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22〕182号,2022年12月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教书育人氛围,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清单及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及科研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学校分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和联系的系(部)的师德师风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师德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第五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负面清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的形象和党中央 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我国宪法与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传播非法出版物;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 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 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八)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以任何形式对学生实 施猥亵、性暗示、性骚扰;

(九)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实施其它形式 的学术不端、学术失范行为;

(十)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对学术异议者进行压制、 打击或报复;

(十一)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二)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 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三)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 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四)以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过激行为或违法方式表达诉求;

(十五)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四章 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程序

第七条 案件受理。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按照规定受理我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事件,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组织研究,并报学校主要领导阅知。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针对举报案件,提倡实名举报,并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接触案件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八条 组织调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师德失范行为类型和性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涉事教师所在单位,成立专门调查组,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应当听取当事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当事教师失范行为的调查过程、调查证据的认定、认定失范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处理建议等。处理对象是党员的,还需由纪委提出是否进行党纪处分意见;失范行为属于学术范围的,需征求校学术委员会处理意见。

第九条 认定处理。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核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并形成拟处理意见。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的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十条 通知通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单位,同时送达教师本人签收,根据规定和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将相关材料存入当事教师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若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和新证据材料,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组织复查,按学校有关教职工申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当事教师没有师德失范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三条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个月,在期满后依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兼职教师出现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一经查实,即予解聘,并向其原工作单位通报。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章 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

第十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的核心内容。

第十七条 对各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 师德师风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 不到位;

(二)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 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师德师风失责处理

第十八条 出现失职失责情形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