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21〕93号,2021年8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发生,建立健全不敢不能不想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教育公平的公信力,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防范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生资格审查
第二条 招生办公室联合成人教育部在高职扩招专项行动计划(含现代学徒制试点、社会人员学历提升计划)招生工作中按广东省考试院要求,安排专人对报名考生身份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查验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中阶段毕业证书等材料。
第三条 严格落实考生资格审查责任,防范杜绝考生以虚假毕业证书等获取报名资格,不得审核通过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在校生考生的报考资格。对通过虚假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报名和录取资格。对不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将严肃追责。
第四条 学校按照标准化考点要求建设考点,招生考试前,由教务处组织开展考务工作人员培训,严格执行考务工作规定,认真核对准考证和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综合运用人证比对、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入场考生进行身份核验,对身份存疑的考生必须进一步查验,确保入场考生人证一致,严密防范冒名顶替、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考生录取信息
第五条 加强录取信息管理,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及时在学院招生网站上公布录取信息,明确录取结果查询渠道,提供网站、短信、小程序等多种方式供考生或家长查询录取结果,录取期间公布咨询电话。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要严格录取通知书寄递管理,制订寄递程序和操作流程,建立专人负责制。要严格按照省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名册印制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载明考生姓名、性别、考生照片、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录取专业等内容,由校长签发并加盖学校公章。新生录取通知书必须使用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寄递,不得采用平信方式寄递,寄递详情单等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探索增加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电子录取通知书等方式,确保学生及时快速获取录取信息。
第四章 入学资格审查
第七条 学校建立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三级审签”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教学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成人教育部、各系负责人为组员的领导工作小组。
第八条 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新生报到时,由各系(部)组织辅导员、新生班主任或校外教学点相关工作人员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核查学生本人所持证件信息是否与新生录取信息一致,核查内容如下:
(一)录取通知书上的考生姓名、考生号等,是否有涂改或其他异样迹象,若存在可疑情况,须及时汇总后报教务处。
(二)新生报到时,提供的证件信息是否与招生录取信息一致,录取照片与身份证照片、本人是否一致。
(三)初步审查通过的学生给予办理报到手续。
第九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第三周开展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须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招生办公室负责整理并校对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新生名册,复核各省市区录取手续及程序,确保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须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招生办公室须根据当年发布的招生章程,组织核查已报到新生的录取资格。各系(部)配合招生办公室,对所有新生上一阶段学习学历进行复核,重点核查其上一阶段学习学历毕业证原件。
(三)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须一致。
1.根据学校时间安排,学生处组织各系辅导员、班主任,成人教育部组织校外教学点相关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复查新生档案信息资料。在档案信息审查过程中,要依据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认真比对新生录取通知书、高中档案、照片、身份证信息等材料。
2.各系和各校外教学点通过审核、对比、检测等多种方式,认真核实新生入学资格和相关信息,严防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入学等情况发生。
3.针对系统匹配存疑考生,各系(部)再次全面核查。
第十条 对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录取资格复查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教务处牵头成立复查工作小组,对新生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进行复查,实行工作人员一人复查、一人审核并签字确认的工作机制,复查工作结束后将考生录取资格复查情况上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复查工作小组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核实存疑信息。对复查存疑的考生,由复查工作小组开展专门调查,对于查实的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冒名顶替入学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统筹安排新生学籍注册工作,教务处学籍考务科按照学籍电子注册要求,依据审定的新生学籍注册名单,及时登录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确保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完成后,教务处学籍考务科及各系(部)要督促指导所有新生及时登录学信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教务处学籍考务科,经核实后纠正。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高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学历证书的颁发和电子注册。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各系(部)联合审定毕业生资格,及时完成学历电子注册。教务处学籍考务科负责将学生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相片进行人像比对,人像比对不一致的,经学校核实无误并报省考试院备案后方可颁发学历证书;对违反招生规定、无学籍、空挂学籍或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得颁发学历证书;无合格学历证书,不得电子注册。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十六条 根据最新政策要求,由教务处修订和完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做好学籍档案收集整理、检查核对、鉴别归档、保管使用、转送移交等工作。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籍变动、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历注册信息等内容,确保学生报到入学到毕业离校全过程学籍档案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采用纸质、电子等多种保存形式,确保学籍档案长期保存。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国家有关高校考试招生、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学籍学历管理的政策法规,制订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工作内容、程序步骤、职责分工、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求,工作方案报广东省考试院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对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相关工作给予支持和保障。配齐配强学籍学历管理人员,确保专人专职专岗和队伍稳定,积极拓展工作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支持学籍学历管理人员参加学籍学历管理业务培训,加强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对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开展检查,对可能发生冒名顶替、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权利、失职失责等情形,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