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7〕75号 2017年7月27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岗位目标管理,健全和完善学校人事考核制度,正确评价学校各类在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的情况和实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社发〔2011〕125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关于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2.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3.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基本要求
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
第二条 考核的对象
在职在岗教职工、固聘、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包括:
(一)专任教师:适用于在教师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于教师岗位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管理人员:适用于党政部门、教学系(部)的管理人员。
(四)工勤技能人员:适用于工勤技能等岗位上的工人及其他人员。
对于“双肩挑”的人员,应以本人的主要工作为考核重点,同时兼顾对其兼职工作的考核。
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管干部由省委组织部组织考核,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组织考核。
第三条 考核的分类
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平时考核主要考核教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
(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教职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1月初进行。
第二章 考核实施要求、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考核的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其他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及考核办法的审批,督促考核工作实施,审定考核结果,审定学校申诉委员会就教职工的申诉、投诉提出的复核意见。
(二)领导小组下设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挂靠人事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组长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兼任,组员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联系人组成。考核工作组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指导、监督各单位(部门)的考核工作,对各单位(部门)进行考核,审核各单位(部门)提出的考核评语和考核等次意见,核实学校申诉委员会要求办理的教职工关于考核结果的申诉、投诉意见。
(三)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教职工对考核工作的申诉、投诉,并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学校工会为申诉、投诉意见的具体受理部门。
(四)各单位(部门)分别成立相应的考核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部门)的考核工作,初步确定本单位(部门)职工的考核评语及等次。各单位(部门)考核小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组长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担任。
(五)平时考核工作的实施
平时考核由各单位(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自行考核。
(六)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
专任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各系(部)组织实施;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学生处牵头组织实施;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由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实施;中层干部由党办牵头组织实施,副科及一般工作人员由人事处牵头,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所有考核由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派人参与。
第五条 考核内容
按照管理岗位、教师岗位、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以及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完成岗位目标任务、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各单位(部门)需按要求制定本单位(部门)、二级科室、各岗位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指标,经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部门网页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备案。
德、能、勤、绩、廉考核结果总分为100分。
(一)德、勤、廉共35分。非专任教师岗位(管理人员、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人员,德、勤、廉三项(35分)测评评分按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所在科室负责人评分占40%、群众评分占60%计算。专任教师,德、勤、廉三项(35分)测评评分按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所在教研室负责人评分占40%、群众评分占60%计算。
(二)能、绩共65分。通过各岗位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指标(由创新工作、重点工作、常规工作三部分构成)进行考核,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上述第四条第(六)点要求执行。
(三)各单位(部门)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总分100分,由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管理、管理水平提升和常规工作四部分组成。单位(部门)考核得分按照65%折合后得分加上德、勤、廉(35分)考核得分作为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得分。
“双肩挑”人员及教学、教辅单位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分别按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考核,以管理岗位考核为主。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学校发布年度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
(二)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各单位(部门)组织个人述职,并根据考核的内容和办法测评,测评前应对测评对象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年度考勤结果及有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进行通报。
(四)各单位(部门)考核小组根据岗位目标履职情况,结合个人总结、测评结果和课堂教学质量考评、平时考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结果建议,在本单位(部门)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学校人事处。
(五)考核工作组审核考核等次建议结果。
(六)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七)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各单位(部门)在学校发文后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人事处负责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按考核结果给予相关奖惩。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七条 年度考核等次及基本标准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
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超额并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大家公认,考核结果≥85分,无本条第(四)款所列“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情况。
(二)合格
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服从工作安排、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70分≤考核结果<85分,无本条第(四)款所列“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情况。
(三)基本合格
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履行岗位职责、无重大责任事故,60分≤考核结果<70分,无本条第(四)款所列“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情况,且满足下列要求。
(四)不合格
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贪腐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者;
2. 由于工作失职,造成各类责任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形象,或对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 课堂教学质量考评结果<60分;
4. 年度考核结果<60分;
5. 教师岗位实际完成的教学或教研科研工作量均未达到基本合格等次要求者(因本系(部)能提供的教学或教研科研工作量偏少而未完成规定的年度工作量,但其服从系(部)和学校的另外其它工作安排的除外);
6. 年度内擅自离岗(含旷工)连续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者;
7.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接受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8.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者;
9.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关于不合格等次的相关规定者;
10.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认定存在符合不合格等次的其他不良行为者。
第八条 上级相关政策及规定
(一)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校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其中因公伤病假、女性教职工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校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由现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派出学习、培训、扶贫或者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根据其学习、培训或服务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外出学习、培训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期限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的考核,由挂聘单位负责,结果抄送派出单位。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负责考核。
(六)各单位难以安置、待聘或转岗分流人员,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参加年度考核并评定等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七)待岗人员,苦学校根据需要安排了临时性工作(有相对固定岗位)的,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否则不参加考核。
(八)受党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九)受行政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 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十)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没有问题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按本人上一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数额计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同时给予奖金奖励。
第十条 除首次就业的人员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中层党政管理干部由党办进行,其他人员由部门领导和人事处进行。
(二)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三)基本合格等次的按本人应发额度的60%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岗位或安排其离岗培训。
(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在今后两年度中不能晋升高一级职务或职称,原则上应降级聘用或调整岗位,若不服从组织调整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应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五章 复核、申诉、投诉与纪律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工作人员,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申诉或投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人员,可以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或投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经核查及复审后,考核结果如有变动的,按照复核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与之配套的规定,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实施细则,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的考核办法废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表:岗位目标管理年度考核量化测评项目、一般标准及参考分值
附表
岗位目标管理年度考核量化测评项目、一般标准及参考分值
等次 项目 |
优秀 |
合格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
德 10分 |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政治学习不缺席(出差除外)。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不分份内份外,勇于承担重任,热心办实事。师德、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表现优秀。 |
能够参加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做好本职工作,责任心较强,热心服务学校师生。没有违反师德、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行为。 |
较少参与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有违反师德、学术道德或职业道德行为。 |
组织观念较差,有违法乱纪现象,以权谋私。政治学习经常无故缺席。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态度恶劣。有严重违反师德、学术道德或职业道德行为。 |
勤 15分 |
能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不迟到、早退、旷工,能基本出满勤,有敬业精神,工作需要时能主动加班。 |
工作量基本饱满(80%以上),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请假制度,无迟到、早退和旷工现象。 |
工作量一般(60%~80%),遵守请假制度,基本做到不迟到、早退,无旷工现象。 |
工作量不满(60%以下),劳动纪律差,外出不请假, 年度内擅自离岗(含旷工)连续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 |
廉 10分 |
严格执行廉政自律的纪律要求,不以权谋私,不欺上瞒下。积极参加学校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建设活动。工作责任范围内无发生廉政问题情况。 |
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制度,能够参加学校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建设活动。工作责任范围内无发生廉政问题情况。 |
基本上能做到廉洁自律,较少参与学校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建设活动。 |
不参与学校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建设活动,有违反党纪政纪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的行为。 |
能、绩 65分 |
各岗位2017年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指标见附表2-附表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