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16〕102号 2016年11月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从严从实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学院内涵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效能监察,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为了有效地规范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纪律,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依法对监察对象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不依法作为,影响行政效率、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监察对象是指: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审计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纪检监察审计室可聘请兼职或特邀监察员协助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效能监察部门职责权限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依据有关规定对监察对象实施效能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权益。

(三)总结推广加强效能建设、提高效能的经验和做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效能监察职责。

第七条 根据效能监察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同意,纪检监察审计室工作人员可列席被监察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行政会议。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履行效能监察职责,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

(二)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三)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反行政纪律和法规的行为;

(五)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议学校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公务;

(六)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效能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效能监察以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条 效能日常监察是指纪检监察审计室作为学校的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学校文件、制度规定、法律法规授权、上级领导指派,对监察对象的目标管理与绩效以及针对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基本建设、招生考试、干部管理、人事管理等工作领域进行日常监察,促进依法管理,提高效能。

效能日常监察主要通过受理投诉、检查、调查、暗访、现场监督、考核评估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可以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效能专项监察事项:

(一)学校党委、行政的部署和要求;

(二)学校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三)广大师生反映强烈的影响效能的问题;

(四)纪检监察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开展专项效能监察需先进行立项,填报《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效能专项监察立项申请表》,经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并报院长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专项效能监察,应提前三天向监察对象发出效能监察通知书,效能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监察的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通知书由纪检监察审计室主任签发,监察对象应当认真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室开展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效能专项监察,应当全面客观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实事求是地提出检查或者调查报告。检查或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被监察单位及人员的主要责任,处理依据、意见或建议。

纪检监察审计室作出的效能专项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并经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参与监察活动的人员与监察对象或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监察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或要求监察成员回避的,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批准或决定。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学校效能监察对象的投诉。被投诉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以拒绝、放弃、推诿等形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

(二)不依照规定或承诺的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

(四)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违反校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六)工作态度蛮横,方法简单粗暴,故意刁难的;

(七)利用职权之便或职务影响推销产品,承揽工程,索取或收受财物,接受宴请或娱乐活动的;

(八)徇私舞弊,从事非法活动,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以定金、押金、预收款、手续费、介绍费、工本费等形式,实施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十)其他影响效能监察和效能的行为。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受理投诉后,可以视具体情况,责成被投诉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纪检监察审计室直接办理的投诉事项按专项效能监察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察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办法予以处理:

(一)属于服务态度、工作效率、诚实守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轻微问题、尚达不到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条件的,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效能告诫或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于监察对象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损害学校利益、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形可视情节轻重,通过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等方式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对于监察对象单位和工作人员构成违法违纪或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监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受到效能责任追究一年内,又因行政不当行为影响效能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挠调查处理的;

(三)对监察建议置之不理、对监察决定拒不执行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及监察人员的。

第二十条 监察对象主动发现并纠正问题、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效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作出的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监察对象,并依照管理权限,及时抄送给相关部门作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有明确投诉人的,还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监察对象对行政效能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申请复核,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应形成完整档案材料,妥善保存。档案应由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分类装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