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6〕129号 2016年12月29日印发)
为加强学校新招录人员管理,建立合理、规范、有序的人才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新招录人员是指进入学校工作不超过3年的在编在职人员,包括:
(一)公开招聘录用的人员;
(二)调入人员;
(三)其他新进人员等。
第二条 新招录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新招录人员应服从学校工作分配,尽快熟悉工作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新招录人员进行教师岗前培训。
第五条 所在部门对本部门的新招录人员进行岗位职责、业务知识、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 担任专任教师的新进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为其指定一名带教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一般应为系(部)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任教师或本专业骨干教师。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人事处对新招录人员进行宏观管理,所在部门负责对新招录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新招录人员列为考察对象后,要配合学校及市人社局体检、政审等方面的工作安排。应届毕业生需与学校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所在学校提供),考察过程中无故提出放弃的,视为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
新招录人员试用期为十二个月,试用期满后,由人事处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初次就业人员给予办理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延长试用期半年,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限期一个月内调离或办理辞退手续。
第九条 新招录人员需与学校签订《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新招录人员协议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不同意签署合同的人员不予办理入职、聘用等相关手续。聘用期间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新招录的专任教师需在一年内参加新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否则不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四章 服务年限
第十一条 为了确保学校教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新招录人员在学校最低服务期限为3年(含试用期),在服务期内若调离学校、辞职、离职(含自行出国、自行报考高一层次脱产学历学习等),须向学校交纳未满服务期的违约赔偿费(每少服务一年交纳人民币5000元)。
第十二条 新招录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的服务期和违约金等按学校进修与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新招录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新招录人员协议书
附件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新招录人员协议书
甲方: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根据教师队伍建设和发展需要,同意招录乙方到甲方工作。为了更好地为招录人员提供服务,稳定人才队伍,充分发挥招录人员的作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以事业编招录入甲方工作,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乙方办理相关调入手续。
二、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如下权利:
1.依据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相应的国家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
2.根据考核,享受相应的各种奖励待遇。
三、乙方在服务期内应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3.接受甲方的领导、聘任(任用)、考核与管理;
4.服从甲方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乙方必须在甲方服务至少三年,服务期从到甲方报到工作之日起计算。
五、乙方在服务期内若调离甲方、辞职、离职(含自行出国、自行报考高一层次脱产学历学习等),须向甲方交纳未满服务期的违约赔偿费(每少服务一年交纳人民币5000元)。
六、乙方参加进修、培训的服务期和违约金等按学校进修与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自动生效。
甲方: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