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16〕103号 2016年11月24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兼职审计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审计人员,是指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协管审计的院领导和院长批准,聘请的熟悉审计、会计、工程、法律以及计算机等相关业务知识,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兼职审计人员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颁发聘书,因兼职审计人员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可提前解聘。

第四条 兼职审计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加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

(二)组织或鼓励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学习财经法规、政策制度及经济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

(三)反映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管理信息。

第五条 兼职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为兼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兼职审计人员享有与专职审计人员同等的学习和培训权利。

第六条 兼职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七条 兼职审计人员应服从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和审计组的工作安排和业务分工。

第八条 兼职审计人员根据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和审计组的工作计划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学校对具体参与审计工作的兼职审计人员按实际工作量给予报酬,具体工作量记录和统计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经分管审计的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发放。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建立考评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兼职审计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兼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的成果,可作为晋级和职称评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在执行审计任务时,违反法律和审计工作纪律的兼职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通知兼职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