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23〕23号,2023年 3月14日印发)
序 言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86年的国家重点中专学校茂名市建设中等专业学校,2004年3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遵循“价值观+知识+技能+创新”四位一体人才培养目标和“特色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坚持“立足茂名,对接珠三角地区,面向沿海经济带、北部湾经济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区域特征明显、专业特色鲜明、适应性强、服务质量高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定位,努力办成全国有较高知名度、在广东省内影响力较强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茂职院;英文名称为Maoming Polytechnic。
学院网址为http://www.mmpt.edu.cn。
学院法定住所为广东省茂名市文明北路232号。学院设有北校区、南校区两个校区,北校区地址为广东省茂名市文明北路232号,南校区地址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海城五路1号。
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院是由茂名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院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院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院治理能力,促进学院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院的办学水平。
第七条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八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院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举办者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接受举办者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院规章制度、按学院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设置和调整专业。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招收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聘任和解聘教职工。
(八)管理与使用学院的资产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工作。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和升学等指导服务。
(六)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学院办学经费。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依法接受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增强学生的历史使命感、社会责任心、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 学院设置土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管理与服务、生物与化工、新闻传播、旅游、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财经商贸、轻工纺织、食品药品与粮食等专业大类专业,并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专科层次高等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依法确定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培训证书。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其他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合作教育以及国际和港澳台学生教育。
第十六条 学院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相结合的“1+X证书”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依据人才培养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协同育人体系。
学院建立以校内质量控制为主、以校外多方参与为辅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制度,向社会公布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十八条 学院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通过科研活动创新知识,开发技术,促进专业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学风建设,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开放、竞争、协同的科学研究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科研要素,提高科研能力,促进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坚持“立足茂名,面向广东,辐射全国,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定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主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对本院教职工、受教育者参与社会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四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使命。
第二十五条 学院大力弘扬冼夫人好心文化,融汇地方特色文化精粹,焕发地方文化活力。
第二十六条 学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院坚持育人与文化传承创新相统一,全面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积极营造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建设和谐校园。
第五节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方面的深度合作,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二十九条 学院积极探索推进学生海外学习计划,拓展与国(境)外高校开展学生互派、学分互认等联合培养项目。
第三十条 学院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形成学院主导、二级学院(系部)为主体、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积极参与的全方位、多元化、国际化办学新格局。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院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院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1/2以上学院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学院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是学院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员工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院党委书记确定。对于重要议题,学院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具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院党委会议的其他具体事项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院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 院长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1名副院长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学院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对于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学院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建立健全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完善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及处理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提名、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审议通过产生。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实习实训、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可在二级学院(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节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职称评审办法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或学院委派的其他人员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委派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 根据职称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置若干评议组,负责对各层级职称申报人员的业绩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五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挂靠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职称申报业务受理、评议组组建、评审专家考核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院成立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和规范整理。各二级单位党总支部(支部)对申报人师德师风、立德树人等方面表现做出鉴定。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十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院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学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宗旨,发挥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2/3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学院(系部)学生会差额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其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六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等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学院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内设机构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等三类内设机构。学院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健全管理与监督机制。
党政管理机构的主任(处长、部长)是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党政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层级管理、协调配合、规范有序的原则,履行本岗位职责,分别行使学院党务、政务、宣传、统战、纪检、组织、人事、教务、科研、学生、招生、就业、后勤和保卫等方面管理职权。
教学机构的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系部)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教辅机构的主任(馆长)是本教辅机构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教辅机构协助学院教学工作,负责学院教育技术、图书、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二级学院(系部)作为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九条 二级学院(系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和师生员工思想政治等工作。
(二)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提出二级学院(系部)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三)制定教学改革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管理二级学院(系部)学生,提出学生奖惩意见。
(五)按预算支配和管理二级学院(系部)的经费。
(六)制定二级学院(系部)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推荐二级学院(系部)教职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 二级学院(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二级学院(系部)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系部)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七十一条 二级学院(系部)党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系部)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系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二级学院(系部)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二级学院(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二级学院(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二级学院(系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七十二条 二级学院(系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系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系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系部)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级学院(系部)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七十三条 二级学院(系部)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七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对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定期对教职工的德、勤、能、绩、廉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考勤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依法获取工作报酬、福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
(二)爱国守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完成岗位职责。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 学院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有关申诉制度,依法按有关程序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院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八十一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突出“双师型”教师个体成长和“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相结合的教师培养模式,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优化专兼职教师队伍结构,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专兼结合、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
学院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兼职专业课教师并设立工作室,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八十二条 学院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师资队伍建设首要任务之一,常态化推进师德师风培育涵养,将各类师德师风规范纳入新教职工岗前培训和在职教职工全员培训必修内容。
第八十三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人员,在学院从事教育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生
第八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名誉。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七条 学院关心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业就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等服务,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八十八条 学院强化学生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引导学生结合个人条件和社会需求实现就业创业,通过访企拓岗、校园招聘等形式,挖掘岗位资源,扩大就业创业渠道,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服务,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八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院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
第九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优异成绩或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九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通过奖、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九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建设平安校园。学院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在学院接受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九十五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的代表;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支持学院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境)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等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由学院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
第九十六条 学院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院规章制度规定或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九十七条 校友包括曾在学院(含学院前身)注册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以及曾在学院(含学院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九十八条 学院设立茂名市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旨在弘扬学院优良传统,加强校友间、校友和学院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文化学术交流、推广科技成果,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学院支持校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并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的捐赠。
基金会接受的所有捐赠用于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奖学助学、人才引进、校园建设等与学院教育事业有关的领域,对特定项目捐赠可按捐赠者的意愿定向使用。
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九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一百条 学院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坚持勤俭办学,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学院一切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集中财力进行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财务公开、透明,完善民主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资产是国有资产,资产类型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使用、管理学院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管理水平、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校训为“修德、强技、求实、创新”。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校徽为圆环图案,图案由两个正同心圆和中心主图案组成。校徽外环的上下半部分别是学院的中、英文名称,内环图案“M”为橘红色色调,寓意着学院有扎实的根基以及工科办学特色;图案“V”是海浪般的造型,蓝色色调寓意学院坐落于海滨城市。图示:
第一百零八条 校名标识作为校徽、校旗和徽章等学院各类标识使用,字体标准颜色为深红色,其中上方为学院中文名称,下方为学院英文名称。图示: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校旗为纯米黄色长方形旗帜,长与高比例为3:2,中央自上而下分别为校徽、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图示: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11月15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广泛征求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举办者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一)学院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
(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可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院长。
(二)学院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名。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名。
本章程修订决定由学院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1/2同意作出。学院章程修订程序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处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学院法治工作部门依据本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院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