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17〕144号,2017年11月29日印发

 

为适应学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优化学资源配置,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根据《印发<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人[2017]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0〕193号)和机构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设置原则

机关设置遵循精简、规范、高效的原则。根据学的实际和工作任务要求设置机构,职能相近的党政管理机构采取合署办公或合并的方式。教学、科研、教辅等业务机构是学的主体,其机构根据学事业发展需要而设置,业务机构的设置必须有利于促进专业建设发展,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增强学教学科研的能力和社会服务的功能。群团组织根据民主管理、青年工作的有关章程、规定和需要设置。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设置的各级机构,学机构设置管理由人事处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二、机构设置分类

(一)党政管理机构

(二)教学、教辅机构

(三)群团组织

三、机构设置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0〕193号)第六条,我院共设党政管理机构 个,教学机构 个,教辅机构等 个。根据群团工作的有关章程规定,结学实际,设群团组织2个。

四、内设机构设置

(一)党政管理机构

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总务处、财务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

(二)教学机构

土木工程系、机电信息系、化学工程系、经济管理系、计算机工程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基础课部、成人教育部、中专部(建设中专学校)等。

(三)教辅机构

教育信息与网络中心。

(四)群团组织

按有关章程规定设置,根据学现状,设2个群团组织。分别是:工会、团委。

(五)其他机构

1.三级机构

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机构的科(或相当于科级的机构)及教学机构下设的的办公室。

2.非实体机构

教学机构下设的实验室、中心或相当于教研室级的机构,不列入内设机构序列。

3.非常设机构

包括学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等不列入内设机构序列。

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的设置,能明确职责范围的工作或可确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的工作,原则上不再设置非常设机构。属于国家、省、市有要求、对外工作需要或跨部门、需综合协调的工作,确有必要设置非常设机构时,应由人事部门报学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负责部门。属临时性、阶段性的社会工作和任务,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向人事部门报告,人事部门提交学党委会议通过后撤消。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实行定员定编,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开展工作。

五、机构管理

可以根据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学事业发展需要对学校内设机构进行设置和调整。学各类、各级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内只能提出一次调整申请。

(一)机构设置执行严格审批制度

学校新设立机构或对现有机构进行撤并、变更等,必须经学校研究决定。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调整内设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学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擅自设立机构的;

2.擅自调整职能的;

3.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

4.有违反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二)机构设置调整程序

我院机构设置及调整的校内工作程序如下:

1.党群部门中二级机构的设置、调整,由组织部门提出报告,报学党委会议审定,按照相关章程执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拟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机构名称、职责范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下属机构的设置情况等。

党群部门中三级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二级机构提出申请报组织部门审议、论证,经学党委会议审批确定。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机构设置或调整的意见或理由等。

2.除党群部门外的二级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人事部门提出论证报告,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议审批。论证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拟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机构名称、职责范围、人员编制、人员及设备状况、领导职数、下属机构的设置情况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等。

三级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二级机构提出申请报人事部门审议、论证,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议审批。申请内容应包括: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人员状况、该机构设置或调整后相关工作任务的承担情况等。

3.非实体机构、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二级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业务分管部门,由分管部门论证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议审批,并报人事部门备案。申请内容应包括:设置或调整理由、承担任务情况或拟开展工作情况、负责人简介及人员状况、归口管理部门等。由交叉专业或多个部门人员组成的非实体机构,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并由负责人所在二级机构归口管理。

确定的校内二级机构和三级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情况应按规定及时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经备案后校内发文公布。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人事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