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2346号,202356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员工(包括在编、固聘及离退休人员,以下称申诉人)对下列情形提出的申诉:

(一)认为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侵犯教职工在民主权利、职称评聘、职务晋升、教学科研、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条件、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学校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重大利益分配认为不合理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校工会办公室。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学校工会专职副主席和纪检监察室主任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法律顾问、6名未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工会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章  申诉的请求与受理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采取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申诉人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申诉和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当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单位(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二)对申诉的受理。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进行审查,分别对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及时提交申诉委员会处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向申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及理由;

3.对于申诉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60日内进行处理。

对申诉人提出申诉的处理。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的申诉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决定:

1申诉委员会认为被申诉单位或个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能正确履行法律法规,事实清楚,维持原处理结果;

2被申诉单位和个人在管理或者程序上存在不足的,可视具体情况,建议学或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3对于被申诉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按照相关程序,建议其限期改正;

4原处理决定部分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存在错误的,建议学或相关单位变更或部分撤消原处理结果;

5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经学授权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6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存在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建议有关单位撤消原处理决定。

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第十 申诉委员会在申诉处理期间应以不公开方式进行,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申诉处理结果。申诉事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 申诉人故意提供不实或虚假材料的,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第十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 对申诉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人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由学校授权工会负责解释《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暂行办法》(茂职院〔2016〕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