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7〕8号,2017年2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学校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法定权限,须纳入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的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政策执行。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
学校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采购,由招标办公室负责。
学校采购预算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政府网上平台采购,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颁布。
第四条 不纳入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的项目,其中经常性需求并且需求比较统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一般实行集中采购资格、简易程序采购。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的确定时间为每年1月30日前。
(一)教学实训耗材、体育教学用具等采购需求,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采购需求部门提出需求供应方案,依程序报招标办公室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
(二)后勤物资、办公用品和耗材、办公设备维护、零星维修装修工程、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等采购需求,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需求供应方案,依程序报招标办公室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
(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需求,由招标办公室依程序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
简易程序采购是指在采购预算经学校批准后,采购需求部门直接在经招标办公室集中采购具备供应资格的数家供应商之中,通过综合比较质量、价格和服务确定该次需求的成交供应商。
第五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学校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监管。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职责
第八条 采购立项审批。
(一)在采购资金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采购需求部门根据职责业务需要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需求,负责编制需求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请学校院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议。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需求方案需论证的,经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评审专家论证后报请会议审议。
(二)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招标办公室等根据各自的部门职能对上会采购议题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立项申报表》签署意见。
(三)学校院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议采购立项事项。
(四)采购立项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议同意后,采购需求部门协助招标办公室按照会议意见完善采购需求方案,其中工程项目由基建部门负责根据政策法规办理工程招标前期报批手续。
(五)须纳入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办公室负责向政府招标采购监管部门申报立项并依法依规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不纳入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并经学校批准后,招标办公室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九条 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批。
(一)委托项目,由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策法规编写招标采购文件初稿;校内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三章条款的规定编写招标采购文件初稿。
(二)招标办公室负责根据合法合规和实际有效的原则对招标采购文件初稿进行修改并形成招标采购文件待审稿。
(三)采购需求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根据各自的部门职能对招标采购文件待审稿进行审查。
(四)招标办公室对上述职能部门的修改意见提出意见,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招标办公室报需求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资产校领导、分管招标校领导、校长审批。
(五)招标采购文件经批准后,委托项目的由招标办公室予以报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执行;校内自行组织采购的由招标办公室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条款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条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一)依法依规组建评标评审小组,采购需求部门委派一名熟悉该项目需求的教职工作为评审小组成员之一,小组其他成员在评标专家库中产生。委托项目,依法依规在相应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校内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纪检监察审计室与招标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三章条款和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在学校评审专家库中按专家类别抽取评标专家。
(二)依法依规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委托项目由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工作,招标办公室予以协助;校内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作。
评标评审小组依法依规并严格依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根据评审结果并依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办法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纪检监察审计室派出一名监督代表出席开标评审会,全程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三)根据评标评审小组推荐,招标办公室依法依规确定中标(成交)人。委托项目,由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中标(成交)通知书;校内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公室出具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合同审批签订和履约。
(一)招标采购合同原则上采用学校招标采购合同范本,合同范本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招标办公室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予以采用。
(二)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和采购文件,由招标办公室报纪检监察审计室作为合同审查的依据,采购需求部门根据招标采购结果对招标采购文件中的合同范本进行补充完善,形成合同稿后按程序报请学校审批和签订。
(三)采购需求部门是招标采购合同履约的我方主体责任部门,负有监督对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全力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的责任。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招标采购合同及其履约的综合监管和用章。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项目验收。
(一)采购需求部门负责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后报请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验收。
(二)纪检监察审计室与招标办公室在学校评审专家库中按专家类别抽取验收专家。
(三)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组织验收小组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招标办公室和采购需求部门各自派出代表一同参与验收,验收依据和标准是招标采购合同、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等。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付款。
(一)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的验收小组同意通过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采购需求部门报请财务处支付款项。
(二)财务处严格依据招标采购立项申报表、中标(成交)通知书、评标评审相关材料、招标采购合同、验收合格报告支付相应款项。
第三章 校内采购方式及其流程
第十四条 校内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 学校党委会和学校院长办公会认定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采购方式。
根据效率优先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竞争性磋商和询价作为校内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可能达不到采购目的或采购需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或效率要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或效率要求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规格和标准统一的货物。
(二)工程量清单明确、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
(三)技术要求简单或明确的服务。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流程:
(一)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内容和技术商务需求、采购预算、投标报名办法和时间地点、开标评审的时间地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办公室在学校招标网页上挂网公告招标邀请函,提供招标文件及附件的下载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根据实际需要,招标办公室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办公室应当在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在学校招标网页上挂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不足十五日的,招标办公室应当顺延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三)投标人报名。投标人按照公告的投标报名方法和时间地点进行投标报名,并向财务处缴纳投标保证金。报名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否则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四)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
(五)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按照公告的递交投标文件办法和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通过初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三家,否则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六)评标评审。评标小组严格按照发出的招标文件中的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并计算各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
(七)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小组按总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总得分第一名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中标结果公示后,无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不成立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被确定为中标人。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流程:
(一)确定邀请对象。根据项目的特殊需要,采购需求部门和招标办公室可先行与特定范围的潜在供应商磋商,拟定有意向并且满足项目特殊需求的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并报学校批准。邀请对象不得少于三家。
(二)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内容和技术商务需求、采购预算、投标报名办法和时间地点、开标评审的时间地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发出招标邀请函。招标办公室向邀请对象发出招标邀请函,提供招标文件及附件的电子文档,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根据实际需要,招标办公室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办公室应当在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五日的,招标办公室应当顺延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四)投标人报名。投标人按照邀请函明确的投标报名方法和时间地点进行投标报名。报名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否则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五)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
(六)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按照邀请函明确的递交投标文件办法和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否则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七)评标评审。评标小组严格按照发出的招标文件中的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并计算各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
(八)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小组按总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总得分第一名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中标结果公示后,无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不成立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被确定为中标人。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流程: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选定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逐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流程:
(一)确定磋商对象。通过发布公告或者由采购需求部门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采取书面推荐方式选择磋商对象的,采购需求部门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需求部门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二)制定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内容和技术商务需求、采购预算、响应报名办法和时间地点、磋商评审的时间地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三)发出磋商文件。招标办公室向磋商对象发出磋商邀请函,提供磋商文件及附件的电子文档,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招标办公室在学校招标网页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附件的下载文件。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根据实际需要,招标办公室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文件编制的,招标办公室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还需在学校招标网页上挂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不足五日的,招标办公室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四)供应商报名。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明确的响应报名方法和时间地点进行报名。报名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否则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五)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
(六)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明确的递交响应文件办法和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否则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七)磋商评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需求部门代表确认。
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5.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6.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二家。
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严格按照发出的磋商文件中的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并计算各个响应供应商的总得分。
(八)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小组按总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总得分第一名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中标结果公示后,无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不成立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被确定为中标人。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谈判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二十五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流程: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确定询价对象。询价小组选定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表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有权因事制宜对询价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方法等事项作出决定,询价小组综合质量、价格、售后和诚信等因数,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章 校内评审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专业原则和实际需要,校内评审专家库共分为土木建筑类、机电化工类、计算机信息类、社科经管类、综合通用类等五个专业类别。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能遵循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行为准则;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以上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含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学校副科及以上干部);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室的监督和管理;
(五)学校正式在编或长期合同制的教职员工;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一)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法的知情权;
(二)对学校重大采购项目和学校认为需要论证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审查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四)要求投标人对投标响应文件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五)通过评审小组,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
(六)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七)起草论证报告、评审报告或验收报告;
(八)获得参加论证、评审或验收活动的劳务报酬;
(九)不受违法违规行为的干预;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承担的义务。
(一)在论证、评审和验收等活动中遵纪守法。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有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论证、评审和验收,对论证和评审过程、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三)向纪检监察审计室检举干预论证、评审或验收工作的行为;
(四)参与对投诉或质疑的处理工作;
(五)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室的监督和管理;
(六)按时参加招标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库管理。
(一)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 招标办公室负责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同一采购项目,论证专家不能担当评标工作或验收工作,评标专家不能担当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内自行组织采购的特殊项目,其论证专家、评标评审专家或验收专家可由学校专项决定。
第三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附属表格,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有关招标采购的其他审批表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招标管理细则(暂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程序》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定》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行政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1.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立项申报表
2.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文件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