: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未按时做好教学准备,影响正常教学10分钟以内;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请他人代课,擅自变更上课时间;
(3)上课未带教案或讲义,影响正常教学;
(4)教学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机;
(5)擅自离开教学场所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教学中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6)行为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
(7)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不认真履行实习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8)未按规定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
(9)不按规定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未按时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影响正常教学10分钟以上;开课前未认真核实上课时间,导致停课;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停课、缺课;
(3)随意变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数,严重偏离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擅自变更教学进度计划,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4)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不认真履行实习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影响;
(5)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或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6)违反操作规程,在教学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7)擅自使用或向学生强行推销甚至强迫学生购买教学计划之外的教材、教学用品或其他物品,造成严重影响;
(8)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
(9)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言论,或者宣扬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或者煽动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者擅自使用有导向性问题的境外原版教材或自编教材、参考资料等;
(2)在教学过程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实行体罚、变相体罚等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不文明的言行举止。
(3)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者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5万元以上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4)在校外实践教学时,带队教师未尽职责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5)实验实训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实验、实训及课程教学,并造成5万元以上(含5万元)重大经济损失。
第八条 课程考核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
(2)拟定考试试题不严密,影响学生答题;
(3)未按时评定学生成绩或进行试卷分析;
(4)误判、漏判致使个别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
(5)监考迟到10分钟以内;
(6)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有玩手机、阅读杂志报刊、从事其他备课、改作业等与监考无关工作的现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
(2)试题有严重错误致使考试受影响;
(3)未经批准,监考人员擅自制定他人代替监考;
(4)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监考人员擅自离开考场;
(5)未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6)学生考试违规未及时制止、处理或隐瞒不报;
(7)考试结束后,未准确清点试卷,造成学生答卷遗漏;
(8)擅自更改成绩评定标准,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成绩;
(9)考前无意识情况下泄题或遗失试卷;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1)考前有意泄题或为学生提供试题答案;
(2)监考人员协同学生考试违规违纪,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造成恶劣影响;
(3)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考试受到严重影响,或发生三分之一以上考生考试舞弊等现象;
(4)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第九条 教学管理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时做好教学、实训准备工作,致使教学延误10分钟以内;
(2)擅自更改教学、实训场地或教学设施的使用用途而影响正常教学;
(3)未及时更新选课系统中的课表信息,影响正常教学。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未按时做好教学、实训准备工作,致使教学延误10分钟以上;
(2)未及时通知上课、考试地点及时间,造成上课、考试延误;
(3)擅自调整或变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4)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在正常上课期间擅自抽调学生从事其他活动;
(5)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6)因试卷漏印、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错发学生毕业证书;
(8)教学、学生档案管理混乱、缺失严重,造成不良影响。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1)擅自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遗失或损毁试卷,影响学习成绩评定,造成严重后果;
(3)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较大范围内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4)利用职务之便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选徇私舞弊,收受学生贿赂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5)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学籍;违规注册;违规颁发学历证明;
(6)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擅自挪用教学经费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条 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系部通报批评,个人做出书面检讨,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当月的工作量补贴或出勤补贴扣除0.1的系数,年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合格。
第十二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教务处通报批评,扣除当学期工作量补贴或出勤补贴0.1的系数,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及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者,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职能部门做出正式处理决定时,不得因当事人的正当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国家、省各类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因发生教学事故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分的,其关联处理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在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部门,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各教学系部教学督导组负责对本系(部)教师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报学校教学督导室复核后,提交教务处作出处理决定。
非教学系(部)工作人员发生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报送人事处复核,由人事处作出处理决定。
重大教学事故,按照《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决定告知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若事故责任人无异议,则由做出事故处理决定的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若事故责任人有异议,则按申诉渠道申诉,申述复议处理决定仍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做出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制作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并送教学督导室、教务处或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职工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部门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教学事故事实和等级;
(三)处理的内容和依据,处理执行的时限要求;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处理决定执行的情况由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严重以下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应当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职工号、姓名、所属部门、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三)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维持、减轻、撤销原决定或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处理决定变更后,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处分决定的变更,并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构成重大教学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责任人不服从处分决定的申诉,执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2004〕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决定书
附件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决定书
事故责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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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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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人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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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 |
(由事故发现人填写)
签名: 年 月 日 |
事故情况 复核 |
(属于各教学系部的责任事故,由督导室进行事故情况复核;属于非教学系部的责任事故,由人事处进行事故情况复核)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职能部门处理意见 |
(属于各教学系部的责任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属于非教学系部的责任事故,由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复议事由 |
(若无此项,则不用填写)
申请复议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处理意见 |
(若无申诉,则不用填写此项)
督导委员会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长办公会审定意见 |
经学校 年 月 日第 次院长办公会审定, 同意□职能部门处理意见。 □教学督导委员会意见。 |
注:1.本表原件由作出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教务处或人事处存档,复印件送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教学督导室、教务处或人事处备案。
2.“教学事故具体内容“一栏简要填写,详情可另附纸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