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17〕144号,2017年11月29日印发

 

一、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

(三)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具体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任务和技能要求制定。

二、有关政策

(一)根据学目前工勤技能岗位的实际情况,已获得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工勤技能资格等级证书的,可依次分别聘用到技术工三至五级岗位。

(二)学依据“按需设岗、以岗聘任”的原则,技术工岗位主要设置在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在岗位指数限额内拟申请聘用技术工岗位人员,原则上应获得与所聘岗位相一致的技术工等级证书。

(三)对于未按学相关规定擅自参加职业资格考评或考核的,学对其取得的相应资格一概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