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16〕91号 2016年11月9日 印发)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规范学校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 纪律要求

一、每学期预备周第一天,全体教职工都需到校报到,做好开学准备工作。

二、每周四下午为政治学习、教科研活动时间,全体教职工必须参加。

三、专任教师纪律要求

(一)专任教师实行弹性工作制,即非上课时间、非政治学习时间、非教研活动时间、非学校要求到校时间可以不到校(行政兼课教师除上课外必须坐班),但必须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二)因课程安排而轮空或课时少的专任教师,系(部)应安排其参加业务进修、调研或到企业一线参加实践锻炼等。整个学期没有安排上课或科研等工作的教师,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它工作,并按所从事的工作计发岗位绩效津贴。无故不接受教学安排和工作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三)专任教师至少担任一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相关的课程(不包括选修课),专业课周授课平均工作量不少于10节,少于10节的专任教师应适当安排兼任其他教学任务,否则,按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扣发高校津贴和绩效性工资。

(四)任课教师必须按时到达教学现场,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非专任教师纪律要求    

(一)非专任教师(学校的党政部门行政干部、行政兼课教师、教辅人员、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后勤管理工作人员等)实行坐班制,每周工作五天。上班时间按学校作息时间表执行。

(二)非专任教师要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不得外出兼课(兼职);上班时间不能办私事,不能擅自离岗。出差或外出办事要事先向部门领导或学校领导汇报批准或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迟到、早退在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计算,迟到或早退5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二条  请假类别及期限

一、事假。教职工因特殊事由,需本人亲赴处理的,凭有关证明,可酌情准予请事假。因故需要续假的,应在原假期结束前办理好续假审批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事后可补办手续,但要求事先向部门及学校领导报告批准,并保持通讯联系。原则上全年事假累计不能超三个月。如超过请假规定时限,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凭县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可酌情准予请病假。医疗期按《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三、婚假。教职工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原则上婚假在结婚当年一次休完,婚假连续计算。

四、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顺产假98天,女方享受3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男方15天陪产假要求在产假第一个月内休完,过期无效)。女方产前可提前休假15天,按产假计算。难产(剖腹生产)的,再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陪产假连续计算(含公休、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欠佳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五、计划生育手术假。育龄夫妇上环、结扎、第一次人工流产并落实节育措施的及已婚未育女职工自然流产,凭县级以上医院按国家规定核定休假的天数: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42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第二次人工流产则按病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假连续计算。

六、探亲假。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准假一次;探望父母的,每4年准假一次;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准假一次。因学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学校不另外安排探亲假。

七、工伤假。教职工在教学、生产工作中,因工负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按工伤处理的,凭县级以上医生建议酌情准予工伤假,工伤假根据医疗期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伤愈后,未经医院和有关部门确认为残废不能坚持工作,而拒不复工或不接受重新分配工作任务者,视情节轻重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八、丧假。教职工直系供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予丧假三天,丧假连续计算。

第三条 请假期间有关待遇

一、事假有关待遇

(一)事假1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按事假天数扣除本人的校内津贴(包括高校津贴、行政人员月岗位绩效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含1 个月),工资照发,当月的校内津贴停发。

(二)全学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的,除扣除校内津贴外,其超过天数的当月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超过2个月未满3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当月工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满3个月(特殊情况超3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停发,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病假有关待遇

(一)病假超过1天的,按天数扣除校内津贴。

(二)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按天数扣除校内津贴。

(三)病假超过2个月(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第3个月起(或累计满3个月后),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资津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按天数扣除校内津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天数扣除校内津贴外,发给本人工资的90%,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四)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资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除全部校内津贴外,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扣除全部校内津贴外,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扣除全部校内津贴外,发给本人工资90%;并停发各种节假日津贴和年终奖(年终奖: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五)获得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优秀教师等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日计发。

三、工伤假有关待遇

教职工在教学、生产工作中,因工负伤,经有关部门认定,按工伤处理。工伤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各种福利津贴、校内津贴、年终奖按本人原标准计发。伤愈后,未经医院和有关部门确认为残废不能坚持工作,而拒不复工或不接受重新分配工作任务者,视情节轻重按事假或旷工处理。如果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执行。

四、婚假有关待遇

教职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月岗位绩效津贴按日扣发。因双方不在同一地方,而须到对方居住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日扣发。

五、产假有关待遇

(一)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月岗位绩效津贴按日扣发;男方看陪产期间工资照发,月岗位绩效津贴按日扣发;各种福利津贴照发。

(二)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欠佳仍不能工作者,须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相关的请假审批手续,按病假处理。

六、丧假有关待遇

教职工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月岗位绩效津贴按日扣发。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一定的路程假。路程假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事假按日扣发。

七、探亲假有关待遇

教职工请探亲假,符合探亲条件的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标准报销探亲费。

八、计划生育手术假有关待遇

(一)教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照发,月岗位绩效津贴按日扣发。

(二)需请生育节育假者,本人提供有关证明经本部门、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学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准假权限

一、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3天内(含3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4天以上1个月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的院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1个月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署意见后。人事处负责人、分管业务和人事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五、部门负责人请假,两天以内由分管业务院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和人事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书记、院长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六、学校领导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条  请假、销假手续办理

一、需请假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并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审批表》,按上述权限批准后生效。原则上请假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二、请假一天以内的“请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保管,每月报考勤时上报人事处。

三、请假两天及以上的,必须把已办理批准手续的“请假审批表”及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人事处。

四、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到本部门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凡任课的教师请假前必须报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其他岗位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否则,出现教学事故按学校教学事故处分规定处理。

六、教职工请假需事前报批后方可休假,原则上不允许补办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事前要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人事处后方能休假,并在休假后及时补回请假审批手续,事前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或逾期不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旷工规定及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虽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离岗位的;

(三)假期已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不批准而不按时到岗的;

(四)经教育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五)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的;

(六)无故不参加单位或部门安排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每一次按旷工1天计算;

二、旷工处理标准:

(一)旷工1天,扣当月校内津贴10%,连续旷工2天,扣除当月校内津贴30%,连续旷工3天,扣除当月校内津贴50%和当月工资的10%,连续旷工4天,扣除当月校内津贴80%和当月工资的15%, 连续旷工5天,扣除当月校内津贴100%和当月工资的20%,连续旷工6-10天,扣除半年校内津贴和当月工资的40%,连续或累计旷工11-15天,扣除全年校内津贴和当月工资的60%,(任课教师旷课2节按旷工1天计发)旷工连续时间超过15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经教育无效,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当月旷工5天以上不满15天者,除扣发当月校内津贴和一定比例工资外,还要视情况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旷工连续超过5天以上不满15天者,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根据学校的考勤与请假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管理规定,指定一人负责考勤、请假、销假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月向人事处上报考勤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月1号对本部门考勤情况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6日将考勤表报人事处,人事处将在学校网、学校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如有投诉并经核实,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主管部门及领导应及时掌握考勤情况,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 对违反考勤、请假制度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和改正过错,为了休假而开具假证明或小病大养等弄虚作假行为,要对其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人事处将联合纪监审室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部门出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对考勤登记报送不实现象,将对考勤统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凡因请假、旷工扣减工资、津贴的,由人事处按制度规定计扣后通知财务处从当事人的工资收入中扣减。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参加脱产进修学习者,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在职教职工进修与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辞退制度

第十二条 按上级文件规定,教职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又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第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含第30天)的;

四、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他人,严重影响学校师生教学、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六、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七、因机构、人员编制调整及人事制度改革等,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的;

八、因工作需要,要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到新地点上班的;

九、不履行工作职责,不完成工作任务,经常擅自离岗,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师风师德,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的;

十一、教学质量差,学生反映强烈,不胜任本专业课程教学,本人拒绝安排其他工作的;

十二、违法、违纪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三、犯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教职工调出(辞职)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调动或辞职,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凡拟调出(辞职)学校的教职工(含固聘),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交人事处审查后报主管领导,并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研究批准。获准后,申请人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及时办理调动(辞职)手续,并做好工作的移交工作。

二、拟调出(辞职)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未满服务期限而要求离开学校的,按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申请调出人员在收到正式调动通知之前,仍须在原部门上班,若联系调动事宜需要请假的,按事假处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超过15天(含1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从离开岗位之日起停发一切的工资福利。

四、经批准调出(辞职)人员,在收到正式调动通知之后,到人事处领取《教职工离校清单》,到有关部门办理清退手续,人事处凭清单办理行政介绍信及工资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试行)》(茂职院〔2005〕17号)同时废止。本制度没有列明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